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wei) 規範銀行外幣卡管理工作,便於(yu) 社會(hui) 公眾(zhong) 理解銀行外幣卡管理政策,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銀行外幣卡的有關(guan) 外匯管理法規進行了梳理整合。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銀行外幣卡包括境內(nei) 外幣卡和境外銀行卡。前者指境內(nei) 金融機構發行的外幣卡(以下簡稱“境內(nei) 卡”);後者指境外機構發行的銀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機構發行的人民幣卡(以下簡稱“境外卡”)。
二、境內(nei) 卡的分類
(一)按照發行對象,境內(nei) 卡可以分為(wei) 個(ge) 人卡和單位卡。個(ge) 人卡是向自然人發行的外幣卡;單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行,由該單位指定人員使用的外幣卡。
(二)按照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境內(nei) 卡可以分為(wei) 貸記卡和借記卡。貸記卡是允許持卡人在發卡金融機構給予的信用額度內(nei) 先使用、後還款的外幣卡;借記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後使用,沒有信用額度的外幣卡。
(三)按照發卡幣種,境內(nei) 卡可以分為(wei) 外幣卡和本外幣卡。外幣卡指單幣種外幣卡;本外幣卡指人民幣和外幣的雙幣種或多幣種卡。
三、境內(nei) 卡的發行和使用
(一)境內(nei) 金融機構可發行外幣貸記單位卡,但卡內(nei) 不能存有外匯資金;可以向在本行開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單位發行外幣借記單位卡,卡內(nei) 外匯資金應納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金管理。
(二)個(ge) 人卡在境內(nei) 銀行營業(ye) 櫃台可以提取人民幣現鈔,受理銀行應將相應結匯信息實時錄入個(ge) 人結售匯管理信息係統;也可以到發卡金融機構營業(ye) 櫃台,在其對外掛牌兌(dui) 換的幣種範圍內(nei) 提取外幣現鈔,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幣現鈔,也不得在自動櫃員機上提取外幣現鈔。
(三)單位卡在境內(nei) 不得提取外幣現鈔或人民幣現鈔。
(四)境內(nei) 卡在境外可用於(yu) 經常項目下的消費支付,不得用於(yu) 其他交易的支付。具體(ti) 管理要求參見本部分第(五)至(十)項。
(五)各發卡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境內(nei) 銀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戶類別碼》(見附件1)列出的商戶類別碼(MCC)在係統內(nei) 做好設置,嚴(yan) 格控製脫機交易。
(六)附件1列出的商戶類別碼分為(wei) 完全禁止、金額限製和完全放開三類。完全禁止類是指持卡人不得在此類代碼項下進行交易。金額限製類是指除6010、6011兩(liang) 個(ge) 商戶類別碼之外,其餘(yu) 代碼項下持卡人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完全放開類是指對交易金額沒有限製。
(七)各發卡金融機構應將商戶類別碼6010(銀行櫃台提現)和6011(自動提款機提現)合並設置境外提現限額:一日內(nei) 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一個(ge) 月內(nei) 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六個(ge) 月內(nei) 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
(八)各發卡金融機構若通過國際卡組織進行代授權交易,應遵守本通知規定。
(九)各發卡金融機構若因技術等原因未及時完成係統設置,應按月逐筆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已發生的不合規交易。
(十)附件1列出的商戶類別碼包含威士(Visa)、萬(wan) 事達(MasterCard)、運通(American Express)、JCB四個(ge) 銀行卡組織。各發卡金融機構發行其他銀行卡組織標識卡涉及的商戶類別碼,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四、境外卡收單業(ye) 務
(一)境外卡在境內(nei) 可以提取人民幣現鈔。通過銀行營業(ye) 櫃台辦理,受理銀行應將相應結匯信息實時錄入個(ge) 人結售匯管理信息係統;通過自動櫃員機辦理,每筆不得超過3000元人民幣。
境外卡在境內(nei) 可以到境內(nei) 金融機構營業(ye) 櫃台提取外幣現鈔,但不得在自動櫃員機上提取外幣現鈔。
(二)境外個(ge) 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內(nei) 提取人民幣現鈔未用完部分,可憑其原始交易憑證,如ATM或收單金融機構櫃台的相應單據,在提現後6個(ge) 月內(nei) ,到銀行營業(ye) 櫃台兌(dui) 回不超過原提現金額的外幣,並可按相關(guan) 規定匯出或攜帶出境。
(三)境內(nei) 金融機構為(wei) 境外卡辦理資金存入的,視同向境外匯款,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guan) 規定。
(四)境內(nei) 尚未開辦人民幣業(ye) 務的外資金融機構辦理境外卡收單業(ye) 務時,其銀行卡項下人民幣資金來源,應通過其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批準開立的結售匯人民幣專(zhuan) 用賬戶解決(jue) 。
五、銀行外幣卡項下的清算、還款及購匯
(一)銀行外幣卡境內(nei) 使用,應當遵守境內(nei) 禁止外幣計價(jia) 結算的外匯管理規定。境內(nei) 特約商戶(包括免稅店)受理的銀行外幣卡交易,其與(yu) 收單金融機構之間必須以人民幣清算。
(二)境內(nei) 卡境內(nei) 交易,扣除櫃台提取外幣現鈔部分,應通過境內(nei) 清算渠道以人民幣完成清算;境內(nei) 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應以人民幣償(chang) 還。
(三)境內(nei) 卡境內(nei) 交易若因特殊原因通過銀行卡國際組織清算,發卡金融機構在以外幣完成清算後,可用持卡人償(chang) 還的人民幣購匯補充已墊付的外匯。通過銀行卡國際組織清算是指兩(liang) 種情形:一是境內(nei) 外幣卡境內(nei) 交易通過銀行卡國際組織清算;二是“誤拋”交易,即境內(nei) 本外幣卡在境內(nei) 使用本應視同人民幣卡,卻被收單金融機構判為(wei) 外幣卡,拋至銀行卡國際組織清算。
(四)收單金融機構因銀行外幣卡境內(nei) 交易從(cong) 銀行卡國際組織收取的外匯,扣除櫃台提取外幣現鈔部分,應及時結匯。
(五)經批準在境外受理銀行外幣卡的境內(nei) 航空公司等特約商戶,與(yu) 收單金融機構之間可以用外匯清算,發卡金融機構可以支付外匯。
(六)境內(nei) 卡在境外消費或提現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匯資金償(chang) 還,也可在發卡金融機構購匯償(chang) 還。
(七)發卡金融機構辦理上述售匯業(ye) 務時,售匯額不得超過境內(nei) 卡已形成的外幣透支額,且必須直接用於(yu) 償(chang) 還已形成的透支款。
(八)境內(nei) 卡項下的各項費用,年費、換卡補卡費應以人民幣計收;其他費用可以由銀行直接從(cong) 有外匯餘(yu) 額的卡中扣取,也可由持卡人以人民幣支付。
(九)除外幣卡(含境內(nei) 卡和境外卡)境內(nei) 消費結匯、境外卡通過自動櫃員機提取人民幣現鈔和境內(nei) 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三項外,銀行卡項個(ge) 人結售匯業(ye) 務均應按規定錄入個(ge) 人結售匯管理信息係統。
(十)境內(nei) 和境外個(ge) 人使用銀行卡辦理外匯業(ye) 務時,應嚴(yan) 格遵守《個(ge) 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和《個(ge) 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的附件)等個(ge) 人外匯管理規定。
六、銀行外幣卡項下有關(guan) 業(ye) 務的統計及報備
(一)銀行外幣卡的結售匯統計應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收取外匯並結匯、扣收人民幣並購匯的金融機構完成。
(二)銀行外幣卡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印發<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ye) 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10]22號)執行。
(三)各發卡金融機構應按年度匯總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內(nei) 外幣卡交易和購匯信息統計表》(見附件2)。報送方式:紙質文件(加蓋業(ye) 務部門公章)。時間要求:年後一個(ge) 月內(nei)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阜成路18號華融大廈。收件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銀行外匯收支管理處。郵政編碼:100048。
(四)對於(yu) 銀行外幣卡項下發生的大額存款、提現或消費交易,境內(nei) 金融機構應嚴(yan) 格履行反洗錢報告等有關(guan) 義(yi) 務。
七、其他事項
(一)境內(nei) 卡所有附屬卡的消費、提現限額及大額報備等應與(yu) 主卡納入同一個(ge) 賬戶管理。
(二)本文所涉及的時間,“一個(ge) 月”指一個(ge) 自然月,“六個(ge) 月”按連續自然月計算。
(三)境內(nei) 人民幣卡清算組織應做好本外幣卡境內(nei) 交易的人民幣清算工作。發卡金融機構必須將本外幣卡的卡BIN上報境內(nei) 人民幣卡清算組織,供收單金融機構下載。收單金融機構應做好相應的銀行卡係統設置,在判卡時,必須優(you) 先判人民幣卡。
(四)人民幣卡在境外使用,由負責信息轉接的境內(nei) 人民幣卡清算組織參照附件1統一在係統內(nei) 設置。境內(nei) 人民幣卡清算組織應將6010列入完全禁止類,以防止人民幣卡在境外通過銀行櫃台提現;應對6011設置金額限製,每卡每日不超過等值10000元人民幣。
(五)開展銀行外幣卡業(ye) 務的金融機構應全麵客觀地向客戶介紹銀行外幣卡的外匯管理政策,向公眾(zhong) 說明銀行外幣卡使用範圍和透支還款等項管理規定,防止片麵宣傳(chuan) 和誤導。
(六)各地外匯局應對轄內(nei) 金融機構銀行外幣卡項下的宣傳(chuan) 、業(ye) 務開展中外匯管理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及可疑信息進行跟蹤檢查。對金融機構片麵和錯誤宣傳(chuan) 的,應責令其改正。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特約商戶和個(ge) 人,各地外匯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外匯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八、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規範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匯發[2004]6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下發境內(nei) 銀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類和限製類商戶類別碼的通知》(匯函[2004]1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更新境內(nei) 銀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戶類別碼的通知》(匯發[2004]110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規範部分新增境內(nei) 銀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戶類別碼的通知》(匯發[2007]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