離岸公司也有自己的會(hui) 義(yi) 製度,但形式靈活,強製性要求少。如維爾京公司法第48條規定:1.隻要通過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參加了會(hui) 議和參加會(hui) 議的所有成員可以互相聽取到發言就可認為(wei) 其出席了會(hui) 議;2.出席人數可由公司組織大綱或章程規定,無規定時,有一半的董事親(qin) 自或派件代表人出席了會(hui) 議視為(wei) 合法;3.明確規定可派代理人參加;4.會(hui) 議可在維爾京境內(nei) 或境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