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往往要簽訂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yi) 務。合同一經簽訂,就必須嚴(yan) 格履行,那麽(me) ,對外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包裝條款不能太籠統
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僅(jin) 寫(xie) 明“標準出口包裝”(Standard Export Packing),這是一個(ge) 較為(wei) 籠統的概念。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標準出口包裝”的要求,在國際上沿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國外一些出口商在這方麵大作文章,偷工減料,以減少包裝成本。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誌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慎重采用憑樣品成交
憑樣品買(mai) 賣(Sales by Sample)係指交易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wei) 最後的交貨依據。憑樣品買(mai) 賣一般是采用標準樣品來表示貨物的品質,而整批貨物很難做到百分之百與(yu) 其一致,故此種方法用一一些不易準確描述貨物質量的情況比較適宜,例如皮革製品。對於(yu) 組成成份、檢驗標準可以明確表示的商品,如化工產(chan) 品,就不大適宜,最好在合同中對貨物規格、種類、成份和檢驗標準作一規定,以避免貿易糾紛。
商檢條款應嚴(yan) 密
根據《商檢法》第六條的規定,對於(yu) 在法定檢驗範圍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由商檢機構檢驗,檢驗結果可以作為(wei) 支付與(yu) 接受貨物的重要依據。在對外貿易中,由於(yu) 簽訂合同時漏訂商檢條款,或者是在商檢條款中,對商品檢驗的時間、地點、人員、標準及索賠期規定不明確,給外方鑽了空子,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