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幾年出台的境外投資便利措施有哪些?
答:近年來,外匯局進行了一係列改革來便利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包括:取消境外投資風險審查、取消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製度;允許境外企業(ye) 產(chan) 生的利潤用於(yu) 境外企業(ye) 的增資或者在境外再投資;允許購匯或使用國內(nei) 外匯貸款用於(yu) 境外投資;取消境外投資用匯規模限製,充分滿足企業(ye) 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需要;允許企業(ye) 在設立境外企業(ye) 或正式進行境外收購前,將前期資金如開辦費、律師費、保證金等購匯及匯出。
二、境內(nei) 投資者匯出用於(yu) 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包括哪幾個(ge) 方麵?
答:境內(nei) 投資者匯出用於(yu) 境外投資項目的前期費用包括以下幾類:
(一)收購境外企業(ye) 股權或境外資產(chan) 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
(二)在境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三)進行境外投資前,需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四)其他與(yu) 境外投資有關(guan) 的前期費用。
三、境內(nei) 投資者如何將前期費用匯出?
答:境內(nei) 投資者應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前期費用匯出的核準手續:
(一)書(shu) 麵申請(包括境外投資項目總投資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用匯金額,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二)境內(nei) 投資者的營業(ye) 執照或注冊(ce) 登記證明;
(三)境內(nei) 投資者參與(yu) 投標、並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guan) 文件(如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shu) 、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四)境內(nei) 投資者向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書(shu) 麵承諾函(承諾所匯出的前期費用隻用於(yu) 經批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如有違反,由境內(nei) 投資者承擔相關(guan) 法律責任);
(五)前期費用匯往境外賬戶的國別(地區)、境外賬戶開戶行、開戶人名稱、賬號的說明。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guan) 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材料無誤後,簽發資本項目外匯業(ye) 務核準件。境內(nei) 投資者憑核準件到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四、境內(nei) 投資者匯出前期費用有無數量上的限製?
答:境內(nei) 投資者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超過其向境內(nei) 有關(guan) 主管部門申請境外投資總額的15%;確因業(ye) 務需要超過15%,由所在地外匯分局核準。
境內(nei) 投資者經核準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列入境內(nei) 投資者到境外投資項目的總額。外匯局在核準其項目全部投資資金匯出時,應核減其前期已匯出的費用金額。
五、如果需要調回已經匯出的前期費用,如何辦理?
答:境內(nei) 投資者自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仍未完成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程序的,應將境外賬戶剩餘(yu) 資金調回境內(nei) 原匯出的外匯賬戶。所匯回的外匯資金如屬人民幣購匯的,持原購匯核準文件,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