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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的規則

一、規範非關(guan) 稅措施的協議

 鑒於(yu) 各國貿易實踐中出於(yu) 各種考慮或原因,會(hui) 使用一些非關(guan) 稅措施管理對外貿易,在實施中可能存在對世貿組織成員的歧視或構成不公平競爭(zheng) ,世貿組織製定了一係列的管理非關(guan) 稅措施的協議,以便規範各成員的非關(guan) 稅措施的使用。

 (一)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要求客觀、公正、透明地使用技術標準

 《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尋求確保技術規章和標準以及檢驗和認證程序不至於(yu) 對貿易產(chan) 生不必要的障礙。該協議承認,各國在其認為(wei) 適當的程度內(nei) 有權采取此類措施--例如,為(wei) 了本國人民,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為(wei) 了環境保護或滿足消費者的其他利益而采取此類措施。除此以外,也允許各成員采取必要的措施來確保他們(men) 達到其保護標準。協議鼓勵各國采取那些合適的國際標準,但是這並不要求他們(men) 因為(wei) 標準化而改變其保護水平。

 協議製定了一個(ge) 良好行為(wei) 守則供中央政府機構準備、采納和應用標準時有所遵循,同時也規定了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應該據以製定和實施技術規章。協議要求,為(wei) 確定產(chan) 品和國家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應該公正和公平,特別是在國產(chan) 貨物和相應的進口貨物之間尤其應該如此。另外,該協議還鼓勵相互承認合格評定結果,即如果出口國政府確認某產(chan) 品與(yu) 某一技術標準相符合,進口國政府通常應該接受這個(ge) 結論。為(wei) 了保證全世界的出口商能夠得到關(guan) 於(yu) 技術規章和標準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的全部必要信息,協議要求世貿組織的所有成員政府建立國家谘詢點。

 (二)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要成公開透明許可程序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要求進口許可製度既是透明的,又是可預見的。協議要求各方公開足夠的信息以使貿易商了解授予許可證的根據。協議還包括了關(guan) 於(yu) 進口價(jia) 許可程序的建立和修改的通知的一些規則,並且對申請的審查方法提供了指導。

 該協議強調了進口許可程序的非歧視性,力圖減少行政管理措施的隨意性。它要求各成員做到:

 1.中性實施並公平管理進口許可程序;

 2.提前公布為(wei) 符合許可要求所需的一切規章和資料,並要求將有關(guan) 副本提交世貿組織秘書(shu) 處;

 3.簡化許可申請表格和手續,行政管理機關(guan) 不得超過三個(ge) ;

 4.許可證持有者應該與(yu) 非許可證產(chan) 品的進口者一樣擁有獲得必要外匯的機會(hui) 。

 關(guan) 於(yu) 自動許可程序,是指在任何情況下,對申請一律予以批準簽發的進口許可製度,這種製度不得以對進口產(chan) 品產(chan) 生限製作用的方式進行。協議製定了標準,符合該標準的自動許可程序被認為(wei) 不具有貿易限製效果,而且自動許可的批準時間不得超過10天。

 非自動許可程序要求對進口商造成的行政負擔隻能限於(yu) 管理其適用的措施所絕對必要的程度,並且這些程序對進口造成的限製和扭曲,不得超過預計這些措施本身將產(chan) 生的限製和扭曲。

 (三)《海關(guan) 估價(jia) 協議》促進海關(guan) 規範化與(yu) 便利化

 《海關(guan) 估價(jia) 協議》為(wei) 貨物因海關(guan) 目的而估價(jia) 製定了一個(ge) 公平、統一、中性的製度。它禁止使用武斷的和虛假的海關(guan) 估價(jia) 。該協議提供了一套估價(jia) 的規則,確定了6種估價(jia) 的辦法,按照先後次序實施:貨物本身的成交價(jia) 格;相同貨物的成交價(jia) 格;同類貨物的成交價(jia) 格;扣除法價(jia) 格,即進口方國內(nei) 銷售價(jia) 格扣除有關(guan) 的國內(nei) 費用後的價(jia) 格;計算法價(jia) 格,即產(chan) 品的成本、有關(guan) 費用、合理利潤等加總後得出的價(jia) 格;符合規定的其他辦法。

 (四)裝船前檢驗協議

 裝船前檢驗就是雇傭(yong) 獨立的專(zhuan) 業(ye) 公司來檢驗海外訂購的貨物的裝載情況,主要是檢驗價(jia) 格、數量和質量。這個(ge) 做法被許多發展中國家所采用,其目的在於(yu) 保護國內(nei) 財政利益(例如防止資本外流、商業(ye) 欺詐以及逃避海關(guan) 關(guan) 稅)和彌補行政管理機構的不足。

 協議承認原關(guan) 貿總協定的原則和義(yi) 務適用於(yu) 各政府授權的裝船前檢驗機構的活動。使用裝船前檢驗的政府的義(yi) 務包括非歧視、透明度、保護商業(ye) 秘密、避免不合理的拖延、采用具體(ti) 的指導方針來進行價(jia) 格審核以及避免各裝船前檢驗機構的利益衝(chong) 突。出口成員對於(yu) 裝船前檢驗使用者的義(yi) 務包括在實施國內(nei) 法律和規章時的非歧視原則,盡快公開這些法律和規章以及提供所需要的技術援助。

 協議建立了一個(ge) 獨立的審議程序,由一個(ge) 代表裝船前檢驗機構的組織和一個(ge) 代表出口商的組織共同管理,從(cong) 而解決(jue) 出口商和裝船前檢驗機構的爭(zheng) 議。

 (五)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

 原產(chan) 地規則可以影響商業(ye) 活動的很多方麵。例如,配額關(guan) 稅優(you) 惠的管理,以及反傾(qing) 銷、反補貼的實施。世貿組織的《原產(chan) 地規則協議》是多邊貿易體(ti) 製有史以來第一個(ge) 關(guan) 於(yu) 原產(chan) 地規則的協議,它要求世貿組織成員保證它們(men) 的原產(chan) 地規則必須是透明的,並不會(hui) 對國際貿易造成限製、扭曲和幹擾。它們(men) 必須一貫、統一、公平、合理地加以管理。它們(men) 必須建立在肯定的標準上(也就是說,它們(men) 應該表明哪些應該授予原產(chan) 地證明,而不是表明哪些不授予原產(chan) 地證明)。

 更長遠地說,協議目標是協調各種原產(chan) 地規則,而不僅(jin) 僅(jin) 限於(yu) 那些與(yu) 給予關(guan) 稅優(you) 惠有關(guan) 的規則。它在一套原則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個(ge) 協調程序,並將經過3年的醞釀而得以完成。這些原則包括使原產(chan) 地規則客觀易懂並且可以預測。

 (六)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協議對投資政策的規範

 1.世界貿易組織對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的界定

 烏(wu) 拉圭回合談判中,各締約方提出許多應被關(guan) 貿總協定禁止的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其後由美國提交了一份清單,列示出主要的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並由烏(wu) 拉圭回合貿易談判委員會(hui) 采納。

 (1)當地成份要求:投資者在生產(chan) 和采購中必須保證一定比例的當地來源,或在其全部生產(chan) 的價(jia) 值中保證一定絕對數額的當地來源。

 (2)進口限製:投資者有義(yi) 務限製其對進口零部件和產(chan) 品的使用,或當有相似的當地產(chan) 品時,有義(yi) 務以當地產(chan) 品替代進口產(chan) 品的使用。

 (3)製造要求:投資者有義(yi) 務生產(chan) 特定零部件和產(chan) 品。

 (4)貿易平衡要求:依據有關(guan) 法律或法規,要求公司的出口額應達到其進口的特定比例,或將對產(chan) 品零部件的進口與(yu) 其他產(chan) 品的出口聯係起來,這種措施表現為(wei) 進口限製或出口實績要求。

 (5)國內(nei) 銷售要求:投資者有義(yi) 務以低於(yu) 世界市場的價(jia) 格向東(dong) 道國市場銷售特定比例或價(jia) 值的產(chan) 品。類似於(yu) 進口替代的作用。

 (6)外匯管製:限製投資者兌(dui) 換外匯。此規定削弱了公司出口的能力。

 (7)出口實績要求:在投資初期,投資者必須承諾出口特定比例、數量或價(jia) 值的產(chan) 品。

 (8)匯款限製:投資者將利潤、資本或其他投資收益匯回母國的能力受到有關(guan) 法律或法規的限製,這種限製常常同投資者的出口實績相關(guan) 。

 (9)技術轉讓要求:投資者必須在生產(chan) 中采用有關(guan) 技術工藝,否則必須轉讓給東(dong) 道國公司。此項措施涉及出口、當地成份、國內(nei) 銷售、製造以及研究與(yu) 開發等各項要求。

 (10)產(chan) 品授權協議:母公司必須授權子公司廣泛的管理權限,包括研究開發、產(chan) 品設計、定價(jia) 、營銷、生產(chan) 和銷售服務。但此協議並不一定包括出口要求。

 (l1)激勵措施:涉及直接支付、補貼、國內(nei) 稅的減免等增加投資者收入或減少其投資風險的規定。若這些激勵措施是以投資者進、出口業(ye) 績為(wei) 條件的,則將對貿易產(chan) 生直接影響。

 (12)製造限製:投資者不得在東(dong) 道國製造特定產(chan) 品或某類產(chan) 品。

 (13)外匯平衡要求:規定進口所需外匯的一定比例可以由其出口收匯提供,其餘(yu) 部分則必須自行籌集。

 (14)許可要求:規定投資者必須將類似於(yu) 外國公司在東(dong) 道國使用的技術,甚至無關(guan) 的技術許可東(dong) 道國公司使用。

 (15)當地股權要求:外資創辦的公司中的特定比例股權應由當地公司持有或控製。此措施旨在確保當地投資者有機會(hui) 參與(yu) 經營管理。

 2.《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協議》的主要內(nei) 容

 (1)協議明文禁止的有關(guan) 措施

 協議在前言中明確指出,某些管轄投資待遇的措施會(hui) 對貿易造成限製或扭曲效果。於(yu) 是協議規定任何締約方均不得實施違背《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和第11條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製的任何措施。 協議後還附有一份清單,列示出被認定為(wei) 與(yu) 上述條款不符的措施:

 當地成份要求:即要求公司保持一定比例的當地來源;

 貿易平衡要求:即依據公司出口的數量或價(jia) 值對公司購買(mai) 或使用的進口產(chan) 品數量或價(jia) 值加以規定;

 進口用匯規定:即依據公司流入的外匯額對公司的進口量加以規定;

 國內(nei) 銷售要求:即限製公司產(chan) 品出口,不論其以下列何種方式表達:具體(ti) 品種、產(chan) 品數量或價(jia) 值、在當地生產(chan) 的產(chan) 量或產(chan) 值的一定比例。

 協議項下禁止的措施不僅(jin) 包括強製性措施,也包括那些"采用後會(hui) 帶來利益"的措施。盡管協議未對"利益"二字加以解釋,但可以看到其包含所有形式的"利益"(包括與(yu) 稅收有關(guan) 的)且含義(yi) 比"補貼"二字更寬泛。

 (2)有關(guan) 投資措施取消的程序性規定

 世貿組織成員必須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後90天內(nei) ,向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通報其正在使用的與(yu) 本協議不一致的所有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措施。並根據各成員經濟發展階段的不同,在相應的過渡期內(nei) 取消這些措施;發達國家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後2年內(nei) ,發展中國家在5年內(nei) ,最不發達國家在7年內(nei) 取消。建立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委員會(hui) 監督此項規定的執行。世界貿易組織爭(zheng) 端解決(jue) 機製將管轄此協議項下爭(zheng) 議的磋商和解決(jue) 。本協議生效後5年內(nei) 應由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對協議實施情況加以評審,如有必要可對協議文本進行修訂(擴大列舉(ju) 式清單的內(nei) 容)並考慮增加有關(guan) 投資政策和競爭(zheng) 政策的補充性條款。

 (3)例外規定

 首先,《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中所有例外均適用於(yu) 本協議;其次,發展中國家還可享受特殊優(you) 待。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在貿易、發展和金融方麵的特殊要求,可以允許他們(men) 暫時背離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製原則,但必須符合《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第18條的規定,即隻能是為(wei) 了扶持國內(nei) 幼稚產(chan) 業(ye) 而采取的修改、或撤消其關(guan) 稅減讓表中關(guan) 稅減讓,以及數量限製等措施。另外貨物貿易理事會(hui) 可以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成員的要求,擴展其過渡期,但申請方必須證明其在實施協議中的特殊困難。在過渡期內(nei) ,成員方不得修改其所提交的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清單以增加與(yu) 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製原則不一致的程度。到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之日,實施不足180天並與(yu) 協議不符的投資措施不適用過渡期的規定。在過渡期內(nei) ,為(wei) 了不對已建立的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成員方可在下列兩(liang) 種情況下將那些是適用於(yu) 已建立公司的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用於(yu) 新建公司。第一,新建公司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與(yu) 已建公司相類似;第二,有必要避免在新建公司與(yu) 已建公司間造成競爭(zheng) 扭曲。在上述兩(liang) 種情況下使用的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必須向貨物貿易委員會(hui) 通報,並要同對已建公司所使用的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同時取消。

 《與(yu) 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協議》隻適用於(yu) 與(yu) 貨物貿易有關(guan) 的投資措施。

 (七)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涉及食品以及動植物的衛生規章,協議承認政府有權采取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但是規定,所有的措施必須以科學為(wei) 基礎,應該僅(jin) 在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內(nei) 實施,而且不應該在情況和條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員之們(men) 實行武斷和不正當的歧視。

 該協議鼓勵各成員將他們(men) 的相關(guan) 檢疫措施建立在現存相應的國際標準、指導方針和建議的基礎上。但是,如果有科學的理由或者經適當風險評估符合要求的,各成員可以保持或引入導致更高標準的措施。

 如果出口國向進口國證明他的標準已經達到進口國相應的健康保護水平,則協議各成員有義(yi) 務接受其他國家的同等的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標準。協議包括有關(guan) 控製、檢查和批準手續的條款。對於(yu) 新的或變更了的動植物衛生檢疫規章,各成員政府必須事先通知,並建立一個(ge) 全國谘詢點以提供信息。

 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委員會(hui) 提供了一個(ge) 講壇,以監督承諾的執行,就對貿易有潛在影響的事務進行磋商和討論。該委員會(hui) 同時保持和其他有關(guan) 組織的聯係並監督國際協調的進程。

 二、世貿組織協議中的農(nong) 業(ye) 協議

 (一)農(nong) 產(chan) 品貿易自由化改革

 烏(wu) 拉圭回合《農(nong) 業(ye) 協議》為(wei) 農(nong) 產(chan) 品貿易領域中的逐步自由化改革提出了一個(ge) 行動方案。該方案旨在建立一個(ge) "公平、公正、以市場為(wei) 導向的農(nong) 產(chan) 品貿易體(ti) 製",要求各方在下列方麵遵守新的紀律:

 1.擴大市場準入、維護公平競爭(zheng)

 (1)取消非關(guan) 稅措施,將其關(guan) 稅化

 《農(nong) 業(ye) 協議》要求各成員必須取消全部非關(guan) 稅措施,並將這些非關(guan) 稅壁壘措施以1986年~1988年為(wei) 基期,按一定公式轉化為(wei) "等量關(guan) 稅",再加上受非關(guan) 稅措施影響的產(chan) 品的現行正常關(guan) 稅稅率構成混合關(guan) 稅(combined tariff)。

 非關(guan) 稅措施關(guan) 稅化有三個(ge) 例外。第一,以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為(wei) 目的而采取的措施。第二,據《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的普遍例外或世貿組織其他協議而采取的、與(yu) 農(nong) 業(ye) 無關(guan) 的措施得以保留。第三,若某成員向其他成員提供最低市場準入機會(hui) ,則其可自願選擇暫時維持非關(guan) 稅措施。

 (2)削減農(nong) 產(chan) 品進口關(guan) 稅

 對於(yu) 混合關(guan) 稅,發達國家在本協議實施內(nei) (1995年~2000年)平均削減35%;發展中國家在協議實施期內(nei) (1995年~2005年)平均削減24%。對每一單項產(chan) 品,發達國家至少削減15%,發展中國家10%。最不發達國家不承擔任何義(yi) 務。若產(chan) 品不受非關(guan) 稅措施限製,其關(guan) 稅減讓以約束關(guan) 稅水平為(wei) 基礎進行計算。如果關(guan) 稅沒有被約束,則關(guan) 稅減讓以1996年9月1日的關(guan) 稅水平為(wei) 基礎。

 (3)非歧視地實施關(guan) 稅配額及關(guan) 稅配額量的定義(yi)

 部分農(nong) 產(chan) 品進口國就某些農(nong) 產(chan) 品的進口與(yu) 一些國家簽訂了協議。其較高的約束關(guan) 稅,對相關(guan) 國家產(chan) 生了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國家規定以相對較低關(guan) 稅水平進口一定量農(nong) 產(chan) 品的義(yi) 務,即在規定數量內(nei) 的進口征收較低關(guan) 稅,對超過規定數量部分的進口則征收較高關(guan) 稅才允許進口,這就是關(guan) 稅配額。值得強調的是關(guan) 稅配額規定的數量並不是實際進口量或義(yi) 務,僅(jin) 僅(jin) 是一種承諾,實際進口則由進口國國內(nei) 市場需求而定,並不是必須進口的數量。烏(wu) 拉圭回合《農(nong) 業(ye) 協議》規定,世貿組織成員在農(nong) 產(chan) 品進口管理中,可對在烏(wu) 拉圭回合前實施進口數量限製的農(nong) 產(chan) 品進口使?quot;廝芭潿?quot;管理。

 使用"關(guan) 稅配額"管理辦法的世貿組織成員,需承諾對有關(guan) 產(chan) 品每年的關(guan) 稅配額準入量,配額準入量內(nei) 的進口繳納低稅率(稱為(wei) 配額內(nei) 稅率),超過配額準入量的進口則需繳納較高的稅率(稱為(wei) 配額外稅率)。

  根據世貿組織有關(guan) 規定,關(guan) 稅配額準入量應至少保持現行實際市場準入水平,即不低於(yu) 最近三年的平均進口量,如這一進口量不足國內(nei) 近三年平均消費量的3%,則應以消費量的3%確定配額量,並承諾一定的增量,到實施期未達到國內(nei) 消費量的5%。這裏所指的配額準入量是市場準入機會(hui) ,不是最低購買(mai) 義(yi) 務。世貿組織文件明確規定,"現行準入機會(hui) 應定義(yi) 為(wei) 允許在基期內(nei) 進口的數量,無論此數量是否進口"。世貿組織無任何文件規定成員承諾的準入量是購買(mai) 義(yi) 務。

 (4)規定最低市場準入機會(hui)

 鑒於(yu) 一些國家和地區在非關(guan) 稅措施關(guan) 稅化方麵的可操作性存在困難,《農(nong) 業(ye) 協議》規定一些進口國可以規定最低市場準入機會(hui) ,以擴大農(nong) 產(chan) 品的進口量,促進農(nong) 產(chan) 品貿易自由化。實施最低市場準入機會(hui) 的條件是:①以1986年~1988年為(wei) 基期,在該時期內(nei) ,某產(chan) 品的進口數量不足國內(nei) 消費量的3%;②從(cong) 1986年開始不對該產(chan) 品進行出口補貼;③若該產(chan) 品為(wei) 初級產(chan) 品,對其實行了有效的生產(chan) 限製措施。

  根據上述條件,發達國家可對初級農(nong) 產(chan) 品或加工農(nong) 產(chan) 品實施該規定。以1995年為(wei) 例,最低市場準入水平不得低於(yu) 基期(1986年~1988年)國內(nei) 消費量的4%,並且在實施期內(nei) 每年增加基期國內(nei) 消費水平的0.8%。對於(yu) 發展中國家成員,也可使用該規定,但僅(jin) 限於(yu) 初級農(nong) 產(chan) 品。最初水平為(wei) 基期國內(nei) 消費量的1%;在實施期第5年和第6年達到2%,在第10年達到國內(nei) 消費水平的4%。

 (5)特殊保障措施

 世貿組織成員可援引《1994年關(guan) 貿總協定》保障條款、《保障措施協議》及《農(nong) 業(ye) 協議》規定的特殊保障措施,以維護自身貿易利益。但隻能擇其一,不得同時使用。任何成員在引用特殊保障措施時,需提前或在采取行動十天內(nei) 通知農(nong) 業(ye) 委員會(hui) ,且應給予有利害關(guan) 係的成員磋商的機會(hui) 。

 2.進一步規範政府支持措施和出口補貼

 除了高的壁壘以外,農(nong) 產(chan) 品國際貿易中的扭曲主要由發達國家采取的補貼造成。雖然關(guan) 貿總協定多年來在工業(ye) 品的補貼方麵製定了一些規則,但是,卻一直未能把各國政府對農(nong) 業(ye) 部門的補貼置於(yu) 紀律的約束之下。而《農(nong) 業(ye) 協議》的確是第一次在製定農(nong) 產(chan) 品補貼規則方麵,做出了開創性的努力。

 《農(nong) 業(ye) 協議》使用的分類方法,有利於(yu) 要求各方政府減少使用補貼。協議原則上把補貼劃分成兩(liang) 類:綠色補貼和黃色補貼。綠色補貼是那些許可使用、不必承擔削減義(yi) 務的補貼。而黃色補貼包括那些必須承諾削減義(yi) 務的補貼。

 (1)政府為(wei) 農(nong) 民收入水平提高可采取的綠色補貼

 所有"沒有、或僅(jin) 有最微小的貿易扭曲或影響生產(chan) 作用"以及"沒有對生產(chan) 者提供價(jia) 格支持"的補貼,均被認為(wei) 是綠色補貼,並不承擔削減義(yi) 務。這樣,對於(yu) 政府為(wei) 提高農(nong) 業(ye) 的生產(chan) 率和效率而提供補貼,或采取適當措施對農(nong) 民提供支持的權利,協議並沒有一概加以限製。這類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在農(nong) 業(ye) 研究、病蟲害控製、特定產(chan) 品的檢驗和分級、營銷和促銷活動等方麵的政府開支。第二,政府用於(yu) 自主生產(chan) 者的收入保險和收入保障計劃。第三,救濟自然災害的開支。第四,通過下述計劃給予的結構調整資助:旨在便利從(cong) 事可銷售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人員退休的生產(chan) 者退休計劃;旨在認可銷售的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中轉移土地或其他資源包括牲畜的資源輪休計劃;旨在幫助生產(chan) 者對運營進行財政或實物結構調整的投資支持。第五,環保計劃下的開支。第六,對落後地區援助計劃下的開支。

 (2)政府要謹慎使用的黃色補貼

 黃色補貼主要包括國內(nei) 支持補貼。協議為(wei) 各國政府向國內(nei) 生產(chan) 者提供的國內(nei) 支持總量,製定了最高上限(計算結果為(wei) "總量支持")。此外,協議還要求,發達國家在1986年~1988年基期年份內(nei) 國內(nei) 支持的平均水平上,在6年內(nei) 削減補貼總量的20%。發展中國家在10年內(nei) 削減補貼總量的13.33%。

 計算總量支持的基礎,是單個(ge) 產(chan) 品的平均國外參考價(jia) 格與(yu) 其國內(nei) 實施的政府管理價(jia) 格之差乘以生產(chan) 數量。為(wei) 計算總量支持,還要將不按產(chan) 品劃分的國內(nei) 補貼量,添加到按逐個(ge) 產(chan) 品計算的總量支持中去。

 上述的綠色補貼並不包括在總量支持之中。此外,如果滿足一定的條件,在限定產(chan) 量的計劃中給予生產(chan) 者的直接補貼款也可不包括在內(nei) 。同時,在給予某些具體(ti) 產(chan) 品的補貼額不超過5%的情況下,對該產(chan) 品進行補貼的開支也可以不計算在總量支持之中。同樣,就不按具體(ti) 產(chan) 品劃分的國內(nei) 補貼而言,如果其補貼總量不超過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總值的5%,也可以排除在外。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這個(ge) 最小百分比是10%。盡管總量支持是在逐個(ge) 產(chan) 品的基礎上計算的,但是削減義(yi) 務是針對總量實施的。這樣便確保各國可以保持一定的靈活性,隻要不超過其義(yi) 務規定的總體(ti) 補貼的上限範圍,就可以在補貼產(chan) 品之間調劑補貼量。

 (3)逐漸削減農(nong) 產(chan) 品出口補貼

 《農(nong) 業(ye) 協議》對農(nong) 產(chan) 品出口補貼的價(jia) 值和數量的上限水平進步作了規定。發達國家應在6年內(nei) (按照1986年~1990年的水平)平均分或削減其出口補貼開支的36%。同樣,出口補貼的數量也應在6年的時間裏,在同一基期的基礎上,平均分期削減21%。發展中國家的義(yi) 務是在10年期限內(nei) 分別削減24%和14%。協議還列明對於(yu) 不承擔出口補貼削減義(yi) 務的產(chan) 品,今後不得再給予此類補貼。

 上述減讓對於(yu) 獲得大量補貼的農(nong) 產(chan) 品有特殊的重要意義(yi) ,這些產(chan) 品包括小麥、穀物、肉類、奶製品和糖。到實施期結束時,對這些產(chan) 品出口補貼的總額將由225億(yi) 美元下降到145億(yi) 美元,其中歐盟的補貼額占一半。  

 3.動植物衛生檢疫的科學性、合理性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農(nong) 產(chan) 品貿易的進行始終離不開動植物衛生檢疫。《農(nong) 業(ye) 協議》規定:各成員同意實施關(guan) 於(yu) 采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這使任何國家在限製農(nong) 產(chan) 品進口以保護居民、動植物健康或生命安全時,不得武斷行事,要比過去更多地基於(yu) 科學根據和風險評估,從(cong) 而促進農(nong) 產(chan) 品貿易的發展。另一方麵,貿易流動的增加使得各國的標準越來越接近,形成互動局麵。此外,透明度的增加減少了濫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可能性。然而,新規則是否能達到減少貿易爭(zheng) 端的效果還有待觀察,因為(wei) 協議的措辭還有諸多模糊之處,無法完全阻止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被保護主義(yi) 者所利用。

 (三)世貿組織主要成員農(nong) 業(ye) 自由化改革現狀

 1.美國

 1996年4月,美國出台了《聯邦農(nong) 業(ye) 改進及改革法》,為(wei) 1996年至2002年的美國農(nong) 業(ye) 部門製定了新法律。該法涉及農(nong) 產(chan) 品貿易、信貸、營養(yang) 支持、農(nong) 業(ye) 促進、教育、農(nong) 村發展等方麵的問題。

 (1)改革收入支持補貼政策

 取消自70年代初開始實施的目標價(jia) 格和價(jia) 差補貼,實行彈性生產(chan) 合同補貼條款,變革收人支持補貼政策。所謂彈性生產(chan) 合同補貼是指按1996年新法案對承包作物種植的農(nong) 場主從(cong) 1996年至2002年給予的補貼。這7年間的補貼總額為(wei) 360億(yi) 美元。該法案取消了收入支持補貼與(yu) 農(nong) 產(chan) 品價(jia) 格相聯係的環節,規定參與(yu) 政府計劃的生產(chan) 者可獲得大量與(yu) 產(chan) 品價(jia) 格無關(guan) 的補貼。新法案還取消了對大部分作物種植的限製,允許農(nong) 戶有充分的種植彈性。

 (2)奶製品、花生和蔗糖修正案

 在新法案頒布之前,農(nong) 產(chan) 品生產(chan) 者通過價(jia) 格支持而不是收入支持獲益。新法案要求逐步取消對奶製品的價(jia) 格支持,削減對花生、蔗糖的支持。對於(yu) 奶製品,價(jia) 格從(cong) 1996年的10.35美元/蒲式耳平均下調至1999年的9.90美元/蒲式耳。該支持項目於(yu) 2000年11月1日結束。從(cong) 2000年開始,將對黃油、脫脂牛奶、奶酪實行追索權貸款計劃。對於(yu) 花生,取消國家最小磅數配額和市場銷售不足造成的儲(chu) 備,允許對計劃法案的成本費用實行嚴(yan) 格控製。花生配額款率被凍結在每噸610美元的水平上,與(yu) 1995年每噸678美元相比有所下降。對於(yu) 蔗糖,通過給生產(chan) 者提供貸款實現價(jia) 格支持。

 (3)修訂貿易條款

 第一,《農(nong) 業(ye) 貿易促進與(yu) 援助法》規定美國可將農(nong) 業(ye) 貸款給與(yu) 私營企業(ye) 。第二,糧食安全保障儲(chu) 備法案將儲(chu) 備品種擴大,除原來包括的小麥外,還有水稻、玉米和高粱。除小麥外,其他品種可用於(yu) 國際人道主義(yi) 援助。第三,新法案對擴大出口計劃中的出口補貼現定了上限,1996年至2002的最大出口補貼額分別為(wei) 3.5億(yi) 、2.5億(yi) 、5億(yi) 、5.5億(yi) 、5.79億(yi) 、4.78億(yi) 、4.78億(yi) 美元。若國際市場農(nong) 產(chan) 品價(jia) 格較高,美國則會(hui) 限製出口補貼數量。第四,以市場準入項目取代市場促進項目。根據前者,若一實體(ti) 遭到外國不公平的貿易傷(shang) 害,可得到優(you) 先資助權。

 (4)其他條款

 首先,鞏固和擴大對自然資源保護的規定,在7年內(nei) 為(wei) 農(nong) 場主提供13億(yi) 美元的教育、技術方麵的鼓勵性補貼。

 其次,建立用於(yu) 農(nong) 業(ye) 研究和鄉(xiang) 村發展方麵的基金。1996財政年度商品信貸公司提供給該基金5000萬(wan) 美元,1997年為(wei) 1億(yi) 美元,1998年為(wei) 1.5億(yi) 美元。

 第三,成立一個(ge) 關(guan) 於(yu) 對世紀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委員會(hui) ,研究美國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的未來及聯邦政府在農(nong) 業(ye) 發展中的作用。  

 2.歐盟

 為(wei) 了提高農(nong) 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效率,增強在世界市場的競爭(zheng) 力,協調共同農(nong) 業(ye) 政策和世貿組織的相關(guan) 協議,歐盟正在商討"2000年議程"。其主要內(nei) 容為(wei) :

 (1)可耕種作物

 在穀物方麵,首先,幹預價(jia) 格不再保證價(jia) 格的穩定性,僅(jin) 用於(yu) 保障農(nong) 場收入。穀物的幹預價(jia) 格將一次性削減20%。其次,對於(yu) 玉米、高粱、麥芽,鼓勵使用出口退稅。第三,澱粉馬鈴薯的最低價(jia) 格削減20%,但給予馬鈴薯種植者的補償(chang) 支付隨可耕種作物麵積支付的增長作相應增長。第四,給予穀物的直接支付從(cong) 每噸54個(ge) 歐洲貨幣單位升至每噸66個(ge) 歐洲貨幣單位。

 在油籽方麵,油籽的直接支付與(yu) 非紡織品亞(ya) 麻籽的直接支付維持在同一水平。這種非特定支付消除了《布萊爾大廈協議》限製種植麵積的基本條件,並促使歐盟取消所有的特定油籽支付。

  在蛋白質作物方麵,為(wei) 了維持其相對獲利性,種植者將被給予每噸6.5個(ge) 歐洲貨幣單位的額外直接支付,但仍需將直接支付總額由每噸78.49個(ge) 歐洲貨幣單位降至72.5個(ge) 歐洲貨幣單位。

 在糧食儲(chu) 備方麵,盡管歐盟依然保留強製儲(chu) 備,但其正常儲(chu) 備率將被固定在零。歐盟同意各成員進行資源儲(chu) 備,但需提高儲(chu) 備的有效性和對環境的正麵影響。

 (2)牛肉

 現有每噸2870個(ge) 歐洲貨幣單位的有效市場支持水平將被減少30%。現行幹預價(jia) 格在削減20%的基礎上,2002年開始被私人庫存壟斷價(jia) 格取代,後者的支持水平再削減10%。私人庫存基礎價(jia) 格定為(wei) 每噸1950個(ge) 歐洲貨幣單位,若歐盟平均市場價(jia) 格低於(yu) 基礎價(jia) 格的103%,將啟動私人庫存援助。

 (3)奶製品

 為(wei) 了增強產(chan) 品競爭(zheng) 力,黃油和脫脂奶粉的幹預價(jia) 格分四步削減15%。

 在直接支付方麵,每個(ge) 保險金單位得到的直接支付數量將被劃分為(wei) 兩(liang) 部分:所有保險金單位均可得到的基礎支付和依據各國產(chan) 量而定的附加支付。奶牛保險金隨幹預價(jia) 格的削減而逐漸增加,直至2003年達到100個(ge) 歐洲貨幣單位。

 在直接支持方麵,每個(ge) 生產(chan) 者能夠得到的數量取決(jue) 於(yu) 保險金單位的多少。後者依個(ge) 別參考數量與(yu) 歐盟平均產(chan) 奶量之比而定。

 此外,"2000年議程"還涉及私人庫存援助和營銷措施。例如,對於(yu) 向學校供應的牛奶,歐盟援助水平為(wei) 目標價(jia) 格的95%,每個(ge) 學生最大獲得量為(wei) 0.25升。

 (4)其他條款

 "2000年議程"還在普遍配額管理、融資管理、農(nong) 村發展等方麵作出較為(wei) 詳細的規定。

 3.韓國

 韓國放開了15項農(nong) 產(chan) 品的進口限製,其中對水稻規定了最低市場準入機會(hui) ,而其他14項產(chan) 品的自由化通過高關(guan) 稅率、適用關(guan) 稅稅率之上限、完全關(guan) 稅化等方式實現。

 水稻方麵,進口水稻全部用作水稻加工和提煉酒精,以盡量減少對韓國國內(nei) 米價(jia) 的衝(chong) 擊。為(wei) 提高韓國水稻的競爭(zheng) 力,政府投入巨額資金,以期減少生產(chan) 成本30%。

 牛肉方麵,到1998年,政府扶持1.4萬(wan) 養(yang) 牛專(zhuan) 業(ye) 戶,建設150個(ge) 養(yang) 牛專(zhuan) 業(ye) 區,所需進口飼料免征進口關(guan) 稅。

 豬肉方麵,到2001年,養(yang) 豬專(zhuan) 業(ye) 戶增至5000家,養(yang) 豬專(zhuan) 業(ye) 區到1998年達到78個(ge) ,希望借經營規模擴大,來降低生產(chan) 成本。此外,給予養(yang) 豬專(zhuan) 業(ye) 戶財務支持,所需飼料免征進口關(guan) 稅。

 柑桔方麵,將柑桔進口旺季與(yu) 韓國產(chan) 桔季節錯開,由韓國國營企業(ye) 經營進口業(ye) 務,所獲利潤用於(yu) 支持柑桔種植者。

 三、紡織品與(yu) 服裝協議

 紡織品與(yu) 服裝貿易的競爭(zheng) 新規則

 1、《紡織品與(yu) 服裝協議》的基本原則

 該協議在序言中聲明,在強化關(guan) 貿總協定規則和紀律的基礎上,以《多種纖維協議》為(wei) 基礎,將組織品與(yu) 服裝貿易分階段,逐步納入關(guan) 貿總協定體(ti) 係之中。並要求在逐步自由化過程中,應對與(yu) 組織品出口有特殊利益的國家與(yu) 地區,以及最不發達國家在紡織品貿易方麵的利益給予特殊考慮。

 2.紡織品與(yu) 服裝十年貿易自由化方案

 貿易自由化涉及《多種纖維協議》項下取消紡織品貿易的數量限製安排和非《多種纖維協議》項下取消與(yu) 關(guan) 貿總協定規則不一致的數量限製安排兩(liang) 部分。

 (1)《多種纖維協議》項下數量限製的分階段取消

 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將以十年時間分四個(ge) 階段,最終全部納入關(guan) 貿總協定。具體(ti) 時間為(wei) 1995年1月1日一2000年1月1日,分四個(ge) 階段,前三個(ge) 階段中每一階段取消配額限製的產(chan) 品都應包括毛條和紗、機織物、紡織製成品與(yu) 服裝這四類產(chan) 品中的每一類。

 第一階段:在協議生效後的第一天(1995年1月1日),以1990年為(wei) 基期,不少於(yu) 1990年總進口量16%的產(chan) 品配額限製被取消,即這些產(chan) 品的貿易將按關(guan) 貿總協定一般規則進行。

 第二階段:以1990年為(wei) 基期,以不少於(yu) 1990年總進口量17%的產(chan) 品的配額限製,於(yu) 1998年1月1日被取消。

 第三階段:以1990年為(wei) 基期,以不少於(yu) 1990年進口總量的18%的產(chan) 品配額限製,於(yu) 2002年1月1日被取消。

 第四階段:於(yu) 2005年1月1日,取消餘(yu) 下的所有產(chan) 品的配額限製。即紡織品與(yu) 服裝部門於(yu) 2005年1月1日,全部按關(guan) 貿總協定規範運行,全麵取消限製,利用關(guan) 稅保護組織品與(yu) 服裝業(ye) 。

  在取消數量限製的同時,協議還要求每一發達國家成員對過渡時期內(nei) 仍受限製的產(chan) 品,其進口配額每年應相應增加。在1995年~1997年,以1992年生效的《多種纖維協議》中雙邊協議所規定的配額為(wei) 基數,配額的年增長率不得低於(yu) 16%;在1998年~2001年,年增長率應比第一階段高25%;在2000年~2005年,以上一階段增長後配額為(wei) 基數,配額的年增長率不低於(yu) 27%。

 (3)非《多種纖維協議》項下的限製性措施分階段取消

 任何世貿組織成員所實行的非《多種纖維協議》的限製性措施和關(guan) 貿總協定下沒有被認可的措施,應於(yu) 1996年前使其與(yu) 關(guan) 貿總協定一致或在不超過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nei) ,即於(yu) 2005年以前,逐步取消。

 3.對協議執行的監督

 各成員同意為(wei) 了防止由於(yu) 轉運、改道而規避對該協議的執行、謊報原產(chan) 地和原產(chan) 國,偽(wei) 造正式文件和其他規避或違紀行為(wei) 的發生,應製定必要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加以管理。同時為(wei) 了使之與(yu) 國內(nei) 法規相一致,各方應予以充分合作。一旦發生了上述規避行為(wei) ,有關(guan) 成員進行磋商,如達不成協議,則可提交世貿組織紡織品監督局調解。經過調查,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有規避行為(wei) 發生,進口方可采取包括拒絕貨物進口,或在貨物已進口的情況下,按真實情況調整限製水平。

 另外,如果出口方對纖維成分、數量、貨品名稱和歸類的謊報,也被認為(wei) 是規避行為(wei) ,則進口方可以在與(yu) 其國內(nei) 法律和程序相一致的情況下,對涉及的進出口商采取適當的措施,但本規定不得妨礙各方對申報中的疏忽性錯誤作技術性調整。

 4.過渡期保障機製

 在逐步自由化過程中,隨著進口限製的減少和進口配額的逐步增加,某些長期受配額保護的市場可能會(hui) 受到衝(chong) 擊。為(wei) 了使各成員(主要是進口方市場)在過渡期內(nei) 紡織品貿易能夠較為(wei) 平衡地發展,不致於(yu) 造成嚴(yan) 重的危害,《紡織品與(yu) 服裝協議》規定了一個(ge) 過渡期保障機製。根據規定,當某一產(chan) 品確實已進入一國境內(nei) ,且其增加的數量已造成對該國境內(nei) 工業(ye) 生產(chan) 所直接競爭(zheng) 產(chan) 品的嚴(yan) 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時,則可采取過渡期保障措施。嚴(yan) 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必須是由於(yu) 該產(chan) 品進口數量增加,而不是由於(yu) 其他諸如技術上的改變或消費者偏好的變化等因素造成的。判別對某一工業(ye) 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實質性威脅,必須綜合考察由於(yu) 該產(chan) 品的進口增加而造成的該工業(ye) 部門的產(chan) 量、生產(chan) 率、生產(chan) 能力的利用、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水平、就業(ye) 、國內(nei) 價(jia) 格、利潤及投資等因素的變化,而不能僅(jin) 就某一指標來加以說明、判斷。

 協議規定,提出采取保障行動的一方應與(yu) 受該行動影響的另一方或各方協商達成諒解,可在60天協商期後的30天內(nei) 的進口之日或出口之日實施限製,並同時將此事通知紡織品監督機構。在特別情況下,如果拖延將導致難以挽回的損害,一方也可采取臨(lin) 時性行動,但在采取行動後不超過5個(ge) 工作日,即應發出協商請求並通知紡織品監督機構。一旦實施保障措施,限製的標準不應低於(yu) 該國在12個(ge) 月之內(nei) ,提出磋商要求前2個(ge) 月的進出口實際水平。保障措施最長為(wei) 3年,或者這項產(chan) 品從(cong) 協定的範圍內(nei) 被取消時應停止實施。 過渡期保障機製的實施應考慮最不發達國家和中小紡織品與(yu) 服裝出口國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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