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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

一、為(wei) 健康設置壁壘

許多進口的農(nong) 產(chan) 品,特別是植物、鮮果和蔬菜、肉類、肉製品和其它食品,需要滿足動植物衛生規定及產(chan) 品標準。如果這些產(chan) 品不符合有關(guan) 產(chan) 品質量的規定和要求,世貿組織許多成員就禁止其進口和出口。

一些鮮果和蔬菜的主要進口成員在植物保護方麵有嚴(yan) 格的規定。如要求對帶有某些昆蟲(特別是Tephridiate類果蠅)的新鮮商品進行處理,以防止它們(men) 在本國領土上“定居”。在過去,二溴乙烯被廣泛地用來對上述貨物進行進口前的熏蒸。美國、日本和其它成員禁止使用二溴乙烯,使原產(chan) 於(yu) 熱帶和半熱帶成員的鮮果和蔬菜貿易受到損害。替代二溴乙烯熏蒸的方法,如蒸汽和幹熱處理、熱水浸泡處理、在接近O攝氏度冷凍一段時間以及用溴甲烷、磷化氫和氫化物等其它化學藥品進行處理的方法目前已被采用,並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但在國際貿易中,世貿組織一些成員方借口保護生態平衡,設置了一些不合理

的檢疫措施和標準,嚴(yan) 重地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成為(wei) 一種非關(guan) 稅壁壘。

烏(wu) 拉圭回合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對世貿組織成員管製進口產(chan) 品需要遵循的原則和規則作了具體(ti) 規定,以防止上述傾(qing) 向。該協議由14個(ge) 條款,3個(ge) 附錄構成。計有基本權利與(yu) 義(yi) 務、檢疫保護、地區條件、透明度、控製、檢查 和通知程序、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內(nei) 容。


二、協議的總原則

在協議序言和附件二中指出如下規定:

1.關(guan) 於(yu) 動植物衛生檢疫的規定以國際標準、準則和檢疫為(wei) 基礎;

2.充分參與(yu) 國際組織的活動,特別是國際營養(yang) 標準委員會(hui) 、國際獸(shou) 疫局和國際植物公約,以促進動植物衛生檢疫規定方麵的國際協調;

3.向其他有關(guan) 成員提供機會(hui) ,就未基於(yu) 國際標準或認為(wei) 國際標準不合適而製定的標準草案提出意見;4.同等接受出口成員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如果它們(men) 也達到了與(yu) 動植物衛生檢疫同樣的標準。


三、協議內(nei) 容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的前言中指出,達成此協議的目標是促進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各項目標的實現。其主要原則是:確保進口許可程序的運用不違背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的原則與(yu) 義(yi) 務;為(wei) 某種目的而使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時不得用來限製貿易;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應以透明度和可預見的方式實施;簡化國際貿易中進口許可證使用的管理程序和習(xi) 慣作法,使之具有透明度,並確保公平合理地應用和實施;迅速、有效和公平地解決(jue) 進口許可證實施中的貿易爭(zheng) 端。

(一)定義(yi) 與(yu) 分類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指出,進口許可證是指為(wei) 實施進口許可證製度而需要向有關(guan) 管理機構遞交申請書(shu) 或其單證(海關(guan) 目的需求的單證除外),作為(wei) 進口到進口成員海關(guan) 管轄區域先決(jue) 條件的行政管理程序。

進口許可證可分為(wei) 自動進口許可證和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是指“要求一個(ge) 擔保對進口沒有限製作用的進口許可證程序”。“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準簽發的進口許可證”。反之,則屬於(yu)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

(二)一般原則

1.進口許可證程序的規則在使用中應是中性的,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管理。

2.各國政府機構應當盡快公布有關(guan) 提出申請許可證手續的規則及其所有資料,包括提出申請的個(ge) 人、商號和機構的資格,需申領進口許可證的商品清單等,使各國政府和外商了解。此種公布應盡可能在該要求生效之前的ZI天進行,最晚不得遲於(yu) 生效日。有關(guan) 進口許可證程序的規定或需申請進口許可證的商品清單的任何變化,也應以同樣方式盡快予以公布,並把這些出版物副本提交給世貿組織秘書(shu) 處。

3.申請表以及展期表格應盡可能地簡化。在提交許可證申請時,允許申請人有合理的申請期限,如有截止期,應為(wei) ZI天。申請人的申請僅(jin) 應向一個(ge) 行政管理機構提出。當確有必要向一個(ge) 以上的行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其數目不應超過三個(ge) 。

4.對於(yu) 不改變單證基本條件的、有微小差錯的任何申請不得予以拒絕,對於(yu) 明顯不是有意欺騙或嚴(yan) 重疏忽的單證或手續上的遺漏或錯誤,不得給予比警告更嚴(yan) 重的處罰。

5.在由於(yu) 運轉、散裝船過程中發生的誤差以及符合一般商業(ye) 作法的其他小誤差,而使許可進口的貨物與(yu) 許可證所載價(jia) 值、數量或重量有少量出人時不應拒絕此種貨物進口。

6.許可證持有者為(wei) 了支付許可進口的貨物,應同不需進口許可證貨物的進口商一樣,在同樣的基礎上得到所需外匯。。

7.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的各項規定不得要求任何成員泄露損害其法律實施、或違背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公共企業(ye) 或私人合法企業(ye) 利益的機密的資料。

(三)具體(ti) 規定

發放與(yu) 批準進口許可證的一般原則適用於(yu) 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此外,進口許可程序協議還作了以下規定:

1.實施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不得使屬於(yu) 自動許可證的進口貨物受到限製性影響。

2.在沒有其它合適的程序時,采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是必要的。3.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獲取資格與(yu) 批放過程如下:

第一,履行了進口國法律要求的,從(cong) 事屬於(yu) 自動進口許可證有關(guan) 產(chan) 品的進口業(ye) 務的任何個(ge) 人、商號或機構,均有資格申請和取得進口許可證。

第二,在海關(guan) 放行貨物之前的任何一個(ge) 工作日內(nei) ,都可遞交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書(shu) 。

第三,如果遞交的進口許可證申請書(shu) 的手續是完備的,就應在管理可行的範圍內(nei) 於(yu) 收到申請後立即予以核準,但最多以10個(ge) 工作日為(wei) 限。

(四)特殊規定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除適用發批許可證程序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外,還應符合下述規定:

1.除實施許可證限製所造成的影響之外,非自動許可證不得對進口有其他的限製或扭曲貿易的作用。當要求許可證用於(yu) 實施數量限製以外的目的時,各成員應向其他成員和貿易商公布足夠的信息,以便他們(men) 了解發放和分配許可證的基礎。

2.在對有關(guan) 產(chan) 品貿易有利害關(guan) 係的任何成員要求下,各成員均應提供述資料:各項限製的管理;最近時期發給的進口許可證;此種許可證在供應國之間的分配;進口許可證範圍的產(chan) 品的進口統計(價(jia) 值和/或數量)。

3.用許可證方法管理配額時,應公布所實施配額的數量或價(jia) 值總額、配額的終止日期及其它任何變化。對於(yu) 在供應國之間分配的配額,實行限製的成員應立即將最近分配的份額,按數量或價(jia) 值通知對其有興(xing) 趣的成員,並應發布公告。如果出現有必要規定配額日期提前開始的情況,應在其實施的21天前發布公告。

4.凡符合進口成員法律要求的個(ge) 人、商號和機構,應具有申請和獲取許可證的同樣資格。如果許可證申請未獲批準,應將其原因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權根據進口成員的國內(nei) 立法或程序進行上訴。

5.在一般情況下,處理申請的期限應在收到時即予以考慮,為(wei) 時不超過30天;而在同時考慮全部申請時期限不超過60天。

6.許可證的有效期應當合理,不應短到影響貨物進口的程度。除了進口必須滿足預料不到的短期的特殊情況外,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應妨礙遠距離來源的進口。

7.在實施配額管理時,不得阻礙已發放的許可證允許的進口,不應阻礙配額的充分利用;對於(yu) 不在供應國之間分配的許可證所實施的配額,許可證持有人應自由地選擇進口來源。在供應國之間分配的配額,應在許可證上注明某國和某些國家。

8.在發放許可證時,各成員應考慮對經濟數量的產(chan) 品發放許可證的要求。在分配許可證時,各成員應考慮申請者的進口實績。其中包括:在最近有代表性的時期內(nei) ,發給申請人的許可證是否充分利用;已發許可證未充分利用的原因;對從(cong) 發展中國家成員尤其是從(cong) 最不發達國家成員進口產(chan) 品的進口商應給予特別考慮。

9.如因在運轉、散裝船過程中以及符合通常商業(ye) 作法,使貨物進口超過以前的許可證水平,可在未來分配許可證時作補償(chang) 性調整。

(五)協議的實施與(yu) 管理

為(wei) 使進口許可程序協議順利實施,該協議規定,通過下述辦法管理。

L.建立進口許可證委員會(hui) (Committee on Import licensing)。該委員會(hui) 由成員的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為(wei) “各成員就本協議的實施或促進其目標的實現而引起的任何事項提供磋商機會(hui) ”。

2.各成員向進口許可證委員會(hui) 通告許可證有關(guan) 情況。其程序和內(nei) 容如下:

製訂或改變許可證程序的各成員應在公布或變化後的60天內(nei) 通知進口許可證委員會(hui) 。製訂或改變進口許可證程序的通知應包括如下內(nei) 容:應符合許可證程序的產(chan) 品清單;索取申請許可證資格資料的聯係地點;接受申請書(shu) 的行政機構;公布許可證程序的出版物日期和名字;許可證程序是自動的還是自動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的行政管理目的;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的實施措施;許可證的預期期限或不能提供預測期限的原因,等等。

3.通過世界貿易組織規定協商與(yu) 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處理各成員之間在實本協議中出現的爭(zheng) 端。

4.進口許可證委員會(hui) 對本協議的執行和實施進行定期審查,並向貨物易理事會(hui) 通告審查期間的變化。

5.各成員承諾立即並全麵完成進口許可證程序的年度調查表。。6.各成員不保留地接受本協議,並確保國內(nei) 法與(yu) 本協議一致。世界貿組織成員應當確保在不遲於(yu) 世界貿易組織對其生效之日起,使本國的法律一規和行政管理程序與(yu) 本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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