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與(yu) 離岸公司都具有較強的國際性特征,但二者在法律意義(yi) 上還是存在實質的不同。因此,在認識離岸公司時,有必要將其與(yu) 跨國公司加以區別。
跨國公司又稱“多國籍企業(ye) ”、“全球企業(ye) ”、“國際公司”等等,但是對於(yu) 研竟什麽(me) 是跨國公司,國際社會(hui) 眾(zhong) 說紛紜,至今未有定論。
目前被人們(men) 普遍接受的是在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hui) 1983年特別會(hui) 議上擬訂的《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中提出的有關(guan) 定義(yi) :“本守則所用跨國公司一詞,是指由分設在兩(liang) 個(ge) 或兩(liang) 個(ge) 以上國家的實體(ti) 組成的企業(ye) ,而不論這些實體(ti) 的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如何;這種企業(ye) 的業(ye) 務是通過一個(ge) 或多個(ge) 決(jue) 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jue) 策體(ti) 製經營的,可以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ye) 的各個(ge) 實體(ti) 由於(yu) 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係,其中一個(ge) 以上的實體(ti) 能對其他實體(ti) 的活動施加重要的影響,尤其是可以同事其他實體(ti) 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