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離岸控股公司的形式造殼在海外上市有以下優(you) 點:
第一,與(yu) 企業(ye) 直接在海外掛牌上市相比,造殼上市是以一家境外的未上市公司名義(yi) 在交易所申請掛牌,這樣就可以直接避開直接上市中遇到的適用境內(nei) 法律的種種限製,獲得首次融資和再融資的便宜;
第二,與(yu) 企業(ye) 在境外購買(mai) 一公司上市相比,企業(ye) 能夠構造出比較滿意的“殼公司”,上市的成本和風險相對較小,因為(wei) 造殼上市是有目的選擇或設立殼公司,然後申請上市,一方麵造殼公司比買(mai) 殼公司成本低;另一方麵殼公司是與(yu) 國內(nei) 企業(ye) 有業(ye) 務關(guan) 聯的,除了利用殼公司申請上市外,國內(nei) 企業(ye) 還可以借助殼公司拓展境外業(ye) 務;
第三,由於(yu) 殼公司是在香港、開曼或是百慕大等英美法係地區成立,有關(guan) 法律對股權轉讓,庫存股、認股權證及公司管理方麵的要求,都與(yu) 國際接軌,這對發起人、股東(dong) 、管理層均比較有利,亦較受國際投資者認同;
第四,境外公司沒有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等概念與(yu) 限製,故公司的所有股份均可在市場流通及買(mai) 賣,戰略投資者的退出自由得到充分食保證。而創業(ye) 企業(ye) 上市更是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佳形式。由於(yu) 中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國內(nei) 此路不通,那隻能通過海外上市保證風險投資全身而退;
第五,實踐中,一些公司在海外上市曲線中的“拐點”不止一個(ge) ,而可能在多個(ge) 避稅地注冊(ce) 多個(ge) “殼”公司。在國內(nei) 的資產(chan) 注入海外“殼”公司的過程中,伴隨的是層層交錯的控股關(guan) 係、撲朔迷離的資產(chan) 置換。由於(yu) 離岸法域保密性良好的特點,各家離岸公司之間的真實關(guan) 係及其實際控製人深藏其中而難為(wei) 外人所知,產(chan) 權結構的複雜化、模糊化給產(chan) 權歸屬人或實際控製人帶來無比巨大的資本和業(ye) 務運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