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紡織品出口取消所有國別的數量限製,取消出口許可證管理,但根據雙邊協定和輸往歐盟的部分紡織品仍需提交原產(chan) 地證、手工製品證、絲(si) 麻製品產(chan) 地證;輸往土耳其的部分紡織品仍需提交產(chan) 地證、絲(si) 麻製品產(chan) 地證。經授權,我處負責全省(除廣州、深圳外)上述紡織品出口證件的審核簽發工作。
一、辦理依據
《紡織品出口管理辦法(暫行)》(商務部令2006年第21號);
《關(guan) 於(yu) 在2009年繼續申領輸歐盟紡織品產(chan) 地證的通知》(商務部外貿司商貿紡函【2008】128號);
《紡織品臨(lin) 時出口許可證件申領簽發工作規範》(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商配發【2005】707號)。
二、紡織品原產(chan) 地證件申領程序
經營者可以對尚未上報的申請表電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等操作。如需對已上報的申請表電子數據內(nei) 容進行更改,應在申請被審核通過之前在線提交撤銷申請,發證機構在線將申請表作同意撤銷或退回操作;經營者上報申請表電子數據後,可通過申領係統查詢發證機構網上初審、複審的結果。審核未通過時根據審核意見修改申請表電子數據並再次上報;複審通過後打印產(chan) 地證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