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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海運出口貨物訂艙代理合同

  合同編號:

  甲 方: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 辦 人: 聯係電話: 傳(chuan) 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係電話: 傳(chuan) 真:

  銀行帳戶 :

  鑒於(yu) :

  1、乙方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及出口貨物訂艙代理領域的豐(feng) 富經驗;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為(wei) 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的出口訂艙及相關(guan) 服務等事宜;

  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guan) 法律法規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範圍

  1.1乙方根據甲方的委托,作為(wei) 甲方的代理人代為(wei) 辦理出口貨物訂艙等相關(guan) 事宜。

  1.2具體(ti) 的出口貨物品名、裝卸港信息等以甲方提交的訂艙單(見附件一)為(wei) 準。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

  2.1甲方的權利和義(yi) 務

  2.1.1甲方應當按照附件一訂艙單的格式如實地填寫(xie) 貨物的品名、數量、質量、裝卸港口等內(nei) 容。對於(yu) 填寫(xie) 錯誤而導致的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2.1.2甲方應當根據船期預報,在船公司截止接單日之前將訂艙單送達乙方。對於(yu) 超過截止接單日甲方要求加載的貨物,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如果最終不能裝船出運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1.3在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甲方可以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但應在貨物裝船 天前向乙方出具書(shu) 麵更改單,注明日期並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及責任,由甲方全部承擔。

  2.1.4甲方負責貨物包裝,甲方的貨物包裝應適合海洋運輸或者貨物的特殊屬性,並符合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的標準,包裝外麵應注明搬運、儲(chu) 存、防護等標識。甲方如果對貨物的儲(chu) 存、防護或者出口運輸有特殊要求,應在訂艙單上注明。在甲方貨物包裝不適應海洋運輸或者貨物特殊屬性、主管機關(guan) 標準時,乙方對於(yu)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對於(yu) 貨物本身以及貨物包裝不當造成的第三方損失,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1.5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出口訂艙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甲方應當如實申報貨物名稱及其他信息,甲方承擔未如實申報的全部責任。如果托運的貨物是危險品,甲方應當確定該危險品等級並書(shu) 麵告知乙方。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於(yu) 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

  2.1.6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各項費用。

  2.2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

  2.2.1乙方作為(wei) 甲方的訂艙代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在代理權限內(nei) 的任何責任和費用都應由甲方承擔。

  2.2.2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具體(ti) 的時間約定,僅(jin) 作為(wei) 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2.2.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應在合理時間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或者選擇承運人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guan) 情況通知甲方。

  2.2.4為(wei) 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無需甲方的特別授權可以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墊付有關(guan) 的運費,以及向港務局等有關(guan) 部門墊付港雜費等其他費用。

  2.2.5對於(yu) 預付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無論根據中國法律或者運輸合同所適用的法律, 承運人是否有義(yi) 務應甲方的要求直接向其簽發提單, 甲方均授權乙方代為(wei) 接受提單, 並確認在甲方未結清所有乙方墊付的費用之前,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chan) 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甲乙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從(cong) 其約定。

  第三條 費用及支付方式

  3.1運費

  3.1.1甲方負有向船公司支付運費的義(yi) 務。

  3.1.2對於(yu) 預付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乙方在配艙回單上應標注運費基價(jia) 。甲方應於(yu) 貨物發運前,按照運費單價(jia) 及貨物數量向乙方指定的帳戶支付運費。如標注的運費單價(jia) 高於(yu) 實際運價(jia) 或者甲方與(yu) 船公司之間訂有優(you) 惠運價(jia) ,甲方應於(yu) 上述期限屆滿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則視為(wei) 接受乙方所標注的運費基價(jia) 。

  3.1.3對於(yu) 其他運費條款下的出口貨物,乙方在配艙回單上應標注運費基價(jia) 和運費支付的最後期限。甲方應於(yu) 上述期限屆滿前,按照運費單價(jia) 及貨物數量向乙方指定的帳戶支付運費。

  3.1.4如果乙方根據2.2.4條的規定代替甲方先行向船公司墊付有關(guan) 運費,則甲方應在運費支付期限屆滿之前,將乙方所墊付的運費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3.2港雜費及其他費用

  3.2.1甲方負有向港務局或者其他有關(guan) 部門支付港雜費等其他費用的義(yi) 務。

  3.2.2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來的有關(guan) 港雜費等其他費用帳單後 個(ge) 工作日之內(nei) 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3.2.3如果乙方根據2.2.4條的規定代替甲方先行向有關(guan) 部門墊付港雜費及其他費用,則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來的帳單後 個(ge) 工作日之內(nei) ,將乙方墊付的費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3.3代理費用

  對於(yu) 乙方的代理費用,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轉來的帳單後 個(ge) 工作日之內(nei) 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

  3.4特別約定

  為(wei) 了方便甲方支付,對於(yu) 第3.1、3.2、3.3條所涉及的各項費用,甲、乙雙方可以協商以包幹費用的形式支付。如遇有關(guan) 費用調整,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相應調整包幹費率。

  第四條 保密條款

  4.1為(wei) 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yu) 本合同各方有關(guan) 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yu) 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ye) 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jia) 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wei) 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wei) 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4.2除4.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zhong) 、媒體(ti) 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4.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wei) 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4.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4.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shu) 麵同意。

  4.3.3為(wei) 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zhuan) 業(ye) 顧問,並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4.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製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shu) 麵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並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4.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製在其有關(guan) 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範圍內(nei) ,並要求他們(men) 嚴(yan) 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guan) 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cong) 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guan) 的職員。

  4.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4.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4.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chang) 合同對方的損失。

  4.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yi) 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wei) 期 年。

  第五條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台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zheng) 、暴亂(luan) 、騷亂(luan) 、戒嚴(yan) ,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製的客觀情況。

  5.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yi) 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並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並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nei) 恢複履行本合同。

  5.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並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wei) 違反本合同。

  5.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yi) 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yi) 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者履行合同義(yi) 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chang) 損失等違約責任。

  6.1甲方的違約責任:

  6.1.1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延遲支付各項費用的,每延期一天,支付乙方延遲付款額的萬(wan) 分之五作為(wei) 逾期付款違約金。另外,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各項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chan) 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6.1.2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造成貨物不能及時配載、貨物損壞或滅失等,由此引起的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6.1.3甲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yi) 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6.2乙方的違約責任:

  6.2.1乙方在代理甲方貨物出口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並對因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額外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但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任何其他在簽訂本委托合同時所無法合理預見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chang) 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 ______元人民幣或每公斤 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liang) 者以較低的限額為(wei) 準。

  6.2.2乙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yi) 務的其他情況發生時,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或責任。

  第七條 一般性條款

  7.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並互換之日起生效。

  7.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3 爭(zheng) 議解決(jue) :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zheng) 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

  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zheng) 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hui) ,根據該會(hui)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jue) 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liang) 條款,隻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jue) 定。)

  7.4 合同的修改:

  7.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7.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shu) 麵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7.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並取代之前一切與(yu) 此有關(guan) 的口頭、書(shu) 麵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7.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ge) 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麵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餘(yu) 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7.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wei) 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wei) ,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7.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jue) 。若不能協商解決(jue) 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guan) 法律法規執行。

  7.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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