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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基本知識

信用證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shu) 麵文件。其當事人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隻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yi) 務。
(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願意買(mai) 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信用證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xie) 開證申請書(shu) 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shu) 內(nei) 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nei) 容與(yu) 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nei) ,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後,把貸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chang) 。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信用證主要內(nei) 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如其種類、性質、有效期及到期地點。
(2)對貨物的要求。根據合同進行描述。
(3)對運輸的要求。
(4)對單據的要求,即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及其它有關(guan) 單證。
(5)特殊要求。
(6)開證行對受益人及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hui)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hui) 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chang) 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 《UCP500》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按此約定,根據規定的單據在符合信用證條件的情況下,開證銀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承兌(dui) 或議付。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UCP500》規定:信用證與(yu) 其可能依據的買(mai) 賣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yu) 該合同無關(guan) 且不受其約束。信用證是一種單據的買(mai) 賣《UCP500》規定:在信用證業(ye) 務中,各有關(guan) 方麵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yu) 單據有關(guan) 的貨物、服務及其他行為(wei) 。隻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單據表麵上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就應承擔付款或承兌(dui) 並支付的責任。

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wei)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wei) 標準可以分為(wei) :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nei) ,未經受益人及有關(guan) 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麵修改和撤銷,隻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yi) 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guan) 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隻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dui) 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wei) 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dui) 付,可以分為(wei) :
①保兌(dui) 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yi) 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dui) 的銀行,稱為(wei) 保兌(dui) 行。
②不保兌(dui) 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dui) 。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wei) :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yi) 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nei) 履行付款義(yi) 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wei) :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dui) 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ge) 或數個(ge) 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隻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複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wei) 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複到原金 額的具體(ti) 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複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複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後若幹天內(nei) ,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複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liang) 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wei) 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liang) 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ti) 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yu) 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chang) 貿易業(ye) 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wei) 基礎,另開一張內(nei) 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隻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liang) 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jia) )應高於(yu) 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jia) ),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yu) 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chang) 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yu) 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shu) ,當貨運單 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餘(yu) 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ye) 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yi) 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yi) 務時,受益人隻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chang) 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yu) 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chang) 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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