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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上市IPO

過境貨物運輸互為代理合同

  合同編號: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郵編:

  經 辦 人: 聯係電話: 傳(chuan) 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中國外運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係電話: 傳(chuan) 真:

  銀行帳戶 :

  鑒於(yu) :

  1、 甲乙雙方在過境鐵路運輸代理領域的豐(feng) 富經驗;及

  2、 甲乙雙方以往良好的合作經曆。

  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及有關(guan) 國際公約的規定,就甲乙雙方各自指定對方為(wei) 對方境內(nei) 的運輸代理人來完成過境貨物的運輸事宜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委托事項

  1.1甲乙雙方以互為(wei) 代理的方式來完成過境貨物的運輸。即甲乙雙方在負責安排過境鐵路運輸時,將分別作為(wei) 對方在本國境內(nei) 的運輸代理人。以下將以委托人、代理人代表甲方或者乙方,視雙方在具體(ti) 業(ye) 務中的身份而定。

  1.2在進行每票具體(ti) 業(ye) 務時,作為(wei) 委托人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書(shu) 麵的授權書(shu) (見附件一),以明確具體(ti) 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1.3雙方應與(yu) 各自國內(nei) 有關(guan) 的鐵路運輸部門和其他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證順利完成貨物的過境運輸事宜。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yi) 務

  2.1作為(wei) 委托人的一方負有以下義(yi) 務:

  2.1.1及時提供授權書(shu) ,以明確代理事項及範圍。

  2.1.2根據代理人的要求,提供過境運輸所必須的全部單據。

  2.1.3應代理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貨物運輸的真實情況,通知的內(nei) 容包括但不限於(yu) :

  (1)貨車編號;

  (2)鐵路運單編號;

  (3)貨車數量;

  (4)每個(ge) 貨車的運費噸;

  (5)啟運時間地點、目的站;

  2.1.4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有關(guan) 費用。

  2.2作為(wei) 委托人的一方享有以下權利:

  2.2.1向作為(wei) 代理人的一方查詢貨物的動態。

  2.2.2對因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索賠。

  2.3作為(wei) 代理人的一方負有以下義(yi) 務:

  2.3.1根據授權書(shu) 確定的代理事項和範圍,認真盡責地進行代理行為(wei) 。

  2.3.2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貨物的動態及其他信息。

  2.3.3對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2.4作為(wei) 代理人的一方享有以下權利:

  2.4.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作為(wei) 委托人的一方支付收取有關(guan) 費用。

  2.4.2為(wei) 了委托人的利益,有權將代理事項進行轉委托,但是應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因形勢緊急,為(wei) 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委托,但應事後及時向委托人進行匯報。

  第三條 合同價(jia) 款

  3.1雙方承諾給予對方最優(you) 惠的報價(jia) ,有關(guan) 價(jia) 格詳見附件二。

  3.2因所在國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guan) 政策變化造成價(jia) 格調整的,一方應及時將調整後的價(jia) 格以書(shu) 麵的形式通知對方,自通知之日起按照新價(jia) 格執行。

  3.3一方應當在收到對方帳單後 個(ge) 工作日內(nei) 支付有關(guan) 費用。如果付款單證有誤,發現方應當立即通知對方,雙方經重新核算後在 日內(nei) 完成付款。

  3.4為(wei) 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無需取得特別授權即可以代委托人先行向鐵路部門代墊有關(guan) 運費。委托人應當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將代理人所墊付的運費支付至其指定的帳戶。對於(yu) 逾期支付的款項,委托人應按每日萬(wan) 分之五的比例向代理人支付違約金,並且代理人保留通過留置貨物或滯留單據來獲得相關(guan) 補償(chang) 的權利。

  第四條 保密條款

  4.1為(wei) 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yu) 本合同各方有關(guan) 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yu) 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ye) 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jia) 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wei) 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wei) 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4.2除4.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zhong) 、媒體(ti) 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4.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wei) 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4.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wei) 公眾(zhong) 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4.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shu) 麵同意。

  4.3.3為(wei) 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zhuan) 業(ye) 顧問,並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4.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製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shu) 麵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並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4.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製在其有關(guan) 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範圍內(nei) ,並要求他們(men) 嚴(yan) 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guan) 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cong) 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guan) 的職員。

  4.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4.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4.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chang) 合同對方的損失。

  4.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yi) 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wei) 期 年。

  第五條 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地震、台風、水災、火災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zheng) 、暴亂(luan) 、騷亂(luan) 、戒嚴(yan) ,及其它受影響一方不能控製的客觀情況。

  5.2一方因不可抗力情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義(yi) 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況,並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據,並應當采取合理措施盡量減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nei) 恢複履行本合同。

  5.3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無需對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並且此種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不應視為(wei) 違反本合同。

  5.4在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本合同的義(yi) 務履行期限可隨情況的發展相應推遲。如不能履行義(yi) 務超過 天,履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證,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者履行合同義(yi) 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chang) 損失等違約責任。

  6.1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延遲支付合同價(jia) 款的一方,每延期一天,應當支付對方延遲付款額的萬(wan) 分之五作為(wei) 逾期付款違約金。

  6.2作為(wei) 代理人的一方應當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6.3作為(wei) 委托人的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而導致的貨物的任何損失或者延誤或者給代理人和/或任何第三方帶來的損失和/或責任,應當由委托人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七條 一般性條款

  7.1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有授權的代表簽署並互換之日起生效。

  7.2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修改、終止及爭(zheng) 議的解決(jue) ,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7.3 爭(zheng) 議解決(jue) :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zheng) 議,應提交 法院審理。

  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zheng) 議,應提交 仲裁委員會(hui) ,根據該會(hui)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jue) 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liang) 條款,隻能選擇一項,請自行決(jue) 定。)

  7.4 合同的修改:

  7.4.1 因市場的變化和合同雙方協作要求,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修改、變更、補充本合同的請求。

  7.4.2 合同的修改、變更、補充應以書(shu) 麵協議方式進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7.5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和本合同附件構成本合同各方之間就本協議主要事項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諒解,並取代之前一切與(yu) 此有關(guan) 的口頭、書(shu) 麵或其它形式的建議、聲明、保證、協議或承諾。

  7.6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時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個(ge) 條款或該條款的一部分無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麵不可執行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其餘(yu) 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或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由此受到影響或損害。

  7.7棄權: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視為(wei) 對這些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前述權利的行為(wei) ,亦不應妨礙將來對這些權利的行使。

  7.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jue) 。若不能協商解決(jue) 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guan) 法律法規執行。

  7.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甲方: (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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