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案例:單證一致,是否就一定能收到貨款

  問:我司去年代理出口一批幾櫃的行李箱到意大利,是開了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沒有不符點)。但對方收到貨後說裏麵的貨是垃圾,並印了照片回來,他們(men) 要求對方銀行拒付貨款,並通過的意大利警方告我司商業(ye) 詐騙!但我們(men) 這裏出口是經過海關(guan) 查驗相當嚴(yan) 格!不可能是我們(men) 把垃圾出口的!請問他們(men) 為(wei) 什麽(me) 可以這樣拒付貨款,麵對這樣的問題我們(men) 應該怎樣做好?

  答:在外貿出口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情形下,如果單據沒有不符點,出口商(受益人)是可以獲得款項的。因為(wei) 信用證交易中,強調的是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即所謂的單據買(mai) 賣,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及/或服務,這也是理論上所說的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性原則。但是,信用證交易的獨立抽象性原則也不是絕對的,當出口商有欺詐行為(wei) 時,開證行是可以拒付的,這也稱為(wei) 信用證交易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例外。也就是說,當信用證交易中存在欺詐的情形,如裝運的貨物為(wei) 沒有價(jia) 值的垃圾時,銀行顯然也沒有義(yi) 務遵守獨立抽象原則。這也是各國司法實踐所同意的一般觀點。

  你所提及的問題,實際也就是該出口案例是否就是例外?按照貴司所說,貴司的貨物經過出口的海關(guan) 查驗,且貴司也沒有裝運垃圾。但對方(進口商)確實也向意大利警方以商業(ye) 詐騙的理由報案,且拍攝了照片為(wei) 證。因此,本案關(guan) 鍵是事實究竟如何,即如何認定的問題。

  我認為(wei) ,對此案事實的認定,關(guan) 鍵是如何提供證據的問題,對此需要作好兩(liang) 方麵的工作:一方麵,貴司提供證據證明貴司所交付的貨物不是垃圾,而是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對此,光有海關(guan) 的查驗和報關(guan) 文件是不夠的,因為(wei) 海關(guan) 不可能查驗每一批貨物,且海關(guan) 的查驗是從(cong) 貨物監管角度看待的。因此貴司需要提供船公司收到的貨物不是垃圾的證明,如托運單、大副收據、提單等,同時也需要提供出口經驗證明,證明貨物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進一步的證據是工廠向貴司提供貨物的質量憑證、運輸(到裝運港)的憑證、在工廠起運的憑證、裝運港倉(cang) 庫的收貨憑證。以這些證據證明貴司提供的貨物是合格的、不可能是垃圾。另一方麵,在於(yu) 貴司能否證明對方所說的貨物(包括照片),並不是貴司交付的貨物。這可以通過運輸貨物的船公司的單據和證明、照片所指貨物與(yu) 貴司交付貨物是否具有同一性等予以說明。

  當然,如果意大利警方認為(wei) 對方所指稱的垃圾貨物就是貴司交付的貨物,則警方是有權有權銀行停止付款的,理由在於(yu) 欺詐是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的例外。

  對本案的實際處理,處理貴司提交前述兩(liang) 方麵的係列證據外,貴司應當自行以及通過貴司的往來銀行(參與(yu) 本案信用證交易的銀行)與(yu) 意大利開證銀行交涉,要求其付款。這樣迫使意大利銀行要求進口商提供確實的證據以證明收到的來自貴司的貨物為(wei) 垃圾。

  並且,由於(yu) 貴司是外貿代理人,貴司應當向進口商告知國內(nei) 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聯係方式等,與(yu) 此同時也應當向國內(nei) 委托人告知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以適用合同法第403條。或者當進口商與(yu) 國內(nei) 委托人在貴司對外訂立合同時,就相互知曉的情形下,告知本案的實際情況,並告知國內(nei) 委托人根據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直接與(yu) 外商交涉。當然,本方案基於(yu) 貴司與(yu) 國內(nei) 委托人之間是委托關(guan) 係而不是行記合同關(guan) 係的前提下。

  總之,貴司此時一方麵需要搜集並提供兩(liang) 方麵的證據以證明貨物與(yu) 合同相符,且不是意大利進口商收悉並提供照片的貨物,另一方麵應當及時向國內(nei) 委托人以及國外進口商告知委托人或進口商的名稱、地址、聯係方式,並讓他們(men) 相互直接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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