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旅行社組織內(nei) 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guan) 外匯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2002年11月8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2]10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最近,國家旅遊局下發了《關(guan) 於(yu) 旅行社組織內(nei) 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旅管理發[2002]142號)(見附件),批準了528家出國遊組團社可以經營內(nei) 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組團業(ye) 務。為(wei) 認真做好與(yu) 之相關(guan) 的旅遊外匯管理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現就旅行社組織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赴港澳地區旅遊的有關(guan) 外匯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應當嚴(yan) 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旅行社組織境內(nei) 居民赴香港、澳門地區旅遊有關(guan) 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31號)和本補充通知的有關(guan) 規定,為(wei) 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和特許經營內(nei) 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業(ye) 務的旅行社辦理內(nei) 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項下的購付匯手續。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於(yu) 今年9月在全國範圍內(nei) 正式啟動了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管理信息係統,並已將出境遊個(ge) 人零用費由旅行社代購調整為(wei) 由旅遊者自行購買(mai) 。為(wei) 此,自本通知下發後,經國家旅遊局批準辦理內(nei) 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業(ye) 務的旅行社,不再統一代旅遊者購買(mai) 個(ge) 人零用費。旅遊者可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guan) 於(yu) 下發〈境內(nei) 居民個(ge) 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規定,在出境前持相關(guan) 證明材料到開辦居民個(ge) 人售匯業(ye) 務的銀行辦理個(ge) 人零用費的購匯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wei) 辦理。如由他人代辦,除需提供原規定證明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三、內(nei) 地居民赴港澳遊購匯中團費部分,應當由旅行社統一購買(mai) 。旅行社在辦理港澳遊團費購匯手續時,應當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旅行社申請購匯的公函(詳細列明港澳遊的人數、目的地、購買(mai) 的團費額);
(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內(nei) 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
(三)旅行社與(yu) 港澳遊接待社簽定的、符合國家旅遊局有關(guan) 要求的合同;
(四)旅行社留存的《中國公民出國旅遊購匯單》第一聯(銀行審核正本,留存複印件)。
四、銀行在辦理港澳遊團費售付匯手續時,所涉及的境外收款旅行社必須限定在經香港、澳門旅遊部門或行業(ye) 協會(hui) 推薦的接待社範圍之內(nei) (香港旅遊業(ye) 協會(hui) 、澳門旅遊局推薦的名單見附件)。
五、銀行在為(wei) 赴港澳地區旅遊的居民個(ge) 人辦理個(ge) 人零用費的核銷手續時,應當憑邊檢部門在居民個(ge) 人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簽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辦理。
各分局和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映。
附件:《關(guan) 於(yu) 旅行社組織內(nei) 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八日
關(guan) 於(yu) 旅行社組織內(nei) 地居民赴香港澳門旅遊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wei) 促進內(nei) 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活動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與(yu)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長官辦公室商定,從(cong) 2002年10月1日起,已批準的528家出國遊組團社可以經營內(nei) 地居民赴港澳地區旅遊組團業(ye) 務。為(wei) 了保障港澳遊經營者和參遊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港澳遊市場秩序,現將有關(guan) 規定通知如下:
(一)內(nei) 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應當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簽注。參遊人員的港澳遊證件及簽注按公安部的規定辦理。
(二)經營港澳遊業(ye) 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應在經香港、澳門旅遊部門或行業(ye) 協會(hui) 推薦的範圍內(nei) 自行選擇接待社,並簽訂港澳遊業(ye) 務書(shu) 麵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yi) 務。書(shu) 麵合同文本須報香港、澳門特區旅遊管理部門(或行業(ye) 協會(hui) )和內(nei) 地省級旅遊局備案。
三)組團社經營港澳遊業(ye) 務,應當與(yu) 旅遊者簽訂書(shu) 麵合同。旅遊合同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jia) 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內(nei) 容。旅遊合同由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
(四)港澳遊團隊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和《內(nei) 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從(cong) 國家開放口岸出入境。
(五)《名單表》由組團社按照統一的式樣自行印製。
(六)《名單表》一式四聯,出團前應當由省級或經授權的地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核後的《名單表》不得增加人員。《名單表》第一、二聯由內(nei) 地邊防檢查站查驗並在出入境時分別留存,第三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查驗留存,第四聯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查驗留存(如團隊有減員,分別由相關(guan) 的內(nei) 地、港、澳三地查驗機關(guan) 在第二聯上注明)。組團社可在團隊出發前24小時將《名單表》通過傳(chuan) 真或電腦網絡發至內(nei) 地出境口岸邊防檢查站和香港或澳門入境口岸初檢。
(七)組團社應當為(wei) 港澳遊團隊派遣領隊,領隊由持有領隊證的人員擔任。旅遊團隊應當按照確定的日期整團出入境,嚴(yan) 禁參遊人員在境外滯留。
(八)參遊人員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的,組團社應當事先向有關(guan) 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參遊人員出境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guan) 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邊防檢查站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名單表》放行團隊;單獨返回人員還需持《名單表》複印件。
(九)組團社應當嚴(yan) 格遵守國家關(guan) 於(yu) 出境旅遊的有關(guan) 規定,不準超範圍經營;不準製作、發布虛假旅遊廣告,不準製作、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旅遊廣告;不準與(yu) 未經指定的接待社開展旅遊業(ye) 務,不準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程中的旅遊項目;不準強迫或誘導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不準超計劃購物;不準搞“零團費”、“負團費”,不準低於(yu) 成本銷售,不準以欺詐行為(wei) 損害旅遊者利益;不準組織或者誘導旅遊者涉足色情場所。
接此通知後,請立即通知經營港澳遊業(ye) 務的組團社認真貫徹落實《通知》中的各項規定,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組團社的監管,對違反規定的組團社要嚴(yan) 肅處理,情節嚴(yan) 重的取消其經營港澳遊業(ye) 務的資格。
從(cong) 2002年10月1日起,528家港澳遊組團社(名單附後)按照《通知》中規定的要求開展港澳遊業(ye) 務。
特此通知。
國家旅遊局
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