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上最大的多邊貿易組織,其運作以成員經濟體(ti) 之間達成的一係列有關(guan) 貿易協議為(wei) 基本原則。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及其若幹附件是WTO各成員在製定國際貿易領域中有關(guan) 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chan) 權的政策和做法時所必須遵循的一整套規則。
WTO的主要目標是為(wei) 各成員之間的貿易提供充分的競爭(zheng) 機會(hui) ,並為(wei) 此規定了兩(liang) 條基本原則,即最惠國待遇原則(簡稱MFN)和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最惠國待遇保證各成員享有平等的競爭(zheng) 機會(hui) ,而國民待遇則保證出口國的產(chan) 品和進口國的產(chan) 品享有平等競爭(zheng) 的機會(hui) 。
WTO有關(guan) 條款規定,各成員間要對等的開放本國市場;各成員發展對外貿易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zheng) ,特別是不能以傾(qing) 銷和補貼的方式銷售本國產(chan) 品;各成員的貿易政策法規要有透明度;這些就形成了WTO的市場開放、公平競爭(zheng) 和透明度原則。
在貨物貿易方麵,WTO的主要規則為(wei) 關(guan) 於(yu) 關(guan) 稅和非關(guan) 稅措施的規則。WTO就降低關(guan) 稅和承諾不同產(chan) 品的關(guan) 稅上限製定了規則。非關(guan) 稅措施不允許普遍使用。例如,一成員一般不得禁止或限製貨物的進口或出口。實施此類非關(guan) 稅措施有明確的前提條件,而且隻能通過規定的程序加以實施。
WTO規定了這些條件和程序。例如,一成員可以提高產(chan) 品的關(guan) 稅或實行數量限製,保護其國內(nei) 產(chan) 業(ye) 免受進口激增的衝(chong) 擊。若遇到國際收支困難,也可以采取措施減少進口。同時,在有關(guan) 協議中對采取上述行動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為(wei) 確保競爭(zheng) 機會(hui) 的連續性,WTO反對不公平的貿易做法,並提供了保護公平貿易的措施。例如,若某成員對其出口或生產(chan) 進行補貼,或某公司通過不合理地降低產(chan) 品價(jia) 格進行傾(qing) 銷,則受到不利影響的成員可以采取措施,抵銷這些不公平貿易做法所帶來的影響。
在國際貿易中,有時存在變相的貿易壁壘,比如對產(chan) 品的質量或性能規定不必要的高標準,或者高估進口產(chan) 品價(jia) 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額關(guan) 稅。或用其他手段削弱進口產(chan) 品的競爭(zheng) 能力。WTO對於(yu) 這些行為(wei) 都規定了明確的防範措施。
WTO協議還製定了規範服務貿易的基本規則和規範知識產(chan) 權保護的基本規則。
同時,所有這些領域都已通過保障、爭(zheng) 端解決(jue) 與(yu) 貿易政策審議機製而被統一在一個(ge) 共同的實施框架內(nei) ,以保證各成員國的權利得到保護,其義(yi) 務得到履行。
上述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規則在《1994年關(guan) 稅與(yu) 貿易總協定》和其他WTO的協議中都有詳細的規定。我們(men) 將對其逐個(ge) 作出介紹。
WTO的有關(guan) 協議
(一)關(guan) 於(yu) 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由兩(liang) 部分組成:
1.《1994年關(guan) 稅與(yu) 貿易總協定》
2.有關(guan) 貨物貿易其他領域的協議,也就是WTO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管轄的下列12個(ge) 領域的協議:
(1)《農(nong) 業(ye) 協議》;
(2)《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
(3)《紡織品與(yu) 服裝協議》;
(4)《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5)《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協議》;
(6)《關(guan) 於(yu) 實施1994年關(guan) 稅與(yu) 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即《反傾(qing) 銷措施協議》);
(7)《關(guan) 於(yu) 實施1994年關(guan) 稅與(yu) 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議》(即《海關(guan) 估價(jia) 協議》);
(8)《裝船前檢驗協議》;
(9)《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
(10)《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11)《補貼與(yu) 反補貼措施協議》;
(12)《保障措施協議》。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三)《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協定》
(四)《關(guan) 於(yu) 爭(zheng) 端解決(jue) 規則與(yu) 程序的諒解》
(五)《貿易政策審議機製》
(六)諸邊協議,即《民用航空器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