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不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有下麵兩(liang) 點考慮:
第一,一人公司使傳(chuan) 統公司製度的固有機理受到極大衝(chong) 擊,使公司與(yu) 其設立人人格難以區分,是對傳(chuan) 統的公司社團性的挑戰。
第二,一人公司比傳(chuan) 統公司更易滋生弊端,更易發生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dong) 有限責任的現象,也更易動搖公司法人製度中本應存在的利益平衡機製,對公司債(zhai) 權人造成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