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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貿易爭端解決的程序

(一)磋商

   DSU規定,WTO成員間一旦發生貿易糾紛,爭(zheng) 議各方首先要通過磋商解決(jue) 爭(zheng) 議。

  當一成員政府認為(wei) 另一成員的貿易行為(wei) 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規定的WTO規則,從(cong) 而使本國產(chan) 業(ye) 遭受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同時應通知DSB和有關(guan) 理事會(hui) 或委員會(hui) 。被要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的10天內(nei) 作出答複,並應在接到請求之日後不超過30天的時間進行磋商。磋商應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nei) 完成。

  DSU規定60天的期限是希望爭(zheng) 端各方在此期限內(nei) 能夠通過外交磋商的友好方式解決(jue) 爭(zheng) 端。如果該成員方在接到請求之日後10內(nei) 沒有答複,或在接到請求之日後30天內(nei) 沒有進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請求35天後雙方均認為(wei) 達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請求之日後60天內(nei) 未達成磋商一致,投訴方可以向DSU提出申請成立專(zhuan) 家組。

  “磋商”是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十分強調的階段,也是程序確定的重要原則之一。所以說,一項爭(zheng) 端隻有在通過雙方磋商而解決(jue) 爭(zheng) 端努力宣告失敗情況下,才能由成員方政府提交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為(wei) 取得雙方都可接受的結果,當事雙方可以要求總幹事或其他人進行調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如:斡旋、調停等)提供幫助。具體(ti) 來說,當磋商和調解努力在60天內(nei) 未取得所希望的結果時,起訴一方才能正式要求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建立專(zhuan) 家組,開始啟動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

  爭(zheng) 議各方也可不通過磋商,直接要求成立專(zhuan) 家小組。例如:若屬於(yu) 兩(liang) 國間有關(guan) 避免雙重征稅的國際協定範圍的爭(zheng) 端,可由任何一方將爭(zheng) 端提交理事會(hui) ,再由理事會(hui) 提交仲裁,仲裁的裁局是終局的。

  一方提出磋商要求時,應說明對方違反了WTO哪一個(ge) 協議的哪一個(ge) 條款,提出法律根據。若某一第三方認為(wei) 正在進行的磋商與(yu) 自己的貿易利益有關(guan) ,也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磋商。但第三方須在得到磋商通知之日後10天內(nei) 通知磋商當事各方參加磋商的請求。若磋商各方認為(wei) 該問題與(yu) 第三方沒有貿易利益關(guan) 係,也可以拒絕第三方參加磋商。

  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DSB)在接到申請後的第二次會(hui) 議上必須作出決(jue) 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zhuan) 家小組,隻有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全體(ti) 反對,專(zhuan) 家小組才不能成立。 


:(二)專(zhuan) 家小組的工作程序


   發生貿易爭(zheng) 端的成員政府,首先必須進行磋商。如磋商失敗,爭(zheng) 端一方可要求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設立專(zhuan) 家小組。  

  正式進入DSB議程的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包括如下步驟:

  1、成立專(zhuan) 家小組(Panel)

  專(zhuan) 家小組的成立申請在被提出後,最遲應在該申請被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hui) 議上設立。既DSB在接到成立專(zhuan) 家小組申請後的第一次會(hui) 議上隻決(jue) 定是否需要成立專(zhuan) 家組。如決(jue) 定成立,則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專(zhuan) 家組在DSB第二次召開會(hui) 議時成立,確定專(zhuan) 家組的人員組成、工作範圍等。第二次會(hui) 議應在提出請求後15天內(nei) 舉(ju) 行,這意味著給通過外交途徑解決(jue) 爭(zheng) 端一個(ge) 最後的機會(hui) 。專(zhuan) 家小組一般由3人組成。小組成員由爭(zheng) 議雙方共同選擇,如有不同意見,由總理事選定。專(zhuan) 家小組的工作方式和職責範圍一方麵根據雙方的要求確定,另一方麵根據WTO規則確定,各協議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和做法。專(zhuan) 家小組可確定自己的工作時間表。

  關(guan) 於(yu) 是否請專(zhuan) 家審議小組(Expert Review Groups)進行技術審議,完全由專(zhuan) 家小組自行決(jue) 定,但爭(zheng) 議雙方可以提出進行技術審議的要求。根據DSU第13條的規定,專(zhuan) 家小組還可以使用非政府組織的信息來源。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是解決(jue) 各成員政府間爭(zheng) 端的機製,原則上隻有政府的代表才有權參加該機製,DSU第13條的規定實際為(wei) 非政府組織進入WTO開了方便之門,提供了參與(yu) WTO的機會(hui) 。例如:WTO的總秘書(shu) 處經常收到非政府組織發表的公報,然後送給有關(guan) 各方。有關(guan) 各方收到後通知秘書(shu) 處,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專(zhuan) 家小組確定哪些可以接受,哪些不能接受。

  2、專(zhuan) 家小組提出裁決(jue) 報告(Panel Report)

  專(zhuan) 家小組提出裁決(jue) 報告的期限一般是6個(ge) 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個(ge) 月。一般情況下,在爭(zheng) 議各方提交書(shu) 麵材料後,專(zhuan) 家小組緊跟著有2次口頭聽證會(hui) (實質性會(hui) 議),此後專(zhuan) 家小組開始實質的工作,由秘書(shu) 處提供協助。專(zhuan) 家小組首先拿出報告的大綱散發給爭(zheng) 議各方。這僅(jin) 是一個(ge) 描述性報告,對事實和雙方的觀點進行闡述,若雙方認為(wei) 其與(yu) 事實有出入,可以向秘書(shu) 處澄清;此後,專(zhuan) 家小組公布臨(lin) 時報告(中期報告)。爭(zheng) 議各方可以進一步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論據。爭(zheng) 議各方和專(zhuan) 家小組的交流必須通過書(shu) 麵的方式,由秘書(shu) 處傳(chuan) 達。各方的 書(shu) 麵意見作為(wei) 副本,附在報告之後。專(zhuan) 家小組形成的最終報告應以三種工作語言(英、法、西)散發給各成員方,20天後,才可在DSB會(hui) 議上審議通過。在向各成員分發專(zhuan) 家小組報告的60天內(nei) ,該報告在DSB的會(hui) 議上應予通過。該60天的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90天。通過方式采取"反向一致"的原則。

  3.上訴(Appellate)

  如果某一當事方不接受專(zhuan) 家小組的裁決(jue) ,它可以向DSB正式通知其將進行上訴。則爭(zheng) 端解決(jue) 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範圍僅(jin) 限於(yu) 專(zhuan) 家小組報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由該專(zhuan) 家小組所作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的時間處理上訴事宜,並通過報告。該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出後30天內(nei) 經DSB通過,除非經協商一致不通過。

  (三):專(zhuan) 家報告的執行


   解決(jue) 爭(zheng) 端機構通過專(zhuan) 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當事各方應予執行。在報告通過後30天內(nei) ,當事方應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議或裁決(jue) 的意願和改正的具體(ti) 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內(nei) 執行。如果DSB及爭(zheng) 端各方對合理期限都未能達成協議,則可通過仲裁確定。合理期限一般為(wei) 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給予15個(ge) 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內(nei) ,被訴方不能改正其違法做法,申訴方應在此合理期限屆滿前與(yu) 被訴方開始談判,以求得雙方都能接受的補償(chang) 辦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後20天內(nei) ,爭(zheng) 議各方就補償(chang) 問題達不成一致。申訴方可請求DSB授權其對被訴方進行報複或交叉報複。

  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規定貿易爭(zheng) 端各方可以三種方式執行專(zhuan) 家報告:

  1. 履行

  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強調,違背其義(yi) 務的一方必須立即履行專(zhuan) 家小組或上述機構的建議。如果該方無法立即履行這些建議,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可以根據請求給予一個(ge) 合理的履行期限。

  2. 提供補償(chang)

  若違背義(yi) 務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內(nei) 不履行建議,引用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補償(chang) 。或者,違背義(yi) 務的一方可以主動提出給予補償(chang) 。

  3. 授權報複

  當違背義(yi) 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chang) 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授權采取報複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yi) 務。這意味著,當一方違背其在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或一個(ge) 有關(guan) 協議項下的義(yi) 務時,受侵害的一方在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的授權下,可以提高從(cong) 違背義(yi) 務的一方進口貨物的關(guan) 稅,所涉及產(chan) 品的貿易額應相當於(yu) 被起訴的措施所帶來的影響。

  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規則規定此類報複行為(wei) 應由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授權,並盡可能在專(zhuan) 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判定在違背義(yi) 務的關(guan) 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或知識產(chan) 權協定的同一部門內(nei) 采取。但當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認為(wei) 這樣做不可能時,則可以授權在同一協定項下的其它部門采取報複措施。隻有在極個(ge) 別的情況下,並且作為(wei) 最後的辦法,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才能授權采取跨協定的報複行為(wei) ,如對於(yu) 違背服務貿易總協定或知識產(chan) 權協定項下的義(yi) 務時可授權采取提高貨物關(guan) 稅的辦法,予以報複。

  但是,提供補償(chang) 和由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授權采取報複是臨(lin) 時性的措施。最終的結果應是違背義(yi) 務的一方實施建議。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規則要求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構對案例進行審議,以確保建議的全麵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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