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買(mai) 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買(mai) 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wei) 受益人的信用證。
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dui) 信用證。
通知行通知賣方,信用證已開立。
賣方收到信用證,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即裝運貨物。
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或是信用證內(nei) 指定的付款、承兌(dui) 或議付銀行。
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dui) 或議付。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以事先約定的形式,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dui) 或議付的銀行償(chang) 付。
開證行在買(mai) 方付款後交單,然後買(mai) 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 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第一件事是填寫(xie) 開證申請表,這張表為(wei) 開證申請人與(yu) 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guan) 係,因此,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 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而不是貨物交易。銀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了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xie) 入信用證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這就需要銀行與(yu) 申請人共同努力,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nei) 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 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另一方麵,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chan) 的其他形式作為(wei) 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
按現行規定,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ye) 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yu) 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wei) 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yu) 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yu) 交易的貨物作為(wei) 擔保提供融資。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如果貨物易銷,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請人與(yu) 開證行的義(yi) 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承擔三項主要義(yi) 務:
(1)申請人必須償(chang) 付開證行為(wei) 取得單據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前,作為(wei) 物權憑證的單據仍屬於(yu) 銀行。
(2)如果單據與(yu) 信用證條款相一致而申請人拒絕“贖單”,則其作為(wei) 擔保的存款或帳戶上已被凍結的資金將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所需的全部費用的責任。
開證行對申請人所承擔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一旦收到開證的詳盡指示,有責任盡快開證。其次,開證行一旦接受開證申請,就必須嚴(yan) 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證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責任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you) 點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責任是應合理謹慎地審核它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麵真實性。
2. 信用證的傳(chuan) 遞方式
信用證可以通過空郵、電報或電傳(chuan) 進行傳(chuan) 遞。設在布魯塞爾的SWIFT運用出租的線路在許多個(ge) 國家的銀行間傳(chuan) 遞信息。大多數銀行,包括中國的銀行加入了這一組織。
3. 有效信用證的指示 當開證行用任何有效的電訊傳(chuan) 遞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信用證的修改,該電訊將被認為(wei) 是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修改書(shu) ,並且不需要再發出郵寄證實書(shu) 。
受益人的審證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證以後,應立即作如下的檢查:
買(mai) 賣雙方公司的名號和地址寫(xie) 法是不是和發票上打印的公司名號和地址寫(xie) 法完全一樣?
信用證提到的付款保證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證的款項對嗎?信用證的金額總數應與(yu) 合同相吻合並包括該合同的全部應付費用。
付款的條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對某些特定的國家或某些特定的進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遠期信用證條件下,匯票的期限應與(yu) 合同中所規定的一致。有一種信用證要求開立遠期匯票,但卻可即期支付,這種信用證被稱為(wei) “假遠期信用證”,其對受益人所起的作用與(yu) 即期信用證是一樣的。
信用證提到的貿易條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趕得上在有效期和貨運單據限期內(nei) 把各項單據送交銀行?
能提供所需的貨運單據嗎?
有關(guan) 保險的規定是否與(yu) 銷售合同條款一致?
需保險的風險。受益人對此應與(yu)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係,以決(jue) 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要求。超過銷售合同中規定投保範圍的任何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
投保金額。絕大多數信用證要求按CIF發票金額的110%投保。
貨物說明(包括免費附送的物品)、數量和其他各項寫(xie) 對了嗎? 如果按上述各條目檢查的時候發現有任何遺漏或差錯,那麽(me) 應該就下列各點立即作出決(jue) 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計劃或單據內(nei) 容來相應配合?
是不是應該要求買(mai) 方修改信用證,修改費用應該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問,可向本單位的聯係銀行或通知行谘詢。但有一點請記住:隻有申請人和受益人及有關(guan) 銀行共同同意,才有權決(jue) 定修改。
信用證的履行
1. 單據的提交 在跟單信用證業(ye) 務中,單據的提交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wei) 這是對信用證最終結算的關(guan) 鍵。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是否能得到貨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是否已開立信用證和單據是否備齊。
2. 交單時間的限製
提交單據的期限由以下三種因素決(jue) 定:
(1)信用證的失效日期;
(2)裝運日期後所特定的交單日期;
(3)銀行在其營業(ye) 時間外,無接受提交單據的義(yi) 務。
信用中有關(guan) 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從(cong) ”和類似詞語,都可理解為(wei) 包括所述日期。“以後”一詞理解為(wei) 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為(wei) 該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該月的最後一日,首尾兩(liang) 天均包括在內(nei) 。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為(wei) 該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該月最後一日,首尾兩(liang) 天均包括在內(nei) 。
3. 交單地點的限製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ge) 付款、承兌(dui) 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ge) 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hui) 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hui) 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ye) 櫃台,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wei) 不利,因為(wei) 他必須保證於(yu) 信用證的有效期內(nei) 在開證銀行營業(ye) 櫃台前提交單據。
銀行審核單據
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後,銀行有義(yi) 務認真審核單據,以確保單據表麵上顯示出符合信用證要求和各單據之間的一致性。
1. 審單準則 銀行必須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其表麵上是否與(yu) 信用證條款相符規定的單據在表麵上與(yu) 信用證條款的相符性應由在這些條文中反映的國際標準銀行慣例來確定。單據表麵上互不相符,應視為(wei) 表麵上與(yu) 作用證條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麵”一詞的含意是,銀行不需親(qin) 自詢問單據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是假的,已裝運的貨物是否真正裝運,以及單據簽發後是否失效。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wei) ,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yu) 銀行無關(guan) 。因而,如受益人製造表麵上與(yu) 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假單據,也能得到貨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經以適當的方式裝運了所規定的貨物,在製作單據時未能一到信用證所規定的一些條件,銀行將拒絕接受單據,而受人決(jue) 不能得到貨款。銀行不審核信用證中未規定的單據,如果銀行收到此類單據,將退還提交人或予以轉交並對此不負責任。
2. 單據有效性的免責
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載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銀行對單據所代表貨物的描述、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貨、金額或存在與(yu) 否,以及對貨物發貨人、承運人、貨運代理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誠信、行為(wei) 及/或疏忽、清償(chang) 能力、行為(wei) 能力或資信狀況概不負責。
3. 審核單據的期限
銀行需要多長時間審核賣方提交的單據,並通知賣方單據是否完備?統一慣例第13條b款對此明確規定:開證行、保兌(dui) 行(如已保兌(dui) )或代表他們(men) 的被指定銀行各自應有一個(ge) 合理的時間,即不超過收到單據後的七個(ge) 銀行營業(ye) 日,審核單據,決(jue) 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單拒,並通知從(cong) 其處收到單據的當事人。
4. 不符單據與(yu) 通知 如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憑表麵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dui) 匯票或議付,則開證行和保兌(dui) 行(如已保兌(dui) )有義(yi) 務:(1)接受單據;(2)對已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dui) 匯票或議付的被指定銀行進行償(chang) 付。
收到單據後,開證行及/或保兌(dui) 行(如已保兌(dui) )或代表他們(men) 的被指定銀行必須以單據為(wei) 唯一依據,審核其表麵上是否與(yu) 信用證條款相符。如果單據表麵上與(yu) 信用證不符,上述銀行可拒收單據。
如果開證行確定單據表麵上與(yu) 信用證條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決(jue) 定與(yu) 申請人聯係,請其撤除不符點。
如果開證行及/或保兌(dui) 行(如已保兌(dui) )或代表他們(men) 的被指定銀行決(jue) 定拒收單據,則其必須在不遲於(yu) 自收到單據次日起第七個(ge) 銀行營業(ye) 日結束前,不延誤地以電訊,或其他快捷方式發出通知。該通知應發至從(cong) 其處收到單據的銀行,如直接從(cong) 受益人處收到單據,則將通知發至受益人。 通知必須說明拒收單據的所有不符點,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聽候處理,或已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dui) 行有權向寄單行索還已經給予的任何償(chang) 付款項和利息。
如開證行或保兌(dui) 行未能按這些規定辦理,或未能留存單據等待處理,未將單據退還交單人,開證行或保兌(dui) 行則無權宣稱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如寄單行向開證行或保兌(d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