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的成員方可以退出世貿組織,但這種退出必須在世貿組織總幹事收到退出的書(shu) 麵通知之日起6個(ge) 月後才能生效。在退出正式生效之前,申請退出者仍然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它還要繼續享有相應的權利,並且要繼續承擔相應的義(yi) 務。世貿組織之所以作這種期限上的規定,主要是基於(yu) 以下3點考慮:
⑴便於(yu) 世貿組織其他成員方有效充分的時間調整與(yu) 退出方之間在世貿組織及其規則中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
⑵防止退出方使用權宜之計,利用退出程序逃避其應承擔的有關(guan) 義(yi) 務;
⑶為(wei) 退出方重新考慮其退出決(jue) 定和撤回退出通知創造機會(hui) 。
從(cong) 世貿組織成立至今,尚未有國家提起申請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