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和服裝協定包括10個(ge) 條款和1個(ge) 附件。協定的最終目的是把紡織品和服裝部門最終納入關(guan) 貿總協定,並規定給最不發達國家以特殊待遇。協定的主要內(nei) 容包括:①把紡織品、服裝貿易全部納人關(guan) 貿總協定的過程,也稱為(wei) 一體(ti) 化過程;②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實施自由化的過程;③過渡期保障條款;④反規避條款;⑤設立紡織品監督局的規定;⑤協定所適用的產(chan) 品範圍在附錄中列出。
(一)一般條款(第1條)
確定了紡織品和服裝協定的一般原則:
1.在紡織品和服裝一體(ti) 化的過渡時期內(nei) ,協議對改善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小供應方的市場準人的實質性增長作了規定,並使新參加方可能發展有商業(ye) 價(jia) 值的貿易機會(hui) ;
2.在執行協議規定時,要體(ti) 現產(chan) 棉國的具體(ti) 利益,對多種纖維協定成員方應予以特殊照顧;
3.鼓勵協議各成員方進行持續的自動產(chan) 業(ye) 調整,以增強其市場競爭(zheng) 能力;
4.協議所適用的紡織品和服裝產(chan) 品範圍,以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製度的6位數字的紡織品和服裝分類清單,作為(wei) 過渡期內(nei) 納人關(guan) 貿總協定的基礎。
(二)過渡期條款(第2條)
是協議的中心內(nei) 容之一,主要規定了三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
1.通知條款
協議生效後60日內(nei) ,各成員必須將其保持著的多種纖維協定項下的雙邊協定中的一切數量限製詳細通知紡織品監察局,凡未通過的限製應立即取消。
2.一體(ti) 化比例
協議生效日(1995年1月1日)起,應將附件(指有關(guan) 紡織品和服裝產(chan) 品範圍的附件)所列產(chan) 品的1990年總進口量的16%納人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產(chan) 品,這些產(chan) 品應包括毛絛和紗、機織物、紡織製成品和服裝四個(ge) 組中的第一組的產(chan) 品,剩下的產(chan) 品分三個(ge) 階段取消限製比例: a.在協議生效後的第 37個(ge) 月的第一天(1998年1月1日)將附件內(nei) 占1990年總進口量不少於(yu) 17%的產(chan) 品納人。B.在協議生效後的第85個(ge) 月的第一天(2002年1月1日)將附件內(nei) 占1990年總進口量不少於(yu) 18%的產(chan) 品納人。C.在協議生效後的第121個(ge) 月的第一天(2005年1月1日)全部納人關(guan) 貿總協定,屆時所有按協議項下的限製均予取消。另外,實行限製的成員應提前1年將上述每個(ge) 階段的一體(ti) 化產(chan) 品清單詳細通知紡織品監察局,以便轉通過所有成員方。
3.增長率
分三個(ge) 階段提高增長率,具體(ti) 做法為(wei) :在多種纖維協定項下雙邊協定生效前的12個(ge) 月的年增長率的基礎上,規定每個(ge) 階段的年遞增係數,兩(liang) 者之和即為(wei) 一體(ti) 化的增長率。三個(ge) 階段的年遞增係數分別為(wei) :第一階段,自協議生效日起至生效後的第36個(ge) 月期間(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為(wei) 不少於(yu) 16%;第二階段,自協議生效後的第 37個(ge) 月至第 84個(ge) 月期間(1998- 2007年)為(wei) 不少於(yu) 25%;第三階段,自協議生效後的第85個(ge) 月至第120個(ge) 月期間(2002- 2004年)為(wei) 不少於(yu) 27%。
(三)證明條款(第3條)
在協議生效後的60日內(nei) ,各成員方應將非多種纖維協定項下的保持著的限製,不論其是否符合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均詳細通知紡織品監督局。同時還應提供包括以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條款為(wei) 依據的,由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認可此項限製合法的證明。若保持著限製,既不屬於(yu) 多種纖維協定項下,又未能以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條款為(wei) 合法證明的,各成員方應在最遲不超過協定生效的6個(ge) 月內(nei) ,向紡織品監督局遞交一份逐步取消這些限製的計劃,此項計劃應包括所有這些限製在不超過本協議有效期內(nei) 予以全部取消的情況。
(四)調整條款(第4條)
由於(yu) 在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實務、規則、程序、歸類等方麵情況的改變,在貫徹和執行協議的限製時,不應使與(yu) 協議有關(guan) 的各成員方之間在權利和義(yi) 務上失衡,以致造成貿易混亂(luan) 。這些情況的改變,確屬必須時,有關(guan) 的成員方應將要做出的改變事先通知對方,予以協商,以便做出雙方都能接受的合適和恰當的調整。若協商不成時,任何涉及的成員方均可將此事遞交紡織品監督局按規定程序進行調解。
(五)反規避條款(第5條)
也是協議的中心內(nei) 容之一。各成員方應製定必要的法律規定和行政程序以處理由於(yu) 運轉,改道,謊報原產(chan) 國或原產(chan) 地,偽(wei) 造正式文件等方式而規避對協議執行的行為(wei) ,並在符合其國內(nei) 法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各成員方應進行充分的合作來處理因舞弊引起的問題。任何成員有權就上述規避行為(wei) 與(yu) 有關(guan) 的對方協商,如不能達成一項雙方都感到滿意的協議時,有關(guan) 的任何成員可將此事遞交紡織品監督局,經過調查,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發生舞弊行為(wei) 的,進口方成員可不準其進口,如貨物已經進口,則可按真實情況和真正的原產(chan) 國,調整限製水平的承擔者,以反映真正的原產(chan) 國。如證據涉及到那批貨物轉運地的各成員時,則可對轉運地的各成員實行限製。采取上述行動的時間和範圍,可在雙方進行協商以後進行,並將充分的理由通知紡織品監督局,有關(guan) 各成員可在協商過程中采用其他補救辦法。任何此種補救辦法的協議也應通知紡織品監督局,紡織品監督局對有關(guan) 成員方提出它認為(wei) 恰當的建議,如達不成雙方都感到滿意的解決(jue) 辦法,則任何一方可將此事提交紡織品監督局,以便紡織品監督局審議和調解。
此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為(wei) 了達到舞弊目的而謊報纖維成份、數量、貨物名稱和歸類的行為(wei) ,各成員應在符合國內(nei) 法和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對涉及的出口商或進口商采取恰當的措施。任何成員如認為(wei) 此種謊報發生,而對方又沒有及時采取行政措施,或沒有采取充分的行政措施來阻止這種舞弊行為(wei) 時,該成員應與(yu) 涉及的對方及時協商。如達不成解決(jue) 辦法,涉及的任何一方可將此遞交紡織品監督局進行調解。但本條款的規定不得阻礙各成員由於(yu) 在申報中的疏忽性錯誤而做的技術性調整。
(六)保障條款(第6條)
也為(wei) 協議的主要內(nei) 容之一。當某一產(chan) 品進人某一成員方的境內(nei) ,且增加的數量對該國工業(ye) 的同類或直接競爭(zheng) 產(chan) 品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實際威脅,必須是證明這威脅和損害是由於(yu) 該產(chan) 品整個(ge) 進口數量的增加,而不是由於(yu) 其他諸如技術上的改變或消費者編愛變化等因素造成的。
確定損害的經濟參數有:產(chan) 量生產(chan) 率、開工率、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ye) 、國內(nei) 價(jia) 格、利潤和投資等,其中隻有單獨某項因素或兼有其他相混的因素,均不能作為(wei) 決(jue) 定性的主導因素。保障措施應在國家對國家的輸出上,一成員方或各成員方應歸咎於(yu) 進口有明顯的實質性的增加的基礎上,對其構成真正的和危急的增加,而且在進口水平、與(yu) 進口的其他渠道、市場份額,以及在商業(ye) 成交階段上的進口價(jia) 格和國內(nei) 價(jia) 格等作了比較的基礎上,才能作出是否嚴(yan) 重危害或實質性威脅的結論。
有權使用保障條款的成員方僅(jin) 限於(yu) 維持多種纖維協定限製,並列出一體(ti) 化方案的協議方,以及未維持多種纖維協定限製,但須作出適當安排的協議方。
使用過渡期保障條款要特別考慮下列各成員的利益:①最不發達國家;②紡織品出口量小於(yu) 其他各成員出口的總量,或其出口僅(jin) 占進口國該產(chan) 品總量的一個(ge) 很小的比例的成員方;③生產(chan) 羊毛產(chan) 品的發展中國家成員方;④外部加工貿易國。
在程序上,協議規定提出采取保障條款一方應與(yu) 該行動影響的對方或各方謀求協商,如果協商不能達成諒解,可在協商期(規定為(wei) 60日)後30日內(nei) 的進口之日,或出口之日實施限製,並同時將此事通知紡織品監督局。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拖延將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害,一方也可采取臨(lin) 時性行動,但在采取行動後不超過5個(ge) 工作日,即應發出請求協商通知,並通知紡織品監督局。
保障措施的期限最多3年,直至該產(chan) 品從(cong) 協議的範圍內(nei) 取消。
(七)強化規則和紀律條款(第7條)
所有成員方必須承擔烏(wu) 拉圭回合的具體(ti) 義(yi) 務,遵守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的規則和紀律。
1.削減和約束關(guan) 稅,減少或取消非關(guan) 稅措施,簡化行政管理手續,以增加紡織品和服裝的市場準人;
2.確保執行紡織品和服裝公平貿易條件的政策,包括傾(qing) 銷和反傾(qing) 銷規定的規則和程序,補貼和反補貼的措施,以及對知識產(chan) 權的保護;
3.以總的貿易政策為(wei) 由采取措施時,應避免歧視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進口。
(八)機構條款(第8條)
為(wei) 了監督協議的貫徹執行並負責審查按協議規定所采取的各項措施是否符合規定,以及須采取特殊要求的各種行動,由世界貿易組織的貨物貿易委員會(hui) 設置一個(ge) 紡織品監督局。紡織品監督局由1名主席和10名委員組成,委員應具有代表各成員的平衡性和廣泛性,並在適當的間隔期予以輪換,委員應由貨物委員會(hui) 授權的各成員任命為(wei) 紡織品監督局工作,委員應以個(ge) 人身份來履行他們(men) 的職責。紡織品監督局應是一個(ge) 常設機構,並應按協議的要求履行職責而舉(ju) 行必要的會(hui) 議。如果成員國之間按協議規定的雙邊協商達不成相互一致的解決(jue) 辦法時,紡織品監督局在任何一方的請求下,對該事項作一次徹底的和及時的調查後,可向有關(guan) 各方提出建議。紡織品監督局認為(wei) 合適,還可對有關(guan) 成員國進行監督,在提出建議和實施監督以前,應邀請對案件有直接影響的各方參加。貨物委員會(hui) 為(wei) 了更好地監督本協議的執行,應在一體(ti) 化進程的每一階段結束時,進行一次大規模的審查,並由紡織品監督局在每一階段結束前5個(ge) 月向貨物委員會(hui) 遞交一份執行協議情況的綜合報告。貨物委員會(hui) 應保證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和義(yi) 務得以平衡而不受損害,應作出適當的決(jue) 定和合適的措施。
(九)最後條款(第9條)
規定在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後的第 121個(ge) 月的第一天(2005年1月日)紡織品和服裝部門應全部納人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協議不再延長。
(十)附件(一體(ti) 化產(chan) 品範圍)
協議附件中列人以協調製度為(wei) 基礎的海關(guan) 稅則商品分類的第11章的全部產(chan) 品,第39-40章和第64-96章中的某些產(chan) 品共900種,均屬於(yu) 一體(ti) 化產(chan) 品範圍,甚至包括多種纖維協定以外的部分產(chan) 品。
對下列產(chan) 品則不應實施協議第6條的過渡時期保障措施:
1.發展中國家手工業(ye) 的手織布料或用毛製成的家庭手工業(ye) 產(chan) 品和傳(chuan) 統民間手工藝品,不應實施過渡時期保障措施,但這些產(chan) 品不能超出有關(guan) 各方之間訂立的協定規定範圍。
2.1982年以前在國際貿易中已具有很大商業(ye) 數量的傳(chuan) 統貿易紡織品,如黃麻、柳絲(si) 、西沙爾麻、波羅麻、龍舌蘭(lan) 纖維和黑納纖維製造的包裝袋、麻袋、地毯底布、箱包、襯墊、席編和地毯等產(chan) 品,不應實施過渡時期保障措施。
3.純真絲(si) 產(chan) 品也不應實施過渡時期保障措施。
四、新協定新氣象
(一)量化監控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10年之內(nei) ,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將全部納人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整個(ge) 過程需要花費10年時間。過程的具體(ti) 步驟是,從(cong)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時,將1990年進口總量的16%納人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剩下的紡織品和服裝,在10年分成3個(ge) 階段來納人。第1階段(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3年內(nei) ),1990年進口總量的17%,第2階段(世界貿易組織生效後第4年起的4年內(nei) ),1990年進口總量的18%,第3階段(世界貿易組織生效後第8年起的3年內(nei) ),199o年進口總量剩餘(yu) 的49%,全部納人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各階段被納人產(chan) 品的詳細情況必須通知紡織品監督局,紡織品監督局將對每個(ge) 階段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二)自由化過程
在全部納人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為(wei) 止的過渡期間,要逐步提高尚未納人關(guan) 貿總協定的雙邊協定規定的數量限額(第1階段已經納人關(guan) 貿總協定規定的16%之外,還剩餘(yu) 的84%部分)的年增長率,增長率在第1階段提高16%,第2階段提高 25%,第 3階段提高 27%。多種纖維協定以外的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限製,例如單方麵的數量限製,雙邊協定和其他具有同樣效果的措施,在本協定生效後的60天內(nei) ,不論其是否與(yu) 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一致,必須通知紡織品監督局,最遲不超過本協定生效的6個(ge) 月內(nei) ,向紡織品監督局遞交逐步取消的計劃,在本協定規定的有效期限內(nei) 予以取消。
(三)過渡期保障條款
在世界貿易組織生效10年內(nei) ,尚未納人關(guan) 貿總協定的紡織品和服裝產(chan) 品,可以使用過渡期保障條款。協定規定,“當某一產(chan) 品確實已進人一方境內(nei) ,且其增加的數量已造成對本國工業(ye) 生產(chan) 的直接競爭(zheng) 產(chan) 品的嚴(yan) 重危害或直接威脅”,“嚴(yan) 重危害或實質威脅必須是由該產(chan) 品整個(ge) 進口的數量增加,而不是由於(yu) 其他諸如技術上的改變或消費偏愛變化等因素”,可以采取限製進口的保護措施。采取保護措施應與(yu) 有關(guan) 各方進行磋商,並將磋商情況通知紡織品監督局,經磋商達成的實施限製措施的協議也要通知紡織品監督局。實施限製措施時,應對最不發達國家,紡織品出口量較小的國家,主要以羊毛紡織品出口的國家給予比較優(you) 惠的待遇。所實施的限製措施不得超過3年,不得延展,而且無論如何要在過渡期結束時,或該項產(chan) 品納人關(guan) 貿總協定時終止
(四)反規避行為(wei)
在紡織品和服裝貿易方麵,對采取轉運、改變運輸路線、謊報原產(chan) 地以及偽(wei) 造官方文件等方式妨礙紡織品和服裝納人關(guan) 貿總協定的規避行為(wei) 必須采取抵製措施。反規避行為(wei) 具體(ti) 包括,禁止規避產(chan) 品進人本國境內(nei) ,對規避產(chan) 品經由其境內(nei) 轉般的成員國引人某種限製措施。上述反規避行為(wei) 的實施,以及實施期限和範圍,先在有關(guan) 國家間進行磋商,尋求另外的補救方法,磋商未成達圓滿協議,可以提交紡織品監督局進行調解。
(五)市場準入
紡織品和服裝的市場準人是一體(ti) 化過程的組成部分。它包括3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采取削減和約束關(guan) 引吭、削減和取消非關(guan) 稅壁壘以及簡化海關(guan) 、行政及許可證手續等措施。目的是提高紡織品和服裝的市場準人程度。反傾(qing) 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條款是為(wei) 了確保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在公正、平等的貿易條件下進行,在製定總的貿易政策時要避免對紡織品和服裝部門的歧視。
降低紡織品和服裝關(guan) 稅的談判,美國通過廢除多種纖維協定作了很大的讓步,在紡織品和服裝關(guan) 稅方麵,美國不準備再作大的降低。對此,歐共體(ti) 要求美國大幅度降低對它的成員國意大利、法國高級服裝的輸人的關(guan) 稅。特別是在1993年的四國部長會(hui) 議上同意15%以上的高關(guan) 稅的產(chan) 品關(guan) 稅要降低50%)對美國表示出強硬的態度。日本也認為(wei) 美國在降低關(guan) 稅方麵還是不夠的,要求美國在紡織品和服裝方麵降低關(guan) 稅。結果美國同意降低關(guan) 稅,但是關(guan) 稅降低的期限,原則上由5年延長為(wei) l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