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號碼:
簽約日期:
買(mai) 方:
賣方:
本合同由買(mai) 賣雙方締結,用中、英文字寫(xie) 成,兩(liang) 種文體(ti) 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條款,賣方同意售出買(mai) 方同意購進以下商品: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稱及規格
2.生產(chan) 國別及製造廠商
3.單價(jia) (包裝費用包括在內(nei) )
4.數量
5.總值
6.包裝(適合海洋運輸)
7.保險(除非另有協議,保險均由買(mai) 方負責)
8.裝船時間
9.裝運口岸
10.目的口岸
11.裝運嘜頭,賣方負責在每件貨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顏料明顯地刷印或標明下述嘜頭,以及目的口岸、件號、毛重和淨重、尺碼和其它買(mai) 方要求的標記。如係危險及/或有毒貨物,賣方負責保證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地標明貨物的性質說明及習(xi) 慣上被接受的標記。
12.付款條件:買(mai) 方於(yu) 貨物裝船時間前一個(ge) 月通過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wei) 抬頭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在貨物裝船啟運後憑本合同交貨條款第18條A款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貸款。上述信用證有效期將在裝船後15天截止。
13.其它條件:除非經買(mai) 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關(guan) 事項均按第二部分交貨條款之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wei) 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條款將自動地優(you) 先執行附加條款,如附加條款與(yu) 本合同條款有抵觸,則以附加條款為(wei) 準。
第二部分
14.FOB/FAS條件
14.1.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裝運艙位由買(mai) 方或買(mai) 方的運輸代理人___________租訂。
14.2.在FOB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nei) 按買(mai) 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mai) 方所指定的船隻。
14.3.在FAS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nei) 按買(mai) 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買(mai) 方所指定船隻的吊杆下。
14.4.貨物裝運日前10-15天,買(mai) 方應以電報或電傳(chuan) 通知賣方合同號、船隻預計到港日期、裝運數量及船運代理人的名稱。以便賣方經與(yu) 該船運代理人聯係及安排貨物的裝運。賣方應將聯係結果通過電報或電傳(chuan) 及時報告買(mai) 方。如買(mai) 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者船隻比預先通知賣方的日期提前或推遲到達裝運港口,買(mai) 方或其船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賣方亦應與(yu) 買(mai) 方的運輸代理或買(mai) 方保持密切聯係。
14.5.如買(mai) 方所訂船隻到達裝運港後,賣方不能在買(mai) 方所通知的裝船時間內(nei) 將貨物裝上船隻或將貨物交到吊杆之下,賣方應負擔買(mai) 方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買(mai) 方的一切損失。
14.6.如船隻撤換或延期或退關(guan) 等而未及時通知賣方停止交貨,在裝港發生的棧租及保險費損失的計算,應以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如貨物晚於(yu) 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抵達裝港,應以貨物抵港日期)為(wei) 準,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十六天起由買(mai) 方負擔,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上述費用均憑原始單據經買(mai) 方核實後支付。但賣方仍應在裝載貨船到達裝港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交負擔費用及風險。
15.C&F條件
15.1.賣方在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時間之內(nei) 應將貨物裝上由裝運港到中國口岸的直達船。未經買(mai) 方事先許可,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由懸掛中國港口當局所不能接受的國家旗幟的船裝載。
15.2.賣方所租船隻應適航和適貨。賣方租船時應慎重和認真地選擇承運人及船隻。買(mai) 方不接受非保賠協會(hui) 成員的船隻。
15.3.賣方所租載貨船隻應在正常合理時間內(nei) 駛達目的港。不得無故繞行或遲延。
15.4.賣方所租載貨船隻船齡不得超過15年。對超過15年船齡的船隻其超船齡額外保險費應由賣方負擔。買(mai) 方不接受船齡超過二十年的船隻。
15.5.一次裝運數量超過一千噸的貨載或其它少於(yu) 一千噸但買(mai) 方指明的貨載,賣方應在裝船日前至少10天用電傳(chuan) 或電報通知買(mai) 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船名、船齡、船籍、船隻主要規範、預計裝貨日、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船公司名稱、電傳(chuan) 和電報掛號。
15.6.一次裝運一千噸以上貨載或其它少於(yu) 一千噸但買(mai) 方指明的貨載,其船長應在該船抵達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時分別用電傳(chuan) 或電報通知買(mai) 方預計抵港時間、合同號、商品名稱及數量。
15.7.如果貨物由班輪裝運,載貨船隻必須是______船級社最高船級或船級協會(hui) 條款規定的相同級別的船級,船隻狀況應保持至提單有效期終了時止,以裝船日為(wei) 準船齡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船齡的船隻,賣方應負擔超船齡外保險費。買(mai) 方絕不接受超過25年船齡的船隻。
15.8.對於(yu) 散件貨,如果賣方未經買(mai) 方事前同意而裝入集裝箱,賣方應負責向買(mai) 方支付賠償(chang) 金,由雙方在適當時間商定具體(ti) 金額。
15.9.賣方應和載運貨物的船隻保持密切聯係,並以最快的手段通知買(mai) 方船隻在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如因賣方未及時通知買(mai) 方而造成買(mai) 方的一切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chang) 。
16.CIF條件
在CIF條件下,除本合同第15條C&F條件適用之外賣方負責貨物的保險,但不允許有免賠率。
17.裝船通知
貨物裝船完畢後48小時內(nei) ,賣方應即以電報或電傳(chuan) 通知買(mai) 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所裝重量(毛/淨)或數量、發票價(jia) 值、船名、裝運口岸、開船日期及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如因賣方未及時用電報或電傳(chuan) 給買(mai) 方以上述裝船通知而使買(mai) 方不能及時保險,賣方負責賠償(chang) 買(mai) 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害及/或損失。
18.裝船單據
18.A.賣方憑下列單據向付款銀行議付貨款:
18.A.1.填寫(xie) 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shu) 的全套已裝運洋輪的清潔提單(如係C&F/CIF條款則注明"運費已付",如係FOB/FAS條款則注明"運費待收")。
18.A.2.由信用證受益人簽名出具的發票5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商品名稱、詳細規格及裝船嘜頭標記。
18.A.3.兩(liang) 份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的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每件貨物的毛重和淨重及/或尺碼。
18.A.4.由製造商及/或裝運口岸的合格、獨立的公證行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shu) 及數量或重量證書(shu) 各兩(liang) 份,必須注明貨物的全部規格與(yu) 信用證規定相符。
18.A.5.本交貨條件第17條規定的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chuan) 副本一份。
18.A.6.證明上述單據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書(shu) 信一封。
18.A.7.運貨船隻的國籍已經買(mai) 主批準的書(shu) 信一封。
18.A.8.如係賣方保險需提供投保不少於(yu) 發票價(jia) 值110%的一切險和戰爭(zheng) 險的保險單。
18.B.不接受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或複印的任何正本單據,除非這些單據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樣,並經發證單位授權的領導人手簽證明。
18.C.聯運提單、遲期提單、簡式提單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為(wei) 裝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該第三者提單由裝船者背書(shu) 轉受益人,再由受贈人背書(shu) 後方可接受。
18.E.信用證開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單據不能接受。
18.F.對於(yu) C&F/CIF貨載,不接受租船提單,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長或大副收據、裝船命令、貨物配載圖及或買(mai) 方在信用證內(nei) 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單據副本各一份。
18.G.賣方須將提單、發票及裝箱單各兩(liang) 份副本隨船帶交目的口岸的買(mai) 方收貨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載運貨船啟碇後,賣方須立即航空郵寄全套單據副本一份給買(mai) 方,三份給目的口岸的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
18.I.賣方應負責賠償(chang) 買(mai) 方因賣方失寄或遲寄上述單據而使買(mai) 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18.J.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銀行費用由賣方負擔。
19.合同所訂貨物如用空運,則本合同有關(guan) 海運的一切條款均按空運條款執行。
20.危險品說明書(shu)
凡屬危險品及/或有毒,賣方必須提供其危險或有毒性能、運輸、倉(cang) 儲(chu) 和裝卸注意事項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說明書(shu) ,賣方應將此項說明書(shu) 各三份隨同其他裝船單據航空郵寄給買(mai) 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運輸公司。
21.檢驗和索賠
貨物在目的口岸卸畢60天內(nei) (如果用集裝箱裝運則在開箱後60天)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複驗,如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麵與(yu) 本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yu) 保險公司或船行負責者外,買(mai) 方有權憑上述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shu) 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利息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適於(yu) 抽樣及寄送時如賣方要求,買(mai) 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
22.賠償(chang) 費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遲或不能交貨者除外,如果賣方不能交貨或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負責向買(mai) 方賠償(chang) 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和遭受的損害,包括買(mai) 價(jia) 及/或買(mai) 價(jia) 的差價(jia) 、空艙費、滯期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買(mai) 方有權撤銷全部或部分合同,但並不妨礙買(mai) 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23.賠償(chang) 例外
由於(yu) 一般公認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貨或延遲交貨,賣方或買(mai) 方都不負責任。但賣方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用電報或電傳(chuan) 告買(mai) 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5天內(nei) 航空郵寄買(mai) 方災害發生地點之有關(guan) 政府機關(guan) 或商會(hui) 所出具的證明,證實災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繼續存在60天以上,買(mai) 方有權撤銷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雙方同意對一切因執行和解釋本合同條款所發生的爭(zheng) 議,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jue) 。在爭(zheng) 議發生之日起一個(ge) 合理的時間內(nei) ,最多不超過90天,協商不能取得對買(mai) 賣雙方都滿意的結果時,如買(mai) 方決(jue) 定不向他認為(wei) 合適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則該爭(zheng) 議應提交仲裁。除雙方另有協議,仲裁應在中國北京舉(ju) 行,並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hui) 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所製訂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該仲裁為(wei) 終局裁決(jue) ,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另有決(jue) 定,由敗訴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