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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涉及國際貿易的IPPC植物檢疫原則

  主權(Sovereignty):以防止檢疫性害蟲進入本國領土為(wei) 目標,認可國家行使主權,使用植物檢疫措施限製植物和植物產(chan) 品害蟲及其載體(ti) 進入。

  必要性(Necessity):隻有從(cong) 植物檢疫角度考慮有必要時,國家才可以建立限製性措施,防止檢疫性害蟲進入。

  最小影響(Minimal Impact):植物檢疫措施應與(yu) 涉及到的害蟲風險相一致,並且應該是對人口、商品及財產(chan) 的國際流動限製性最小的措施。

  調整(Modification):植物檢疫措施要盡快隨情況變化及新問題出現作出修改,或者是把保證成功的禁令、限製和必要要求列入,或者是把那些不必要的措施去掉。

  透明(TransParency):國家必須公布並宣傳(chuan) 植物檢疫禁令、限製和要求,並根據要求提供采用這些措施的理由。

  一致性(Harmonization):隻要有可能,植物檢疫措施應該建立在國際標準、指南和建議基礎上,並在IPPC框架內(nei) 製訂。

  等效性(Equivalence):國家應承認那些方法不同但效果相同的植物檢疫措施是等效的。

  爭(zheng) 端解決(jue) (Dispute Settlement):兩(liang) 國間任何有關(guan) 植物檢疫措施的爭(zheng) 端,最好在雙方技術水平上解決(jue) 。如果在合理時間範圍內(nei)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那麽(me) 將通過多邊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來處理。

  合作(Cooperation):各成員間應合作防止檢疫性害蟲的擴散和進入,並改進官方控製措施。

  技術權威(TechnicaI Authority):各成員國間應設立一個(ge) 官方植物保護機構。

  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確定什麽(me) 樣的害蟲是檢疫性的並確定對它們(men) 采取植物檢疫措施力度,各成員國應使用建立在生物和經濟證據基礎上的害蟲風險分析方法,如果有可能,可依據IPPC框架建立的各種程序。

  管理風險(Managed Risk):由於(yu) 檢疫性害蟲傳(chuan) 入的風險總是存在的,各成員國在製訂植物檢疫措施時應就風險管理政策達成一致。

  無害蟲區(Pest-free Areas):各成員國確定特定害蟲不發生地區的情況。根據要求如果存在禁區,該成員國要依據IPPC框架設立的程序來說明其領土內(nei) 禁區的情況。

  緊急行動(Emergency Actions):在麵對新的或意想不到的植物檢疫情況時,成員國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該措施建立在初步的害蟲風險分析基礎之上。這些緊急措施的運用都是暫時的,它們(men) 的有效性應盡可能快地服從(cong) 於(yu) 詳細的害蟲風險分析。

  不履行公告(Notification of Non一compliance):進口國家應盡可能及時地通知出口國家任何不履行植物衛生檢疫禁令、限製或要求的情況。

  非歧視(Non一discrimination):如果成員國能證明他們(men) 在害蟲管理中采用同一或等效的植物檢疫措施,該措施就能非歧視地應用在相同植物檢疫情況的國家。至於(yu) 一個(ge) 國家內(nei) 的檢疫性害蟲,應對國內(nei) 和進口貨物采取一樣的非歧視檢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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