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提高境內(nei) 企業(ye) 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決(jue) 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廣東(dong) (含深圳)、山東(dong) (含青島)、江蘇四個(ge) 地區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試點期限一年。現就試點有關(guan) 要求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願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內(nei) 企業(ye) ,可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經批準後參加試點。
二、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試點分局)應按《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見附件)相關(guan) 規定審核申請企業(ye) 資格,並根據當地實際和轄內(nei) 企業(ye) 申請情況,分期分批確定試點企業(ye) 名單。試點期間每個(ge) 試點分局核定的試點企業(ye) 總量不超過10家。
三、試點企業(ye) 應當按照《試點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辦理境外賬戶的開立、關(guan) 閉以及資金收付等業(ye) 務,並向外匯局報送相關(guan) 信息。
四、外匯局應按《試點辦法》相關(guan) 規定對試點企業(ye) 境外賬戶收支實施管理,並按企業(ye) 主體(ti) 建立業(ye) 務台賬。
五、試點企業(ye) 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年度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出口收入總額的一定比例。該比例由試點分局按照《試點辦法》相關(guan) 規定,根據企業(ye) 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
六、外匯局根據試點企業(ye) 報告信息,為(wei) 試點企業(ye) 辦理出口收匯核銷、進口付匯核銷(或進口付匯總量核查)等相關(guan) 外匯管理手續。試點企業(ye) 完成出口收匯核銷後,按規定正常辦理出口退稅。
七、試點分局應根據《試點辦法》和本通知的相關(guan) 規定製定本地區的試點操作規程,明確業(ye) 務操作要求。試點操作規程應於(yu) 2010年9月20日前上報總局備案後實施。
八、試點分局應加強對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以分管副局長為(wei) 組長的試點工作小組,根據總局的統一部署,製定具體(ti) 的試點工作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九、試點分局應做好對轄內(nei) 分支機構與(yu) 試點企業(ye) 的業(ye) 務培訓,加強政策宣傳(chuan) ,認真研究解決(jue) 試點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試點情況,並按季向總局上報試點工作階段性總結。
執行中如遇問題,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