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關(guan) 於(yu) 各國政府采購的協議是於(yu) 1994年達成的,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據這項協議,各簽署成員國和地區的政府及公營機構在對外采購時,必須將其他成員的貨物、服務以及供應,視同本地的來源一樣,以確保外來貨品和供應商可以與(yu) 本地貨品和供應商進行公平競爭(zheng) 。
對大多數國家而言,政府及其控製的機構是各種商品最大的購買(mai) 者。長期以來,不少國家通過法令規定政府機構必須優(you) 先采購本國生產(chan) 的商品。這種政策把外國商品排除在政府采購以外,因而也起到了限製進口的作用。為(wei) 了盡量開放這一重要領域的市場,使外國商品在某國政府進行采購時能得到平等的被選擇機會(hui) ,70年代末,大多數發達國家在關(guan) 貿總協定組織的東(dong) 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範圍內(nei) 曾達成一項協定,同意開放由各國中央政府機構進行的采購活動。由於(yu) 這一協定適用範圍仍然有限,各國又在烏(wu) 拉圭回合談判時舉(ju) 行了新的政府采購談判。最後,在20多個(ge) 國家的範圍內(nei) 達成了一項新的協定,即後來的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該協定不僅(jin) 適用於(yu) 中央政府機構進行的采購,還適用於(yu) 地方政府和公共部門的采購;不僅(jin) 限於(yu) 貨物采購,還包括商業(ye) 性服務,如工程建設招標等。
該協定不是對所有世貿組織成員都適用,而隻是適用於(yu) 該協定的簽字國。截止到1996年12月簽署成員有: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lan) 、比利時、盧森堡、英國、愛爾蘭(lan) 、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lan) 、以色列、日本、韓國、阿魯巴島、挪威、新加坡、瑞士、美國、香港。
1996年12月5日,香港獲準成為(wei) 該協議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