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9日對外發布了《個(ge) 人外匯管理辦法》,《個(ge) 人外匯管理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個(ge) 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wei) 便利個(ge) 人外匯收支,簡化業(ye) 務手續,規範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guan) 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ge) 人外匯業(ye) 務按照交易主體(ti) 區分境內(nei) 與(yu) 境外個(ge) 人外匯業(ye) 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ge) 人外匯業(ye) 務。按上述分類對個(ge) 人外匯業(ye) 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ge) 人外匯業(ye) 務按照可兌(dui) 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ge) 人外匯業(ye) 務按照可兌(dui) 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ge) 人在境內(nei) 及跨境外匯業(ye) 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ge) 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guan) 外匯業(ye) 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wei) 個(ge) 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ye) 務,對個(ge) 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dui) 換機構(含代兌(dui) 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wei) 個(ge) 人辦理個(ge) 人外匯業(ye) 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係統辦理個(ge) 人購匯和結匯業(ye) 務,真實、準確錄入相關(guan) 信息,並將辦理個(ge) 人業(ye) 務的相關(guan) 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ge) 人在辦理個(ge) 人外匯業(ye) 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guan) 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ye) 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ge) 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guan) 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ge) 人結匯和境內(nei) 個(ge) 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nei) 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guan) 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章 經常項目個(ge) 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cong) 事貨物進出口的個(ge) 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ge) 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ye) 手續後,可以憑有關(guan) 單證辦理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ye) 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nei) 個(ge) 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yu) 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guan) 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ge) 人在境內(nei) 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guan) 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ge) 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ge) 人將原兌(dui) 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dui) 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dui) 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dui) 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dui) 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 資本項目個(ge) 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nei) 個(ge) 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nei) 個(ge) 人購買(mai) 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guan) 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ye) 務資格的境內(nei) 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nei) 個(ge) 人向境內(nei) 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nei) 個(ge) 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準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nei) 個(ge) 人對外捐贈和財產(chan) 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guan) 規定並經外匯局核準。
第二十一條境內(nei) 個(ge) 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zhai) 、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yu) 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chan) 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guan) 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ge) 人購買(mai) 境內(nei) 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dui) 應當符合相關(guan) 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ge) 人出售境內(nei) 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準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ge) 人不得購買(mai) 境內(nei) 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chan) 品。境外個(ge) 人購買(mai) 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ge) 人在境內(nei) 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zhai) 餘(yu) 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ge) 人對境內(nei) 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zhai) 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ge) 人在境內(nei) 的合法財產(chan) 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ge) 人財產(chan) 對外轉移的有關(guan) 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個(ge) 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ge) 人外匯賬戶按主體(ti) 類別區分為(wei) 境內(nei) 個(ge) 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ge) 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wei) 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chu) 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ge) 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ti) 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yu)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nei) 個(ge) 人和境外個(ge) 人外匯賬戶境內(nei) 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ge) 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ye) 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nei) 個(ge) 人從(cong) 事外匯買(mai) 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ye) 務資格的境內(nei) 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ge) 人在境內(nei) 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準,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zhuan) 用外匯賬戶。賬戶內(nei) 資金經外匯局核準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後,境外個(ge) 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zhuan) 用外匯賬戶內(nei) 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ye) 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ge) 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chu) 蓄賬戶。外匯儲(chu) 蓄賬戶的收支範圍為(wei) 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yu) 其直係親(qin) 屬之間同一主體(ti) 類別的外匯儲(chu) 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nei) 個(ge) 人和境外個(ge) 人開立的外匯儲(chu) 蓄聯名賬戶按境內(nei) 個(ge) 人外匯儲(chu) 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ge) 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guan) 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ge) 人購匯提鈔或從(cong) 外匯儲(chu) 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guan) 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ge) 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chu) 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guan) 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銀行應根據有關(guan) 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yi) :
(一)境內(nei) 個(ge) 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jun) 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ge) 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nei) 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個(ge) 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guan) 規定辦理;個(ge) 人外幣卡業(ye) 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guan) 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製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yu) 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