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 適用於(yu) 所有成員的基本義(yi) 務的協定,即《服務貿易總協定》條款。
2、 作為(wei) 《服務貿易總協定》有機組成部分的涉及各服務部門的特定問題和供應方式的附件,以及關(guan) 於(yu) 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
3、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應附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後,並成為(wei) 其重要組成部分的具體(ti) 承諾。
除上述3個(ge) 主要部分外,還有9項有關(guan) 決(jue) 議,包括部長決(jue) 定和金融服務承諾諒解書(shu) ,以及四項組織機構決(jue) 定和一項關(guan) 於(yu) 服務貿易與(yu) 環境的決(jue) 定。它們(men) 都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組成部分。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實質內(nei) 容包括6部分,29個(ge) 具體(ti) 條款及8個(ge) 總原則。
第一部分(第1條)確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目標、宗旨及總原則。
第二部分(第2條至第15條)規定了各成員的普遍義(yi) 務與(yu) 原則。
第三部分(第16條至第18條)規定了各成員服務部門開放的具體(ti) 承諾義(yi) 務。
第四部分(第19條至第21條)規定各成員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逐步自由化的原則及權力。
第五部分(第22條至第26條)是組織機構條款。
第六部分(第27至第29條)是最後條款。
八個(ge) 附件是:
(1) 關(guan) 於(yu) 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
(2) 關(guan) 於(yu) 根據本協定自然人移動提供服務的附件;
(3) 關(guan) 於(yu) 航運服務的附件;
(4) 關(guan) 於(yu) 金融服務的附件一、附件二;
(5) 關(guan) 於(yu) 海運服務談判的附件;
(6) 關(guan) 於(yu) 電訊服務的附件;
(7) 關(guan) 於(yu) 基礎電訊談判的附件;
其他有關(guan) 文件是:關(guan) 於(yu) 體(ti) 製安排和某些爭(zheng) 端解決(jue) 程序的部長決(jue) 定、關(guan) 於(yu) 普遍例外、關(guan) 於(yu) 基礎電訊、金融服務和專(zhuan) 業(ye) 服務的談判、關(guan) 於(yu) 人員流動和海運服務的談判以及金融服務承諾諒解書(shu) 。
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的概念及其範圍
根據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條服務貿易的定義(yi) ,服務貿易指
(1)從(cong) 一成員境內(nei) 向任何成員境內(nei) 提供服務;
(2)從(cong) 一成員境內(nei) 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的存在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nei) 提供服務;
(4)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nei) 以商業(ye) 存在提供服務。商業(ye) 存在指任何形式的商業(ye) 或專(zhuan) 業(ye) 機構,包括通過組建、獲得或維持一個(ge) 法人,或創立或維持分支機構或代表處以便在一成員境內(nei) 提供服務。
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服務貿易範圍包括:
(一) 商業(ye) 性服務
指在商業(ye) 活動中涉及的服務交換活動,報務貿易談判小組列出了6類這種服務,其中既包括個(ge) 人消費的服務,也包括企業(ye) 和政府消費的服務。
1、 專(zhuan) 業(ye) 性(包括谘詢)服務。專(zhuan) 業(ye) 性服務涉及範圍包括法律服務;工程設計服務;旅遊機構提供服務;城市規劃與(yu) 環保服務;公共關(guan) 係服務;涉及上述服務項目的有關(guan) 谘詢服務活動;安裝及裝配工程服務(不包括建築工程服務)。
2、 計算機及相關(guan) 服務。這類服務包括計算機硬件安裝的谘詢服務、軟件開發與(yu) 執行服務、數據處理服務、數據庫服務及其他。
3、 研究與(yu) 開發服務。這類服務包括自然科學、社會(hui) 科學及人類學中的研究與(yu) 開發服務;在紀律約束下的研究與(yu) 開發服務。
4、 不動產(chan) 服務。指不動產(chan) 範圍內(nei) 的服務交換,但是不包含土地的租賃服務。
5、 設備租賃服務。主要包括交通運輸設備,如汽車、卡車、飛機、船舶等和非交通運輸設備,如計算機、娛樂(le) 設備等的租賃服務。但是,不包括其中有可能涉及的操作人員的雇用或所需人員的培訓服務。
6、 其他服務。指生物工藝學服務;翻譯服務;展覽管理服務;廣告服務;市場研究及公眾(zhong) 觀點調查服務;管理谘詢服務;與(yu) 人類相關(guan) 的谘詢服務;技術監測及分析服務;與(yu) 農(nong) 、林、牧、采掘業(ye) 、製造業(ye) 相關(guan) 的服務;與(yu) 科技相關(guan) 的服務;建築物清潔服務;攝影服務;包裝服務;印刷出版服務;會(hui) 議服務;其他服務等。
(二) 通訊服務
通訊服務主要指所有有關(guan) 信息產(chan) 品、操作、儲(chu) 存設備和軟件功能等服務。通信服務由公共通信部門、信息部門、關(guan) 係密切的企業(ye) 集團和私人企業(ye) 間進行信息轉接和服務提供。主要包括:郵電服務;信件使用權服務;視聽服務;其他電信服務等。
(三) 建築服務
建築服務主要指工程建築從(cong) 設計、選址到施工的整個(ge) 服務過程。具體(ti) 包括:選址服務,涉及建築物的選址選擇及國內(nei) 建築工程項目,如橋梁、港口、公路等的地址選擇;建築物的安裝及裝配工程;工程項目施工建築;固定建築物的維修服務;其他服務。
(四) 分銷服務
指產(chan) 品銷售過程中的服務。主要包括:批發現代化建設服務;與(yu) 銷售有關(guan) 的代理;特許經營服務其他銷售服務等。
(五) 教育服務
指各國間在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學前教育、繼續教育、特殊教育和其他教育中的服務交往。如互派留學生、訪問學者等。
(六) 環境服務
指汙水處理服務;廢物處理服務;衛生及相關(guan) 服務等。
(七) 金融服務
主要指銀行和保險業(ye) 及相關(guan) 的金融服務活動。包括:
(1)銀行及相關(guan) 的服務:銀行存款服務;與(yu) 金融市場運行管理有關(guan) 的服務;貸款服務;與(yu) 債(zhai) 券市場有關(guan) 的服務主要涉及經紀業(ye) 、股票發行和注冊(ce) 管理、有價(jia) 證券管理等;附屬於(yu) 金融中介的其他服務,包括貸款經紀、金融谘詢、外匯兌(dui) 換服務等。
(2)保險服務:貨物運輸保險,其中含海運、航空運輸及陸路運輸中的貨物運輸保險等罪惡貨物運輸保險,具體(ti) 包括人壽保險、養(yang) 老保險或年金保險的服務,例如保險經紀業(ye) 、保險類別谘詢、保險統計和數據服務及再保險服務等。
(八) 健康及社會(hui) 服務
主要指醫療服務、其他與(yu) 人類健康相關(guan) 服務、社會(hui) 服務等。
(九) 旅遊及相關(guan) 服務
指旅館、飯店提供的住宿、餐飲及相關(guan) 的服務、旅行社及導遊服務等。
(十) 文化、娛樂(le) 及體(ti) 育服務
指不包括廣播、電影、電視在內(nei) 的一切文化、娛樂(le) 、新聞、圖書(shu) 館、體(ti) 育服務,如文化交流、文藝演出等。
(十一) 交通運輸服務
主要包括:貨物運輸服務,如航空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內(nei) 河和沿海運輸、公路運輸服務、航天發射服務、船舶服務(包括船員)員及附屬交通運輸的服務,主要指報關(guan) 行、貨物裝卸、倉(cang) 儲(chu) 、港口服務、起航前查驗服務等。
(十二) 其他服務
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履行的普遍義(yi) 務與(yu) 原則
世貿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部?quot;普遍義(yi) 務與(yu) 原則"共14條,規定了各成員必須遵守的基本義(yi) 務,其中最重要的原則有:
(一)最惠國待遇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成員"應立即、無條件地向其他成員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給予不低於(yu) 它給予其他成員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但是,"關(guan) 於(yu) 最惠國待遇豁免"的附件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在特定情況下,經世貿組織允許可以對最惠國待遇實行暫時的例外,即暫時在某些特定服務領域,在世貿組織成員間不履行最惠國待遇義(yi) 務。
(二)服務貿易政策、法規、措施的透明度義(yi) 務
任何成員應立即並最遲在其生效前,公布所有有關(guan) 或影響《服務貿易總協定》執行的相關(guan) 措施。
(三)服務貿易一體(ti) 化安排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各成員在世貿組織體(ti) 係之外,參加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有關(guan) 協議采取較為(wei) 靈活的政策,允許其按發展水平達成某些協議。但是參加協議的各方對該協議外的國家不應采取提高服務壁壘的措施,任何成員決(jue) 定加入某一協議或對某一協議進行重大修改時,都應迅速通知各成員,而各成員應組成工作組對其進行檢查。如果某一成員認為(wei) 某個(ge) 協議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則按《服務貿易總協定》關(guan) 於(yu) 爭(zheng) 端解決(jue) 的協定可提起爭(zheng) 端解決(jue) 。
(四)壟斷和專(zhuan) 營服務提供者
一成員國內(nei) 的壟斷服務提供者在有關(guan) 服務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其行為(wei) 不能損害其他成員的服務提供者按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國民待遇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五)服務貿易自由化中的緊急保障措施
世貿組織成員在由於(yu) 沒有預見到的變化,或由於(yu) 某一具體(ti) 承諾而使某一服務進口數量太大,以致於(yu) 對本國的服務提供者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嚴(yan) 重損害威脅時,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中止此承諾以減緩或消除損害。
世貿組織成員可援引的例外
(一)確保國際收支平衡的例外措施
《服務貿易總協定》允許世貿組織成員在其國際收支或金融地位嚴(yan) 重惡化的情況下,就其作出具體(ti) 承諾開放市場的服務貿易,采取限製性措施,或對與(yu) 這種服務貿易有關(guan) 的支付或貨幣轉移作出限製,尤其對金融地位比較脆弱的發展中遙迪製浞⒄鼓勘甓製渫饣憒⒈傅囊蟾璩浞值目悸恰?
(二)政府服務采購暫不受管轄
《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政府采購服務不受最惠國待遇、具體(ti) 承諾及國民待遇的義(yi) 務約束。
(三)普遍例外
一成員為(wei) 了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文化、資源等,為(wei) 了維護國內(nei) 法律和製止欺詐行為(wei) 而采取的措施可以與(yu)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義(yi) 務不一致。本條款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其成員采取的有關(guan) 國家安全、軍(jun) 事、放射性物質、戰爭(zheng) 期間的行動,為(wei) 執行聯合國憲章而采取的行動,可暫時背離《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
(四)政府可采取服務補貼促進服務業(ye) 發展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5條規定,在某些情況下,補貼會(hui) 給服務貿易造成扭曲,各成員應進行多邊談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