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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廣州亞運會期間境外個人購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wei) 便利第16屆亞(ya) 運會(hui) 和廣州2010年亞(ya) 洲殘疾人運動會(hui) (以下簡稱廣州亞(ya) 運會(hui) 和亞(ya) 殘運會(hui) )期間境外個(ge) 人辦理購匯業(ye) 務,做好廣州亞(ya) 運會(hui) 和亞(ya) 殘運會(hui) 金融服務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決(jue) 定在廣州亞(ya) 運會(hui) 和亞(ya) 殘運會(hui) 期間對境外個(ge) 人實行購匯總額管理政策。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簡稱廣州亞(ya) 運會(hui) 和亞(ya) 殘運會(hui) 期間),境外個(ge) 人在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購匯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在廣州亞(ya) 運會(hui) 和亞(ya) 殘運會(hui) 期間,對境外個(ge) 人實行購匯總額管理,購匯總額為(wei) 等值5萬(wan) 美元。

為(wei) 保證政策的有效性和個(ge) 人結售匯管理信息係統(以下簡稱個(ge) 人結售匯係統)數據的連續、完整性,境外個(ge) 人在201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憑規定的證明材料,以及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guan) 於(yu) 上海世博會(hui) 期間境外個(ge) 人購匯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0]49號)的規定,已通過個(ge) 人結售匯係統辦理的購匯業(ye) 務,一並計入等值5萬(wan) 美元購匯總額累計。

(二)境外個(ge) 人購匯累計等值5萬(wan) 美元(含5萬(wan) 美元)以內(nei) 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

(三)境外個(ge) 人購匯累計超過等值5萬(wan) 美元的,在境內(nei) 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guan) 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購匯;原兌(dui) 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dui) 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dui) 換水單辦理兌(dui) 回。

二、銀行應通過個(ge) 人結售匯係統實時查詢境外個(ge) 人購匯額度累計使用情況,並將境外個(ge) 人經常項目購匯信息逐筆納入個(ge) 人結售匯係統“購匯交易”模塊中“境外個(ge) 人經常項目收入購匯”和“境外個(ge) 人原幣兌(dui) 回”項下,“身份證件號”輸入三位的字母國別代碼和身份證件號碼;同時,保證數據錄入的及時、準確和完整。

三、銀行和境外個(ge) 人辦理購匯、兌(dui) 回業(ye) 務時,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ye) 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四、銀行和境外個(ge) 人辦理購匯、兌(dui) 回業(ye) 務時,應遵守《個(ge) 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個(ge) 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個(ge) 人結售匯業(ye) 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及相關(guan) 外匯管理規定。本通知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自2011年1月1日起,終止執行廣州亞(ya) 運會(hui) 和亞(ya) 殘運會(hui) 境外個(ge) 人購匯總額管理政策,各銀行應恢複按照《個(ge) 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現行相關(guan) 外匯管理規定為(wei) 境外個(ge) 人辦理購匯業(ye) 務。屆時本通知自行失效。

六、違反本通知及相關(guan) 外匯管理規定為(wei) 境外個(ge) 人辦理購匯業(ye) 務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8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等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nei) 支局、城市商業(ye) 銀行、農(nong) 村商業(ye) 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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