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guan) 係中常用的一項製度,又稱 “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guan) 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麵相互給予的不低於(yu) 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you) 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文稱“ 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待遇可分為(wei) 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liang) 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you) 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chang) 地、自動地適用於(yu) 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you) 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chang) ,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範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guan) 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nei) 容:
1、有關(guan) 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guan) 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cang) 和換船方麵的有關(guan) 海關(guan) 規定、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的範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nei) 。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yu) 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易機會(hui) 。是用來作為(wei) 對付重商主義(yi) 保護關(guan) 稅政策的一種手段。到自由資本主義(yi) 時期,為(wei) 各資本主義(yi) 國家普遍采用。後來帝國主義(yi) 國家往往利用他們(men) 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種特殊優(you) 惠,而後者則由於(yu) 所處的從(cong) 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優(you) 惠。二次大戰後,許多發展中國家為(wei) 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實行單方麵的、普遍的關(guan) 稅減免,即實行關(guan) 稅普遍優(you) 惠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