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1. 與(yu) 維爾京群島的居民進行商務往來;
2. 對位於(yu) 維爾京群島的不動產(chan) 享有權益、除了第(2)款的e項提到的租借物;
3. 開展銀行和信托業(ye) 務,除非根據1990年的銀行和信托公司獲得許可;
4. 開展保險或再保險業(ye) 務,不充當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除非依法獲得許可;
5. 開展公司管理方麵的業(ye) 務,除非根據1990年的公司管理法獲得許可;
6. 開展為(wei) 在維爾京群島成立的公司提供注冊(ce) 辦事處或注冊(ce) 代理人的業(ye)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