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公司合法的實踐
從(cong) 實踐的現實來看,中國人所熟知,實現海外上市或進行跨國並購的國內(nei) 著名企業(ye) ,蒙牛股份,無錫尚德,盛大網絡,攜程網,百度,阿裏巴巴,分眾(zhong) 傳(chuan) 媒等公司對“離岸公司”可並不陌生,在這些公司實現海外並購,海外上市的過程中,都利用過“離岸結構”進行跨境股權交易。
而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及美國其他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公司中,有大約60%的企業(ye) ,包括沃爾瑪、通用汽車、福特汽車、波音公司、花旗銀行集團、可口可樂(le) 等等。這些大企業(ye) 的控股公司都注冊(ce) 在美國的“離岸地”特拉華州;
事實上,全世界三分之一的財富保留在這些“離岸屬地”;80%的國際銀行交易在那裏發生,世界股票交易所有一半的以上的資本都是在離岸地打包。
離岸公司的法律形式並不適用於(yu) 在當地需要進行主動性經營投資的投資人,但對於(yu) 兩(liang) 頭再外的貿易中介,希望實現快速設立,降低成本跨境股權交易的交易者,及為(wei) 了法律一致實現順利海外募資上市的企業(ye) 主而言,使用離岸公司結構不僅(jin) 是一種合法的選擇,更是一種更高效低成本的商業(ye) 決(jue)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