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義(yi) 務:根據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wei) 依據)
說明:開證申請書(shu) 有兩(liang) 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隻付單據表麵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chuan) 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jue) 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yi) 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後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餘(yu) 額。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隻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yi) 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還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
轉遞行隻負責照轉。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義(yi) 務: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yu) 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貨並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行開證行改單指示並仍在信用證規定期限交單。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後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麵撤消合同並拒絕信用證;交單後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chan) 可停止貨物裝運並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mai) 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並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償(chang) 的銀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
義(yi) 務:嚴(yan) 格審單;墊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後可處理(貨運)單據;議付後開證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兌(dui) 行(Confirming Bank)受開證行委托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yi) 保證的銀行
加批“保證兌(dui) 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後隻能向開證行索償(chang) ;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8) 承兌(dui) 行(Accepting Bank) 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dui) 的銀行,亦是付款行。
(9) 償(chang) 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托,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chang) 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隻付款不審單;隻管償(chang) 付不管退款;不償(chang) 付時開證行償(chang)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