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貿百科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WI0關於投資的基本原則

1.國際投資與(yu) 國際貿易的關(guan) 係

 跨國公司控製著當代國際貿易的主要流向和基本內(nei) 容。90年代以來,與(yu) 跨國公司投資相關(guan) 的國際貿易占世界貨物貿易的60%、服務貿易的70%和技術貿易的80%。以跨國公司為(wei) 主體(ti) 的國際直接技資數額和直接技資累積存量不斷擴大,直接技資對各國經濟和國際貿易產(chan) 生了重要的影響,同時,技資國和東(dong) 道國以及技資者和東(dong) 道國之間圍繞著直接投資方麵的矛盾與(yu) 糾紛也不斷增多。為(wei) 了減少和消除矛盾與(yu) 糾紛,迫切需要加強國際技資協調與(yu) 合作,各國通過雙邊條約、多邊協定和國際公約來加強技資保護和規範。目前,國際投資糾紛的解決(jue) 主要依據三個(ge) 國際組織公約:解決(jue) 投資爭(zheng) 端國際中心公約、多邊技資擔保機構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2.〈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協議〉 WTO《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協議》(TRIMS)分9條1附件。

 (1)東(dong) 道國實施的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

 ①東(dong) 道國政府引進外資中的投資措施。通常,各國在引進外資的技資中,采取的附加要求措施如下:當地含量要求:在生產(chan) 中使用一定價(jia) 值的當地投入。

  貿易平衡要求:進口要與(yu) 一定比例的出口相當。

  外匯平衡要求:規定進口需要的外匯應來自公司出口及其他來源的外匯收入的一定比例。

  外匯管製:限製使用外匯,從(cong) 而限製進口。

  國內(nei) 銷售要求:要求公司在當地銷售一定比例的產(chan) 品,其價(jia) 值相當於(yu) 出口限製的水平。

  生產(chan) 要求:要求某些產(chan) 品在當地生產(chan) 。

  出口實績要求:規定應出口一定比例的產(chan) 品。

  產(chan) 品授權要求:要求投資者用以規定的方式生產(chan) 指定產(chan) 品供應特定的市場。

  生產(chan) 限製:不允許公司在東(dong) 道國生產(chan) 特定產(chan) 品或建立生產(chan) 線。

  技術轉讓要求:要求非商業(ye) 性地轉讓規定的技術或在當地進行一定水平和類似的研究與(yu) 開發活動。

  許可要求:要求投資者取得與(yu) 其在本國使用的類似或相關(guan) 技術的許可證。 

  匯款限製:限製外國投資者將技資所得匯回本國的權利。當地股份要求:規定公司股份的一定百分比由當地技資者持有。

 ②協議規定禁止使用的投資措施。

 其中不符合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三條國民待遇原則的投資措施,包括那些國內(nei) 法律或行政條例規定的強製性實施的投資措施,或者為(wei) 了獲得一項利益必須與(yu) 之相符合的技資措施。具體(ti) 指以下兩(liang) 項:當地成分(含量)要求,要求外商投資企業(ye) 生產(chan) 的最終產(chan) 品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從(cong) 東(dong) 道國當地購買(mai) 或者是當地生產(chan) 的,而這種要求可以任何方式表達出來:貿易(外匯)平衡要求,規定外商技資企業(ye) 為(wei) 進口而支出的外匯,不得超過該企業(ye) 出口額的一定比例。其中不符合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十一條一般取消進口數量限製原則的投資措施,包括國內(nei) 法律或行政條例規定的強製性執行的措施,或者為(wei) 了獲得一項利益必須與(yu) 之相符合的投資措施。具體(ti) 包括:貿易(外匯)平衡要求,對外商技資企業(ye) 的進口作出一般的限定,或規定不得超過該企業(ye) 出口量或出口值的一定比例;進口用匯限製,規定外商技資企業(ye) 用於(yu) 生產(chan) 所需的進口額應限製在該企業(ye) 所占有的外匯的一定比例內(nei) ;國內(nei) 銷售要求,規定外商投資企業(ye) 要有一定數量的產(chan) 品在東(dong) 道國銷售。二者相結合,協議中屬於(yu) 禁止使用的投資措施主要有4項,即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進口用匯限製和國內(nei) 銷售要求。但協議並未要求成員不得實施出口實績,技術轉讓和外資比例等投資措施。

 (2)例外條款與(yu) 發展中國家成員

 ①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中的所有例外都可以視其具體(ti) 情況適用於(yu) 該協議。

 ②發展中國家成員可以享受特殊優(you) 惠。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在貿易和投資方麵的實際情況和特殊要求,他們(men) 可以暫時自由地背離國民待遇和一般取消數量限製原則,但這種自由地背離應符合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即主要是為(wei) 了平衡外匯收支和扶植國內(nei) 幼稚產(chan) 業(ye) 的發展等目的。

 ③考慮到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情況,協議規定了過渡期,發展中國家是5年,最不發達國家是7年。

 (3)通知和過渡期安排

 世貿組織成員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後90天內(nei) ,向該組織的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通告他們(men) 正在實施的與(yu) 該協議不相符的所有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不僅(jin) 包括其基本特征,還包括其一般的和具體(ti) 的實施情況。上述措施要限製取消,這個(ge) 期限(即過渡期)是:發達國家成員2年,發展中國家成員5年,最不發達國家成員7年。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應發展中國家成員的要求,可以延長其過渡期,但要求方必須證明在執行該協議時的特殊困難。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前180天內(nei) 開始實施與(yu) “協議"不符的投資措施不享受過渡期,應立即予以取消。在過渡期內(nei) ,為(wei) 了不對已建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e) 造成不利影響,成員可以在兩(liang) 種情況下將那些已用於(yu) 這些已建企業(ye) 的具體(ti) 技資措施用於(yu) 新建的外商技資企業(ye) 。這兩(liang) 種情況是指:①新建企業(ye) 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與(yu) 已建企業(ye) 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相同;②有必要避免在新建企業(ye) 與(yu) 已建企業(ye) 間造成扭曲的競爭(zheng) 條件。在以上兩(liang) 種情況下采用的技資措施,應當向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通報,並且要同對已建企業(ye) 實施的技資措施一起取消。


 (4)建立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技資措施委員會(hui)

 該委員會(hui) 向世貿組織所有成員開放。委員會(hui) 應選舉(ju) 主席和副主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hui) 議。應任何成員的請求,可隨時開會(hui) 。該委員會(hui) 的職責是:執行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分配的任務,並向成員提供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的運行和執行有關(guan) 任何問題的谘詢服務,同時,還負責監督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技資措施的運行和執行情況,並每年向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報告這方麵的情況。

 (5)透明度要求

 除必須遵守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十條“貿易條例的公布和實施,,以及分別於(yu) 1979年和1994年通過的“關(guan) 於(yu) 通知、磋商、爭(zheng) 端解決(jue) 與(yu) 監督,,和“關(guan) 於(yu) 通知程序的部長決(jue) 議,,以外,每個(ge) 成員都應向世貿組織秘書(shu) 處通告可以找到與(yu) 貿易有關(guan) 技資措施的出版物。但成員可以不公開有礙法律實施或對公開利益及特定企業(ye) 的合法商業(ye) 利益造成損害的信息。

 (6)磋商與(yu) 爭(zheng) 端解決(jue)

 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爭(zheng) 端解決(jue) 的程序與(yu) 規則適用於(yu) 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項下的協商與(yu) 爭(zheng) 端解決(jue) 。

 (7)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定期檢查

 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5年內(nei) ,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將對協議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視具體(ti) 情況提出修改建議,同時,考慮該協議是否需要補充有關(guan) 投資政策和競爭(zheng) 政策方麵的規定。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