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法對出資形式作了多種形式的規定。例如,維爾京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股份的對價(jia) 可為(wei) 金錢、提供的勞務、個(ge) 人財產(chan) (包括其他股份、債(zhai) 券或公司的其他債(zhai) 券)、不動產(chan) 、本票或是其他有關(guan) 金錢、財產(chan) 的有效債(zhai) 務或是上述形式的結合。此外,公司可以發行無麵額股份。可見,投資者的出資形式還是非常靈活的,尤其是其兜底條款使出資形式更加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