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待遇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有益補充。在實現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平等待遇基礎上,世貿組織成員的商品或服務進入另一成員領土後,也應該享受與(yu) 該國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的待遇。這正是世貿組織非歧視貿易原則的另一體(ti) 現—— 國民待遇原則,嚴(yan) 格講應是外國商品或服務與(yu) 進口國國內(nei) 商品或服務處於(yu) 平等待遇的原則。
《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主要規定有:
一成員領土的產(chan) 品輸入到另一成員時,另一成員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進口產(chan) 品征收高於(yu) 對本國相同產(chan) 品所征收的國內(nei) 稅或其他費用。
給予進口產(chan) 品的有關(guan) 國內(nei) 銷售、分銷、購買(mai) 、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令、規章和條例等的待遇,不能低於(yu) 給予國內(nei) 相同產(chan) 品的待遇。據此,如果沒有對國內(nei) 產(chan) 品在上述方麵做出任何規定,則不能規定進口產(chan) 品必須滿足某些方麵的要求。
任何成員不能以直接或間接方法對產(chan) 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數量或比例的國內(nei) 數量限製,或強製規定優(you) 先使用國內(nei) 產(chan) 品。
成員不得用國內(nei) 稅、其他國內(nei) 費用或定量規定等方式,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為(wei) 國內(nei) 工業(ye) 提供保護。
值得指出的是,《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規定對產(chan) 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須符合特定數量或比例要求的國內(nei) 數量限製條款,在實施時應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此外,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知識產(chan) 權領域》以及其他相關(guan) 協議中,國民待遇原則都有較詳細的規定得以體(ti) 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