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的資格——誰有權起訴
按照反傾(qing) 銷和反條例第三章第11條的規定,者進口產(chan) 品的相同或者類似產(chan) 品的國內(nei) 生產(chan) 或者有關(guan) 組織,可以向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和國家經貿委提出反傾(qing) 銷調查的申請。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ti) 或其他機構(下訴申訴人),均可以向中國政府部門提出反傾(qing) 銷調查的書(shu) 麵申請。
(2)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構成
根據第10 條的規定,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相似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商,或總生產(chan) 量占全部國內(nei) 相似產(chan) 品生產(chan) 量的大部分的生產(chan) 商。但是,如果國內(nei) 生產(chan) 商與(yu) 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guan) 聯,或其本身就是傾(qing) 銷商品的進口商,國內(nei) 產(chan) 品則可指其他的生產(chan) 商。
①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標準
其一,中國所有生產(chan) 與(yu) 進口產(chan) 品相似的生產(chan) 者可以構成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這一標準是從(cong) 生產(chan) 者的數量出發的,即所有中國生產(chan) 與(yu) 進口產(chan) 品相似的生產(chan) 者均同意或支持反傾(qing) 銷調查。
其二,總產(chan) 量占全國相似產(chan) 品全部總生產(chan) 量的大部分的生產(chan) 者。這一標準是從(cong) 國內(nei) 生產(chan) 者的產(chan) 量所占全國總產(chan) 量的份額來
衡量是否構成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所謂大部分應當指,產(chan) 量要達到或超過全國總產(chan) 量的50%。
②應予排除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之外的國內(nei) 生產(chan) 者
在判斷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構成時,那些與(yu) 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guan) 聯的,或者本身就是傾(qing) 銷產(chan) 品的進口經營者的生產(chan) 者可以被排除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之外。
③地區產(chan) 業(ye)
根據WTO(反傾(qing) 銷守則)第4條的規定,在例外情況下,一成員國的地域範圍就生產(chan) 而言,可以分成兩(liang) 個(ge) 或多個(ge) 競爭(zheng) 市場,每一市場內(nei) 的生產(chan) 者可以被視為(wei) 一個(ge) 獨立的產(chan) 業(ye) ,構成地區產(chan) 業(ye) 或獨立市場的條件是:
其一,如國內(nei) 某一區域內(nei) 的相似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商在該區域內(nei) 銷售其全部或幾乎全部的相似產(chan) 品;
其二,而且該區域內(nei) 的需求未在很大程度上由其它區域的供應商予以供給。
中國《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沒有關(guan) 於(yu) 地區產(chan) 業(ye) 或獨立市場的規定。
(3)何謂相似產(chan) 品
相似產(chan) 品(like produets)是指與(yu) 被控傾(qing) 銷的產(chan) 品同樣的產(chan) 品(identical Products),即在所有方麵都與(yu) 該產(chan) 品相似,如無此種產(chan) 品,則指與(yu) 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的特征十分相似的產(chan) 品,即雖然在所有方麵與(yu) 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不盡相同,但具有與(yu) 該產(chan) 品非常類似的特性的其他產(chan) 品。
申請反傾(qing) 銷調查的重要一點是確定相似產(chan) 品的概念和範圍。這一概念和範圍的確定,直接關(guan) 係到國內(nei) 產(chan) 業(ye) 及被調查公司範圍的確定。
通常劃分和判斷相似產(chan) 品,要看以下內(nei) 容,如產(chan) 品的一般物理特征、最終買(mai) 主的期望、產(chan) 品流動的貿易渠道、廣告和陳列的 方式及產(chan) 品的最終用途等。
(4)申訴書(shu) 應包括的內(nei) 容
①申述材料
其一,申訴人應委托代理人提出反傾(qing) 銷申訴。所委托的代理人必須在中國合法登記注冊(ce) ,而且對反傾(qing) 銷業(ye) 務較為(wei) 熟悉,對國家的經濟貿易政策較為(wei) 了解。代理人一般應為(wei) 中國注冊(ce) 律師。
其二,在中國國內(nei) 相似產(chan) 品的產(chan) 量或產(chan) 值中,申訴人應占相當的部分。應提供有關(guan) 數據資料和統計資料,說明申訴人所占的份額。
其三,所有的申訴文件,包括申訴書(shu) 和附件,均應以中文作出。
其四,提出申訴的文件均應以書(shu) 麵印刷體(ti) 的形式作出,要求至少一式五份。
其五,將申訴書(shu) 郵寄或直接送達受理部門,即外經貿部條法司和國家經貿委反傾(qing) 銷、反補貼辦公室。
②利害關(guan) 係方的情況
其一,申訴人及申訴人所代表的我國國內(nei) 生產(chan) 廠商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傳(chuan) 真及聯係人,每個(ge) 生產(chan) 廠商在申訴前3年每年相似產(chan) 品的產(chan) 量與(yu) 產(chan) 值、所占中國國內(nei) 銷售市場的份額。
其二,申訴人代理人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傳(chuan) 真及聯係人申訴人或其代表的國內(nei) 相似產(chan) 品生產(chan) 廠商對代理人的授權證書(shu) 。
其三,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廠商、出口商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及傳(chuan) 真。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所屬國家的名稱,或出口國或原產(chan) 地國的名稱,每一個(ge) 已知的出口商或外國生產(chan) 者的身份以及已知的進口該產(chan) 品者的名單。
③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的進口數量、價(jia) 格情況
其一,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的名稱、種類、規格及對產(chan) 品的具體(ti) 描述和陳述,在中國關(guan) 稅稅則中的序號、原產(chan) 地和出口國。
其二,被控傾(qing) 銷進口產(chan) 品在提出申訴前3年內(nei) 向中國出口的數量及金額。
其三,對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在過去一年中實際支付或應予支付的進口價(jia) 格。
其四,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在各貿易環節發生的各項費用及金額情況。
其五,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在出口國或原產(chan) 地國正常貿易渠道中用於(yu) 消費的價(jia) 格或生產(chan) 成本。如無前述數據,則提供該產(chan) 品到第三國的價(jia) 格。
其六,估算的被控傾(qing) 銷產(chan) 品的傾(qing) 銷幅度。
④國內(nei) 產(chan) 業(ye) 受損害的情況和證據
其一,被控傾(qing) 銷進口產(chan) 品的絕對數量或相對於(yu) 國內(nei) 相似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或消費的數量的增長情況。
其二,被控傾(qing) 銷進口產(chan) 品的價(jia) 格對國內(nei) 相似產(chan) 品價(jia) 格的影響情況。
其三,傾(qing) 銷進口產(chan) 品對國內(nei) 相似產(chan) 品產(chan) 業(ye) 的衝(chong) 擊程度。
⑤國內(nei) 產(chan) 業(ye) 受損害的類型
其一,實質損害。確定是否存在實質損害時,應綜合考慮前述各經濟因素。
其二,實質損害之威脅。確定是否存在實質損害之威脅,應依據事實,而不應僅(jin) 僅(jin) 依據宣稱、猜測或遙遠的可能性。傾(qing) 銷將引起損害的情況必須是明顯可預測的,而且是迫在眉睫的。
其三,實質阻礙了國內(nei) 相似產(chan) 業(ye) 的建立。
⑥傾(qing) 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guan) 係
必須證明,傾(qing) 銷對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造成了實質損害。應提供證據表明傾(qing) 銷進口產(chan) 品和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guan) 係。
(5)受理反傾(qing) 銷申訴和負責調查的部門
①立案
其一,申請立案。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後,決(jue) 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審查的目的是,審查申請書(shu) 中所提高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立案調查是正當的。
其二,自主立案。根據《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14條的規定,如果外經貿部有充足的證據認為(wei) 存在傾(qing) 銷和損害以及二者間有因果關(guan) 係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後,可以自行立案調查。
但是,根據西方國家反傾(qing) 銷的實踐,政府自行發起調查的情況是罕見的。
②傾(qing) 銷幅度和損害的調查分工
根據《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決(jue) 定立案調查後,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會(hui) 同海關(guan) 總署對傾(qing) 銷及傾(qing) 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hui) 會(hui) 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
③反傾(qing) 銷措施
其一,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根據《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初步裁定傾(qing) 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包括征收臨(lin) 時反傾(qing) 銷稅或邀請提供或現金保證金者其它形式的擔保。征收臨(lin) 時反傾(qing) 銷稅,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建議,由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決(jue) 定。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擔保,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決(jue) 定。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的決(jue) 定有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予以公告,由海關(guan) 執行。
其二,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的期限:《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24條規定臨(lin) 時反傾(qing) 銷稅的期限,自臨(lin) 時反傾(qing) 銷措施決(jue) 定公告之日起為(wei) 4個(ge) 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長至9個(ge) 月。
其三,最終反傾(qing) 銷稅:根據《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最終裁定傾(qing) 銷存在並由此對國內(nei) 產(chan) 業(ye) 造成損害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hui) 後,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qing) 銷稅,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予以公告。征收反傾(qing) 銷稅,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建議,會(hui) 簽國家經貿委後由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決(jue) 定。
其四,執行部門:根據《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征收臨(lin) 時反傾(qing) 銷稅和征收最終反傾(qing) 銷稅由海關(guan) 執行。
其五,反傾(qing) 銷稅的納稅人:根據《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反傾(qing) 銷稅的納稅人為(wei) 傾(qing) 銷產(chan) 品的進口經營者。
根據《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反傾(qing) 銷稅稅額不得超過最終裁定的傾(qing) 銷幅度。根據《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確定的反傾(qing) 銷稅低於(yu) 臨(lin) 時反傾(qing) 銷稅的,多征的部分應當予以退還;確定的反傾(qing) 銷稅高於(yu) 臨(lin) 時反傾(qing) 銷稅的,少征的部分不予補征。
(6)征收反傾(qing) 銷稅和價(jia) 格承諾的期限
中國《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3條規定,征收反傾(qing) 銷稅和價(jia) 格承諾的期限為(wei) 5年。世界貿易組織《反傾(qing) 銷守則》第十一條規定,最終反傾(qing) 銷稅應從(cong) 征稅起不超過5年內(nei) 結束。這一期限規定,被稱之為(wei) “日落條款”(Sunset Ciause)。
(7)複審
根據中國《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在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期限內(nei)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經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hui) 後,可以自行或者應利害關(guan) 係方的請求對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決(jue) 定進行複審,並自複審開始之日起12個(ge) 月內(nei) 向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提出對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決(jue) 定作出修改、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議,由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作出複審決(jue) 定,並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予以公告。
(8)退稅
根據中國《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4條的規定,傾(qing) 銷產(chan) 品的進口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qing) 銷稅稅額超過傾(qing) 銷幅度的,可以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退稅申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hui) 同海關(guan) 總署進行審查並核實後,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提出退稅建議,由國務院關(guan) 稅稅則委員會(hui) 決(jue) 定,由海關(guan) 執行。
退稅的決(jue) 定應當自收到退稅申請之日起18個(ge) 月內(nei) 作出。
(9)反規避措施
根據中國《反傾(qing) 銷和反補貼條例》第35條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hui) 和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qing) 銷措施的行為(wei) 。但沒有對有關(guan) 問題作出具體(ti) 規定。
在美國、歐盟等國的法律中,規避反傾(qing) 銷稅命令的行為(wei) 一般有以下幾種:
①在進口國或在第三國加工、組裝被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產(chan) 品。這一標準主要要看增值的幅度。
②對被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產(chan) 品隻進行輕微的加工或改造,繼續向原進口國出口。
③在原被征收反傾(qing) 銷稅的產(chan) 品的基礎上發展所謂“後期產(chan) 品”,繼續向原進口國出口。
④由出口商直接或間接替進口商承擔反傾(qing) 銷稅。
⑤被征收較高反傾(qing) 銷稅的產(chan) 品的公司通過被征收較低的反傾(qing) 銷稅的公司向原進口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