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yi) 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mai) 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製和管製行為(wei) ;狹義(yi) 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yu) 外國貨幣的兌(dui) 換實行一定的限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1]是外匯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規,主要規定了我國外匯管理的基本原則與(yu) 製度。由國務院於(yu) 1996年1月29日發布,1996年4月1日起實施,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jue) 定》修訂,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hui) 議修訂通過。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麵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ye) 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ye) 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ye) 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wei) 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guan) 外匯業(ye) 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ye) 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chan) 負債(zhai) 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準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ye) 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外匯管理的基本內(nei) 容
(一)基本原則
1.實行以市供求為(wei) 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的人民幣匯率。
2.外商投資企業(ye) 原則上要做到外匯自求平衡,並落實外匯平衡措施。
(二)登記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ye) 自營業(ye) 執照頒發之日起30天內(nei) ,應持批準證書(shu) 和營業(ye) 執照副本複印件,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ye) 外匯登記證》,並填寫(xie) 《 外商投資企業(ye) 基本情況表》後,憑證向企業(ye) 注冊(ce) 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異地或境外開戶須另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報批。
(三)收支管理
1.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ye) 出口商品報關(guan) 前, 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加蓋 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海關(guan) 憑有核銷單編號的報關(guan) 單驗關(guan) 放行。企業(ye) 待外匯收妥後,憑解付行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以及有關(guan) 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外商投資企業(ye) 從(cong) 境外進口商品(包括與(yu) 進口商品有關(guan) 的專(zhuan) 利、非專(zhuan) 利技術、有價(jia) 樣品等),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貸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cong) 屬費用以及與(yu) 進口商品有關(guan) 的專(zhuan) 利款、技術款等,由銀行在辦理付匯時同步核銷;預付貸款項下的進口付匯,銀行按規定逐筆核銷。
3.外商投資企業(ye) 資本項下外匯支出、償(chang) 還外匯債(zhai) 務本息,憑外匯管理部門批件辦理;外方投資者的利潤、股息和紅利的匯出,以及外籍華僑(qiao) 、港澳台職工的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的匯出,持董事會(hui) 分配決(jue) 議書(shu) 、納稅證明及有關(guan) 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從(cong) 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4.外商投資企業(ye) 與(yu) 境內(nei) 單位、個(ge) 人的結算一律使用人民幣計價(jia) 結算。
(四)外債(zhai) 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ye) 可以根據企業(ye) 經營的需要向境內(nei) 銀行借入外匯資金,也可以直接向境外銀行或企業(ye) 借入外匯資金,借款單位應在正式簽定合同後10天內(nei) ,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zhai) 登記證》。借款實行自借自還原則,企業(ye) 還本付息可用創匯收入直接償(chang) 還,也可以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後,到調劑市場購買(mai) 。
2.外商投資企業(ye) 向境內(nei) 銀行借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ye) 提供信用擔保或抵押擔保。
3.外商投資企業(ye) 向境外融資,並由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擔保業(ye) 務的金融機構和有外匯來源的非金融性質企業(ye) 為(wei) 其提供擔保的,須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規模。為(wei) 外商獨資企業(ye) 提供擔保,必須有等值的外匯資產(chan) 作抵押。不得為(wei) 外商注冊(ce) 資本提供擔保,政府機關(guan) 不能對外擔保。
(五)平衡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ye) 的外匯收入可以保留現匯,企業(ye) 買(mai) 賣外匯仍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辦理。企業(ye) 一切正常外匯收入均可進場賣出。企業(ye) 正常生產(chan) 、經營、還本付息和紅利匯出應首先從(cong) 其現匯帳戶餘(yu) 額中支付,帳戶資金不足時可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外匯管理部門審核其入場資格。對企業(ye) 外方資本金不到位、未按合同規定返銷以及未如期達到國產(chan) 化的,一般不予批準進場。對符合條件的,可進場購買(mai) 。
2.外國投資企業(ye) 從(cong) 外匯收支不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ye) 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後轉為(wei) 本企業(ye) 或其他企業(ye) 的增資或新投資,可以享受以外匯投資的同等待遇。
(六)報表管理
凡已注冊(ce) 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ye) ,均應按下列要求報送有關(guan) 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 每年7月10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3月10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並隨附文字說明。
2.年終財務報表,要求於(yu) 每年3月31日之前報送上年度的年終財務報表,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注冊(ce) 的會(hui) 計師的查帳報告。
外匯管製的主要內(nei) 容
(一)外匯資金收入與(yu) 運用的管製
1、對貿易外匯的管製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製
實行比較嚴(yan) 格外匯管製的國家,對於(yu) 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jia) 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 , 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wei) 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 , 而對一些國內(nei) 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製出口 , 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製度。
(2)對進口付匯的管製
實行嚴(yan) 格外匯管製國家 , 為(wei) 了限製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 , 一般采取的措施有:
其一,進口存款預交製。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 , 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 , 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製。它是指進口商隻有取得有關(guan) 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mai) 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chan) 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製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采取的方式有:直接限製、最高限額、登記製度、特別批準。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製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 , 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 , 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於(yu) 外匯資金短缺 , 一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you) 惠政策 , 以吸引有利於(yu) 本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ye) 給予稅收減免的優(you) 惠並允許其匯出利潤等。為(wei) 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 , 有些發展中國家采取了如下措施 :
(1) 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
(2)從(cong) 國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內(nei) 存放在外匯銀行;
(3) 銀行從(cong) 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yu) 準備金的一定比例 ;
(4) 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yan) 格限製資本輸出 , 一般不允許個(ge) 人和企業(ye) 自由輸出 ( 或匯出 ) 外匯資金。但是近年來 , 隨著區域經濟一體(ti) 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 , 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 , 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 , 帶動本國出口貿易的增長 , 例如拉美國家、東(dong) 盟各國、韓國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鬆了資本輸出的外匯管製
與(yu) 發展中國家相比, 發達國家對資本輸出輸入采取的限製性措施較少 , 即使采取一些措施 , 也是為(wei) 了緩和其匯率和官方儲(chu) 備所承受的壓力。例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在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由於(yu) 國際收支連年順差 , 貨幣匯率經常處於(yu) 上升的狀況 , 成為(wei) 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衝(chong) 擊對象;長期的國際收支順差也導致這些國家國際儲(chu) 備大幅度增長 , 又加劇了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風險 , 因此這些國家便采取了一些限製外國資本輸入的措施。 如規定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繳納較高的存款準備金、規定銀行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購買(mai) 本國有價(jia) 證券等以緩和本國貨幣匯率上升的局麵。同時發達國家積極鼓勵資本輸出 , 例如日本從(cong) 1972 年起對於(yu) 居民購買(mai) 外國有價(jia) 證券和投資於(yu) 外國的不動產(chan) 取消限製。應特別說明: 雖然限製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是發達國家的一個(ge) 總趨勢 , 但根據當時國際收支和匯率變動情況 , 外匯管製有時寬鬆、有時嚴(yan) 格 , 不斷進行調整。
(二)貨幣兌(dui) 換管理
貨幣兌(dui) 換管理是外匯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內(nei) 容。實施貨幣兌(dui) 換管製的原因主要有:外匯短缺;金融秩序混亂(luan) ;國內(nei) 外經濟體(ti) 製不同;國內(nei) 外價(jia) 格體(ti) 係存在差異等。
1、貨幣的兌(dui) 換性
貨幣按其兌(dui) 換性分為(wei) 不可兌(dui) 換貨幣、可兌(dui) 換貨幣和自由兌(dui) 換貨幣。實行嚴(yan) 格外匯管製的國家不管是在經常賬戶下還是資本賬戶下都嚴(yan) 格限製本幣兌(dui) 換成外幣和外幣兌(dui) 換成本幣,該國貨幣就稱為(wei) 不可兌(dui) 換貨幣;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yi) ,一國若能實現貿易賬戶和非貿易賬戶下的貨幣自由兌(dui) 換,即經常項目下的自由兌(dui) 換則該國的貨幣被列為(wei) 可兌(dui) 換貨幣;自由兌(dui) 換貨幣是指在外匯市場上能自由地用本國貨幣兌(dui) 換成某種外國貨幣或用某種外國貨幣兌(dui) 換成本國貨幣,即實現了經常賬戶和資本賬戶的自由兌(dui) 換。
2、經常項目下貨幣可兌(dui) 換的設計和內(nei) 容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規定,一旦成員國外匯管理製度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要求,其貨幣就可以稱為(wei) 可兌(dui) 換貨幣、也就是實現了經常賬戶下的可兌(dui) 換。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內(nei) 容主要集中反映在第2、3、4款上,其主要內(nei) 容為(wei) :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或轉移的限製。各會(hui) 員國未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實施匯兌(dui) 限製。
(2)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重匯率措施。
(3)兌(dui) 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ge) 成員國均有義(yi) 務購回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隻需兌(dui) 換的國家能證明這種結存是由最近的經常性交易所獲得的,或者這種兌(dui) 換是為(wei) 了支付經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三)對黃金、現鈔輸出輸入的管製
實行嚴(yan) 格外匯管製的國家對黃金交易也進行管製,一般不準私自輸出輸入黃金,由中央銀行獨家辦理黃金的買(mai) 賣和輸出輸入。對現鈔管理習(xi) 慣的做法是對攜帶本國貨幣出境規定限額和用途,有時甚至禁止攜帶本國貨幣出境以防止本國貨幣輸出用於(yu) 商品進口和資本的外逃以及衝(chong) 擊本國貨幣。
(四)匯率的管理
匯率管理有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兩(liang) 種方法。
直接管理匯率是指一國政府指定某一部門製定、調整和公布匯率 , 這一官方匯率對整個(ge) 外匯交易起著決(jue) 定性的作用 , 即各項外匯收支都須以此匯率為(wei) 基礎。實行複匯率製度也是直接管理的方法之一。在經濟欠發達、市場機製發育不健全、缺乏有效市場調控機製的國家 , 常常采用複匯率製度等直接帶有行政色彩的方式來管理匯率。複匯率的形式有多種,按複匯率使用對象可分為(wei) 經常賬戶匯率和資本賬戶匯率,前者稱為(wei) 貿易匯率後者稱為(wei) 金融匯率,為(wei) 穩定進出口和貨物價(jia) 格,政府對貿易和非貿易匯率分別實施幹預,使其穩定在目標匯率水平上。複匯率按期適用對象不同還可按行業(ye) 或進出口商品不同進行劃分,比如傳(chuan) 統出口商品用一種匯率,高新技術產(chan) 品出口采用另一種匯率等。複匯率按期表現形式不同又有公開和隱蔽的兩(liang) 種,例如對出口企業(ye) 創匯實行不同的外匯留成比例,並允許企業(ye) 按高於(yu) 指定的結匯價(jia) 售出,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多種匯率。複匯率一般起著“獎出限入”的作用,是經濟欠發達的國家或出口創匯能力低的國家調節國際收支逆差的重要手段。但實行複匯率製度,造成管理成本較高、外匯管理比較複雜,還造成價(jia) 格扭曲不利於(yu) 公平競爭(zheng) 。 間接管理匯率是指政府有關(guan) 部門利用外匯市場買(mai) 賣外匯、以影響外匯供求關(guan) 係、控製匯率變動的方法。采用間接管理方式 , 需要建立外匯平準基金, 運用外匯平準基金買(mai) 賣外匯幹預供求關(guan) 係,或者直接利用外匯儲(chu) 備幹預外匯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