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申領出口許可證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請。即由申領單位或個(ge) 人(以下簡稱“領證人”)向發證機關(guan) 提出書(shu) 麵申請函件。
申請的內(nei) 容包括:出口商品(貨物)名稱、規格、輸往國別地區、數量、單價(jia) 、總金額、交貨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匯方式)等項目。
同時,還須向發證機關(guan) 交驗有關(guan) 證件或材料;
外貿公司憑合同正本(或複印件);
非外貿單位憑主管部門(廳、局級)的批準件。
文物,憑文物主管部門的批準料件;
書(shu) 刊,憑出版主管部門的批準件;
名人字畫(隻限近代、現代),憑文化部的批準件;
黃金白銀(不含飾品),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件;
專(zhuan) 利、訣竅、傳(chuan) 統技藝,憑國家專(zhuan) 利局或主管部門的批準件。
居民或村民,憑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hui) 出具的說明情況的證明函和購貨發票辦理有關(guan) 手續方可出境。
屬於(yu) 下列情況的,還須提供有關(guan) 證件或材料:
(1)經批準享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ye) ,第一次向發證機關(guan) 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公司(企業(ye) )的批文、公司(企業(ye) )章程、營業(ye) 執照以及出口商品經營目錄等複印件一套;
(2)經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ye) ,第一次向發證機關(guan) 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項目合同的批件、營業(ye) 執照以及經國家對外經貿部認可的年度出口計劃等複印件一套。
二、審核、填表。發證機關(guan) 收到上述有關(guan) 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核。經同意後,由領證人按規定要求填寫(xie)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三、輸入電腦。填好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後送交發證機關(guan)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發證機關(guan) 將申請表各項內(nei) 容輸入電腦。
四、發證。發證機關(guan) 在申請表送交後的三個(ge) 工作日內(nei) ,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將第一、二、三聯交領證人,憑以向 海關(guan) 辦理貨物出口報關(guan) 和銀行結匯手續。同時,收取—定的辦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