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ong) 商事組織法的角度看,離岸公司與(yu) 一般公司並無實質區別。與(yu) 一般公司相同,其也是具有營業(ye) 能力的商事主體(ti) ,具有所有商事主體(ti) 所必備的一切資本與(yu) 組織架構,開展營業(ye) 活動。但離岸公司作為(wei) 在特定地點依據特定法律規範的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公司類型,決(jue) 定了其與(yu) 一般公司有著較大的差異。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依據其《普通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成立的就是一般公司,該類公司一般被稱為(wei) 居民公司,依照該法,其在該島內(nei) 可以開展合法的經營活動。而依據《國際商務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成立的就是離岸公司,shore company 中的“off-shore”一詞本身就揭示了離岸公司的本質要素,那麽(me) ,作為(wei) 其對稱,一般公司的本質要素也應蘊於(yu) 其英譯名on-shore company 中的“on-shore”之中。也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將一般公司稱做為(wei) “離岸公司”是較為(wei) 允當的。下文擬對離岸公司與(yu) 一般公司進行簡單的比較,所選定的對象為(w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而成立的公司。
一般公司的注冊(ce) 地是中國大陸地區,其成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法規範,包括但不限於(yu)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列》等法律法規。就一般而言,其在中國注冊(ce) 也當然在中國境內(nei) 進行經營活動,因此並不具有前述離岸公司的注冊(ce) 地和經營地分離的基本特征。不僅(jin) 如此,一般公司與(yu) 離岸公司還具有性質、經營、成立方式等方麵的根本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