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dong) 京回合談判範圍包括削減或取消關(guan) 稅和非關(guan) 稅壁壘,以及任何妨礙或破壞 工農(nong) 業(ye) 產(chan) 品世界貿易的其它措施。其中,包括熱帶產(chan) 品和原材料,而不論其是最 初級的還是已經加工的產(chan) 品。對多邊保障係統的充分性及其作為(wei) 一種補充措施在 某些選定的部門協調削減或取消所有貿易壁壘的可能性進行審議。
東(dong) 京回合的會(hui) 談比以往任何協議的內(nei) 容都更為(wei) 廣泛和豐(feng) 富,它不僅(jin) 對貿易製 定了減少和取消關(guan) 稅及非關(guan) 稅壁壘的措施,而且對以後十年多邊貿易體(ti) 製的形式 和國際貿易的關(guan) 係作出了設計。東(dong) 京回合的主要成就是11項獨立協議的談判,其 中9項協議全部或部分地與(yu) 非關(guan) 稅壁壘有關(guan) ,兩(liang) 項是關(guan) 於(yu) 關(guan) 稅壁壘的。有6項關(guan) 於(yu) 非關(guan) 稅壁壘的具體(ti) 協議,它們(men) 是:傾(qing) 銷、補貼、標準、政府采購、海關(guan) 估價(jia) 和進 口許可程序。另外3項非關(guan) 稅是具體(ti) 部門的協議,涉及民用飛機、乳製品和牛肉 。
東(dong) 京回合與(yu) 總協定以往所有的會(hui) 談相比,有著許多不同之處。首先一點是, 從(cong) 肯尼迪回合到東(dong) 京回合期間,國際貿易中的主要經濟強國的相對份量有了很大 的轉移。歐洲共同體(ti) 已成為(wei) 世界上最大的貿易實體(ti) 。日本的經濟發展迅速,已成 為(wei) 三大貿易國家之一。其結果是東(dong) 京回合中美國、日本和歐共體(ti) 合在一起對會(hui) 談 的步調和內(nei) 容起著主導作用,並在很大程度上掌握著方向。另一個(ge) 突出的不同之 處是,發展中國家第一次在關(guan) 貿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中占了重要的位置,反映出 它們(men) 在國際事務中已經增長的經濟和政治意義(yi) ,以及它們(men) 參加會(hui) 談本身的重要性 和份量。
◆進口許可證手續協議
協議包括序言和5個(ge) 條款。
在承認簽字國可使用進口許可證來實施根據總協定有關(guan) 規定而采取的措 施 的同時,協議希望使用國簡化有關(guan) 管理手續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度、公平性 和合理性,以防止由於(yu) 使用國不適當地實施進口許可證手續而阻礙國際貿易的 發展。協議主要內(nei) 容有:
◆協議把進口許可證區分為(wei) 自動和非自動許可證兩(liang) 種形式,並製定了不 同的規則(第二條和第三條),對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則規定了更為(wei) 詳細的要求。 例如:如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應於(yu) 申請人提出請求時將原因告知申請人,申請 人有權根據進口國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訴或審議要求;在分配許可證時,應考慮申 請人的進口實績,包括在最近有代表性的時期內(nei) 發給該申請人的許可證是否得到 了充分利用;如果以許可證形式實施的配額沒有在供應國之間進行分配,許可證 持有人應自由選擇進口來源,如上述配額在供應國之間進行了分配,則應在許可 證上注明進口來源。
◆為(wei) 體(ti) 現東(dong) 京回合部長宣言中對發展中國家問題所持的立場,協議提到 ,進口國在因經濟上的原因隻發放一定數量的進口許可證時,應對購買(mai) 產(chan) 自發展 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產(chan) 品的進口商予以特殊考慮。
◆根據協議第四條規定,將設立“進口許可證委員會(hui) ”,以便盡快、有 效、公平地解決(jue) 與(yu) 協議有關(guan) 的問題。有關(guan) 協議的磋商和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則按總協 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
◆補貼和反補貼守則
該守則的正式名稱是“關(guan) 於(yu) 解釋和適用總協定第六條、第十六條和第二 十三條的協議”。它澄清和發展了總協定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關(guan) 於(yu) 補貼和反補貼措 施的規定,目的是確保簽字國在使用補貼時不會(hui) 影響或損害其它簽字國的貿易利 益,也不利用反補貼措施來不合理地妨礙國際貿易。守則為(wei) 發展中國家作了特殊 規定。整個(ge) 守則包括序言、7大部分和1個(ge) 附件,共19個(ge) 條款。
◆第一部分是有關(guan) 征收反補貼稅的規定。其內(nei) 容包括反補貼調查發起之 前後應給有關(guan) 出口國提供適當的磋商機會(hui) ,在確定損害時,應客觀地審查以下兩(liang) 項內(nei) 容:(l)受補貼的進口產(chan) 品的進口數量及其對國內(nei) 市場同類產(chan) 品價(jia) 格的影 響;
◆貼稅數額不得超過已查明的補貼額,並按有關(guan) 已出口產(chan) 品每單位受補 貼的數額計算;如果出口國政府同意放棄有關(guan) 補貼或進口國接受價(jia) 格保證的話, 對有關(guan) 進口產(chan) 品不應再征收反補貼稅。
◆第二部分是有關(guan) 補貼的規定。發達的簽字國隻能對某些初級產(chan) 品進行 出口補貼,但它不得因此占有超過它在這些產(chan) 品的世界出口貿易中應有的公平份 額。對於(yu) 政府通過贈款、貸款或擔保、資助企業(ye) 實施研究和發展計劃等形式給予 的補貼,守則並不試圖加以限製,但要求簽字國應避免使用此類補貼而損害其它 簽字國的利益。簽字國應將它們(men) 采取的補貼措施通知給根據協議設立的“補貼和 反補貼措施委員會(hui) ”。
◆第三部分是關(guan) 於(yu) 發展中國家的專(zhuan) 門條款。補貼被認為(wei) 是發展中國家經 濟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之一,因此,這些國家可以對本國工業(ye) (包括出口工業(ye) 部 門)采取扶持政策和措施。對工業(ye) 品也可實行出口補貼,但這種補貼不應導致嚴(yan) 重妨礙另一簽字國的貿易或生產(chan) ;當某一發展中國家運用的補貼違背了它的競爭(zheng) 和發展需要時,隻要它保證減少或取消這種出口補貼,其它簽字國就不得對它采 取行動;發展中國家對本國經濟的幹預行為(wei) (如政府給企業(ye) 以資金幫助、財政鼓 勵等),在本質上不應視為(wei) 補貼。上述“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委員會(hui) ”可對發達國 家根據守則所維持或采取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出口補貼措施進行審查,以 確定這些措施與(yu) 守則的相符程度,同時,委員會(hui) 也可對發展中國家進行類似審查 。
◆第四至第七部分是有關(guan) 特殊情況、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委員會(hui) 、調解和 爭(zheng) 端解決(jue) 及最後條款。其中,調解和爭(zheng) 端解決(jue) 條款是總協定第二十三條在補貼和 反補貼問題上的具體(ti) 運用。
協議附件列舉(ju) 了12種出口貼補形式。
◆牛肉協議
協議分為(wei) 序言和3大部分,共6個(ge) 條款。它是東(dong) 京回合達成的一個(ge) 有關(guan) 特 定 商品的協議。目的是通過在總協定內(nei) 設立“國際肉類理事會(hui) ”,增強各國在牛 肉和活動物貿易中的國際合作,以穩定和擴大這些產(chan) 品的世界貿易,提高其自由 化程度;並且,通過增加發展中國家參與(yu) 上述產(chan) 品貿易的可能性,尤其是通過長 期穩定這些產(chan) 品的貿易價(jia) 格,使這些國家從(cong) 中得到更多的好處。為(wei) 此,協議要求 所有參加國都應定期、及時地向該理事會(hui) 提供下述資料:協議第二條所提到的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消費、價(jia) 格、庫存和貿易的實績、現狀及前景預測和理事會(hui) 認為(wei) 必需 的其它資料,以便理事會(hui) 監視和評估世界肉類市場的總體(ti) 情況與(yu) 世界市場上每種 肉類產(chan) 品的具體(ti) 情況。理事會(hui) 還應為(wei) 參加國提供磋商機會(hui) ,討論影響國際牛肉貿 易的一切事項,並且監督協議的執行情況。
◆政府采購協議
在總協定文本中,政府采購基本上被視為(wei) 一個(ge) 例外。東(dong) 京回合達成的政府 采購協議旨在確保簽字國有關(guan) 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程序和措施具有透明度和 非歧視性,從(cong) 而不致把這種政府采購活動作為(wei) 保護國內(nei) 產(chan) 品或國內(nei) 供應商的手段 。協議分為(wei) 序言和9個(ge) 條款,適用範圍為(wei) 價(jia) 值在15萬(wan) 特別提款權(SDR)或以上的 任何府采購合同,執行這些采購活動的實體(ti) 名單由協議參加國談判確定後列入協 議有關(guan) 附件。協議第一次將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引入政府采購領域,要求 參加國在有關(guan) 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程序和措施方麵,對來自另一參加國的產(chan) 品和產(chan) 品供應者提供不低於(yu) 本國產(chan) 品和供應者以及任一其它參加國的產(chan) 品及其供 應者享受的待遇,但此規定不適用於(yu) 進口關(guan) 稅、與(yu) 進口有關(guan) 的費用及其征收方法 或其它進口條例與(yu) 手續(第二條)。關(guan) 於(yu) 政府采購標的的技術要求不得故意或在 事實上給國際貿易設置障礙等要求,第四條作了詳細規定。第五條則具體(ti) 規定了 包括資格審查和采購要求在內(nei) 的有關(guan) 投標程序問題。為(wei) 了增強政府采購的透明度 ,第六條要求各參加國及時公布有關(guan) 法律、規章、司法或政裁決(jue) 以及有關(guan) 采購程 序,並向根據協議設立的“政府采購委員會(hui) ”提供關(guan) 於(yu) 該國政府采購情況的年度 統計資料。發展中國家可以根據第三條規定享受一定程度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其 中,包括排除適用協議的某些規定,如經過有關(guan) 磋商,將該國政府采購實體(ti) 名單 中的某些實體(ti) 或產(chan) 品排除在適用國民待遇原則的範圍之外。為(wei) 了保證協議的實施 ,第七條製定了一套關(guan) 於(yu) 磋商和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協議四個(ge) 附件將由簽字國談判製 定。它們(men) 是:附件一:關(guan) 於(yu) 采購實體(ti) 名單;附件二:用於(yu) 公布擬購產(chan) 品通知的刊 物;附件三:持有合格供應者固定名單的實體(ti) 用於(yu) 公布有關(guan) 通知的刊物;附件四 :簽字國用於(yu) 公布有關(guan) 政府采購的法律、規章、司法和行政裁決(jue) 及采購程序(包 括標準合同條款)的刊物。
◆關(guan) 於(yu)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
協議包括序言、9個(ge) 條款和1個(ge) 附件。其宗旨是通過取消有關(guan) 關(guan) 稅和盡最大 可能減少或消除有關(guan) 限製性因素,以實現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關(guan) 設備的最大限 度的貿易自由化。這些限製性因素包括技術壁壘,在發展、生產(chan) 和銷售民用航空 器方麵因政府支持而產(chan) 生的不利影響(盡管政府支持本身並不是上述產(chan) 品貿易中 的一種幹擾因素),以及在民用航空器進出口方麵設立不符合總協定規定的數量 限製,許可證要求等貿易限製措施。為(wei) 此,協議規定,東(dong) 京回合達成的《關(guan) 於(yu) 貿 易的技術壁壘協議》和《補貼與(yu) 反補貼守則》同樣適用於(yu) 民用航空器貿易。在進 口貿易限製方麵,協議並不禁止簽字國實行符合總協定規定的進口管製或許可證 製度。協議對政府采購民用航空器、零件及有關(guan) 設備也作了規定,強調應考慮商 業(ye) 和技術因素,在考慮了價(jia) 格的競爭(zheng) 性,產(chan) 品質量和交貨條件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而不應當在供應者之間實行差別待遇。根據協議設立的“民用航空器貿易委員 會(hui) ”將監督和審查協議的執行情況,有關(guan) 協議的爭(zheng) 端適用總協定第二十二條和第 二十三條及1979年通知、協商、爭(zheng) 端解決(jue) 和監督諒解協議。
◆反傾(qing) 銷守則
該守則正式名稱為(wei) “關(guan) 於(yu) 實施關(guan) 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它取代了 肯尼迪回合達成的反傾(qing) 銷守則,實際上是總協定第六條關(guan) 於(yu) 反傾(qing) 銷部分的實施細 則。整個(ge) 守則由3大部分、16個(ge) 條款和1個(ge) 附錄組成。
◆第一部分包括13個(ge) 條款,是協議的核心部分,對傾(qing) 銷和反傾(qing) 銷有關(guan) 事 項作了詳細的規定。具體(ti) 包括傾(qing) 銷的定義(yi) 、如何確定傾(qing) 銷和損害的存在、“國內(nei) 工業(ye) ”的定義(yi) 、反傾(qing) 銷調查行動的開始及進行、證據問題、價(jia) 格承諾、反傾(qing) 銷稅 的征收和期限、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反傾(qing) 銷措施的追溯力、代表第三國采取的反傾(qing) 銷行動以及發展中國家條款。
(1)傾(qing) 銷的定義(yi) 是:“產(chan) 品以低於(yu) 正常價(jia) 格的價(jia) 格輸入到另一國的流通 領域。”正常價(jia) 格,
是指“供出口國本國消費的相應的同類產(chan) 品價(jia) 格。”協議對如何進行價(jia) 格比較作了規定。
(2)在確定產(chan) 品傾(qing) 銷對進口國國內(nei) 工業(ye) 是否造成損害時,必須考慮到傾(qing) 銷的進口貨對進口國國內(nei) 市場同類產(chan) 品的價(jia) 格產(chan) 生的影響以及由於(yu) 這種進口貨而 對國內(nei) 此種產(chan) 品生產(chan) 者造成的影響。
(3)國內(nei) 工業(ye) ,是指“生產(chan) 相同產(chan) 品的國內(nei) 生產(chan) 者的總體(ti) ,或這些產(chan) 品 的合計總量占國內(nei) 該類產(chan) 品總產(chan) 量的大多數的國內(nei) 生產(chan) 者。”
(4)價(jia) 格承諾,是指出口商修改其價(jia) 格或停止以傾(qing) 銷價(jia) 格銷售產(chan) 品的一 種保證。它可以是出口商主動提出,也可以由進口國提議,但它必須在進口國在 受到受影響的工業(ye) 或代表受影響的工業(ye) 提交的書(shu) 麵要求開始傾(qing) 銷調查後才可以成 立。進口國不得強迫出口商作出這種保證,它也可以不接受這種保證。
(5)反傾(qing) 銷稅的數額不得超過傾(qing) 銷差額,並且隻有在抵消傾(qing) 銷造成的損 害所必需的期限內(nei) 才有效。無論是征收反傾(qing) 銷稅還是采取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都隻 能適用於(yu) 已進入進口國消費領域內(nei) 的產(chan) 品。反傾(qing) 銷稅的征收還應在非歧視基礎上 進行,應對所有已查明進行了傾(qing) 銷且造成損害的進口貨逐件征收反傾(qing) 銷稅。
(6)進口國可以代表第三國采取反傾(qing) 銷行動,但首先應由該第三國提出 申請,並提供有關(guan) 詳細資料,如進口貨的傾(qing) 銷價(jia) 格、所稱傾(qing) 銷對本國國內(nei) 工業(ye) 造 成的損害情況等,進口國是否受理則取決(jue) 於(yu) 進口國本身。
(7)發展中國家條款的內(nei) 容很簡單,並沒有實際意義(yi) ,倒是附錄中有關(guan) 聲明包含了一些具體(ti) 內(nei) 容。
◆第二部分是有關(guan) 設立“反傾(qing) 銷措施委員會(hui) ”以及製定一套磋商、調解 和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的規定。有關(guan) 爭(zheng) 議方應先履行這套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方可援用總協 定有關(guan) 條款。
◆第三部分是最後條款,內(nei) 容有協議的接受和加入、退出、國內(nei) 立法與(yu) 協議的一致性等。附錄匯總了應一些總協定締約方要求而散發的3個(ge) 聲明。其中 ,第二個(ge) 聲明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而提出的,即發達國家在采取反傾(qing) 銷 措施時,應對這些國家的特殊情況予以考慮,特別是在進行價(jia) 格比較時,不能隻 根據某個(ge) 發展中國家產(chan) 品的出口格可能低於(yu) 供國內(nei) 消費的同類產(chan) 品的相應價(jia) 格這 一情況本身就對該發展中國家進行反傾(qing) 銷調查或確定它在傾(qing) 銷。
◆關(guan) 於(yu) 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
協議包括1個(ge) 序言、15個(ge) 條款和3個(ge) 附件。其目的是“確保技術條例和標準, 包括包裝、標記和標簽的要求以及用於(yu) 證明符合這些技術條例和標準的方法不會(hui) 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妨礙”,鼓勵各國采用國際標準和證書(shu) 製度。協議要求 各參加國在製訂和實施技術條例和標準及證書(shu) 製度時,遵守國民待遇、最惠國待 遇和透明度等原則。參加國政府應確保本國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機構也遵守有關(guan) 規 定。為(wei) 便利其它國家獲得有關(guan) 技術條例和標準及證書(shu) 要求的資料,每一參加國都 應在國內(nei) 設立一個(ge) “谘詢點”。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第十二條規定要 給予這些國家差別和更優(you) 惠的待遇。這些待遇包括:各國在製訂和實行技術條例 、標準及證書(shu) 製度時,不要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設置不必要的障礙;發展中國家 不必采用不適合它們(men) 的財政、貿易和發展需要的國際標準作為(wei) *定自己的技術條 例或標準的基礎,以便它們(men) 能夠保持適合本國發展需要的當地技術、生產(chan) 方法和 加工方法;給發展中國家提供協議第十一條規定的技術援助,如向它們(men) 通知技術 條例的擬訂情況及最能適應該技術條例的有關(guan) 方法、生產(chan) 者為(wei) 適應新技術條例和 標準應采取的步驟等;根據協議第一三條設立的“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hui) ”可授權 這些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時限內(nei) ,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它們(men) 應履行的協議義(yi) 務。為(wei) 了 迅速、有效地解決(jue) 一切有關(guan) 協議的爭(zheng) 端,協議製定了一套較為(wei) 完整的磋商和爭(zheng) 端 解決(jue) 程序,各國在行使總協定有關(guan) 權利之前,應先完成這一套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協 議的三個(ge) 附件分別對技術條例和標準化等特定術語的定義(yi) 、技術專(zhuan) 家組和谘詢小 組的組成等問題作了規定。
◆海關(guan) 估價(jia) 協議
協議全稱為(wei) “關(guan) 於(yu) 實施關(guan) 稅和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及議定書(shu) ”。主要內(nei) 容包括序言、4大部分和3個(ge) 附件,共計31個(ge) 條款。
協議的宗旨是確保各國建立一個(ge) 公平的、統一的和不偏不倚的海關(guan) 估價(jia) 製度 ,杜絕使用武斷的或虛假的海關(guan) 估價(jia) ,強調海關(guan) 對進口貨物進行估價(jia) 的依據主要 應是貨物的成交價(jia) 格。為(wei) 此,協議第一部分製定了海關(guan) 估價(jia) 規則,在第一條至第 七條中按運用順序具體(ti) 規定了海關(guan) 估價(jia) 的6種方法,隻有當前述方法不足以進行 估價(jia) 時,才可援用後一種方法,但進口商有權選擇第四種和第五種方法的適用順 序。根據協議第二部分規定,將設立“海關(guan) 估價(jia) 委員會(hui) ”和由海關(guan) 合作理事會(hui) ( CCC)領導的“海關(guan) 估價(jia) 技術委員會(hui) ”,後者主要協助前者解決(jue) 一些技術性問題 。這部分條款規定的關(guan) 於(yu) 磋商和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在援用時優(you) 先於(yu) 總協定有關(guan) 規定, 為(wei) 了便利爭(zheng) 端解決(jue) ,海關(guan) 估價(jia) 委員會(hui) 可設立“谘詢小組”。有關(guan) 發展中國家的特 殊和差別待遇體(ti) 現在第三部分中。發展中國家可在協議簽字生效後推遲適用協議 的規定,但最長不超過五年;發達國家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如人員培 訓等。協議附件一對估價(jia) 方法的運用和一些條款作了解釋性說明;附件二和附件 三則分別規定了海關(guan) 估價(jia) 技術委員會(hui) 和谘詢小組的工作職責及其議事程序。
◆國際奶製品協議
國際奶製品協議是東(dong) 京回合中產(chan) 生的另外一個(ge) 商品協議。其目的是“在市場 條件盡可能穩定的條件下,在進出口國互利的基礎上,擴大世界奶製品貿易,實 現奶製品貿易不斷自由化”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
協議分為(wei) 序言和4大部分共8個(ge) 條款。由於(yu) 奶製品市場波動幅度較大,奶 製品進出口方麵的有關(guan) 措施不斷增多,要實現協議既定目標,就必須加強奶製品 貿易方麵的國際合作。為(wei) 此,根據協議規定,在總協定內(nei) 設立“國際奶製品理事 會(hui) ”,它將根據各參加國向它提供的有關(guan) 協議第二條規定的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消費、 價(jia) 格、庫存與(yu) 貿易實績、現狀和前景預測等資料以及它認為(wei) 必需的其它資料,監 督和評估整個(ge) 世界奶製品以及個(ge) 別奶製品市場的情況,包括市場現狀和前景預測 等。該理事會(hui) 還將履行為(wei) 實施本協議各項規定所需的其它職責以及審議協議的執 行情況。考慮到奶製品品種繁多及其相互之間的依賴關(guan) 係,協議特地製定了“關(guan) 於(yu) 若幹品種的奶粉的議定書(shu) ”、“關(guan) 於(yu) 奶脂的議定書(shu) ”以及“關(guan) 於(yu) 若幹乳酪的議 定書(shu) ”,以附件的形式作為(wei) 協議的組成部分,並在國際奶製品理事會(hui) 下分別設立 3個(ge) 相應的委員會(hui) 來履行這些議定書(shu) 。鑒於(yu) 奶製品在提高營養(yang) 水平方麵具有的重 要作用,協議參加國同意與(yu) 世界糧農(nong) 組織(FAO)和其它有關(guan) 組織進行合作,以 糧食援助的方式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奶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