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離岸公司進行風險投資可以達到以下兩(liang) 個(ge) 目的:
第一,離岸控股公司可以起到一個(ge) “防火牆”或“隔離層”的保護作用,規避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政策限製並阻斷投資基金和國內(nei) 公司之間直接的法律聯係,避免陷入國內(nei) 公司的債(zhai) 務風險或其他法律和經營上的風險。
第二,離岸控股公司所在地公司法較國內(nei) 更加靈活,方便投資的運作。這一點可能是為(wei) 國際投資者更為(wei) 看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