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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使用信用證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方式雖比較能為(wei) 買(mai) 賣雙方所共同接受,但由於(yu) 它所固有的獨特的性質(特別是它的機械的"嚴(yan) 格一致"原則,)常為(wei) 不法商人行騙冒假所利用,客觀上也存在一係列的風險,從(cong) 出口貿易業(ye) 務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ge) 方麵:

一.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

買(mai) 賣合同,其條款應與(yu) 買(mai) 賣合同嚴(yan) 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yu) 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cong) 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7f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匯、進口管製嚴(yan) 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麵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製性的規定等。

二.進口商故設障礙

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yan) 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井。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nei) 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

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wei) 是小照疵,它們(men) 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wei) 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卻又禁止轉船,或者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進口商偽(wei) 造信用證偽(wei) 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yu) 已倒閉或瀕臨(lin) 破產(chan) 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liang) 空的損失。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義(yi) 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wei) 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wei) 倫(lun) 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該證沒有像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通知,真實性未能確定,故該公司在發貨前拿該證到某中行要求鑒別真偽(wei) 。經銀行專(zhuan) 業(ye) 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辨認從(cong) 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製通知行--倫(lun) 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wei) 印刷體(ti) ,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ya) ,而該國為(wei) 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wei) 偽(wei) 造信用證,後經與(yu) 開證行總行聯係查實,確是如此。從(cong) 而避免了一起偽(wei) 造信用證詐騙。

四.進口商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據的信用證

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nei) 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可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wei) 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製。

如:信用證規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檢局出具品質和數量和價(jia) 格檢驗證明的條款,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的規定,商檢局隻能出具品質和數量的檢驗證明,但不能出具價(jia) 格的檢驗證明。因此,非賣方所能獲得,應及時要求買(mai) 方通過銀行修改,取消有關(guan) 價(jia) 格檢驗的詞句。又如:我國對國外出口的陶瓷、散裝礦石等,信用證規定瓷管需裝單艙、散裝礦石要求裝單艙或不準裝深櫃,必須在提單上加注"不準裝深櫃"。在實際工作中固然應適當考慮收貨人的要求,但不能作為(wei) 一條規定列入信用證內(nei) ,因為(wei) :(1)配艙是屬船方的權力範圍,隻要承運人對貨物不違反適當地、謹慎地裝船配載原則,貨主是不能幹涉的;(2)船方配貨是根據全船貨物全盤考慮的,不可能由貨主分別指定部位裝船。

五.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yu) 有關(guan) 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guan) 部門規章不一

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麵規定有利於(yu) 己方的條件,但有關(guan) 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guan) 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zheng) ,刪除有關(guan) 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

如,國外開來的遠期信用證中,規定利息或最終貼現費由買(mai) 方負擔,但到期付款,開證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稅、因為(wei) 根據有關(guan) 國家或地方法律,對利息收入均課征所得稅。例如,巴黎國民銀行根據法國稅法第125條,擅自從(cong) 付給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據法國政府征收所得稅的對象應是法國的企業(ye) 和公民,而遠期匯票是由我國出口公司融資,利息規定由買(mai) 方負擔利息,所以不應扣除利息所得稅。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類似規定,作為(wei) 出口商應予充分考慮,電洽國外買(mai) 方修改信用證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稅的條款。又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lun) 敦協會(hui) 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lun) 敦協會(hui) 的一切險(all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zheng) (warrisks)條款,雖然這兩(liang) 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liang) 個(ge) 保險機構,隻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係客戶,刪除其中一個(ge) 機構,然後再投保。

六.塗改信用證詐騙

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麵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麵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wei) 318萬(wan) 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後,發覺該證金額、裝船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yu) 是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後查明此證是經客商塗改後,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wan) 美元的信用證,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kui) 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製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wei) 造保兌(dui) 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wei) 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wei) 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wei) 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dui) 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ya) 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dui) 的電開信用社,金額為(wei) 600萬(wan) 美元,受益人為(wei) 廣東(dong) 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wan) 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dui) 函,但其兩(liang) 個(ge) 簽字中,僅(jin) 有一個(ge) 相似,另一個(ge) 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wei) 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麵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麵,抓緊與(yu) 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係查詢,先後得到答複:"從(cong) 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cong) 未保兌(dui) 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wei) 偽(wei) 造保兌(dui) 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八.規定必須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信用證

如果信用證規定須進一步才能裝船、裝船日期另行通知、進口許可證須核準、貨物樣品經檢驗認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賣方備貨後,由於(yu) 貨價(jia) 的上漲或下跌而受損失。

九.規定要求的內(nei) 容已非信用證交易實質

如果信用證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匯管理當局核準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dui) 匯票為(wei) 付款條件,如買(mai) 方不承兌(dui) ,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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