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貿百科
注冊香港公司好處

出口收匯核銷

   一、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shu) ;

   2、外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ye) 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ye) 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ye) 法人代碼證書(shu) 及複印件;

   5、海關(guan) 注冊(ce) 登記證明書(shu) 複印件;

   6、出口合同複印件。

   外匯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wei) 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二、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ye) 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wei) 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內(nei) 填寫(xie) 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liang) 個(ge) 月以內(nei) 報關(guan) 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ge) 月內(nei) 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出口單位填寫(xie) 的核銷單應與(yu) 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上記載的有關(guan) 內(nei) 容一致。

   三、報關(guan)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內(nei) 、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guan) 單據辦理報關(guan) 手續。

   四、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guan) 後,應當自報關(guan) 之日起60天內(nei) ,憑核銷單及海關(guan) 出具的貼有防偽(wei) 標簽、加蓋海關(guan) “驗訖章“的出口報關(guan) 單、外貿發票到外匯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五、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30天內(nei) 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zhuan) 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六、核銷單遺失及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內(nei) 向外匯局書(shu) 麵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於(yu) 空白核銷單,外匯局予以注銷;

   2、對於(yu) 已報關(guan) 的核銷單,則憑有關(guan) 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於(yu) 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zhuan) 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yu) 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書(shu) 麵申請,經批準後,外匯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七、報關(guan) 單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guan) 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guan) 補辦。

   八、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匯局提供有關(guan) 憑證,外匯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匯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guan) 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guan) 證明材料;

   3、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zhuan) 用聯);

   4、外匯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匯局憑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guan) 出口未交單的,外匯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

   2、商業(ye) 發票;

   3、匯票副本

   4、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guan) 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匯的,外匯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

   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衝(chong) 減出口收匯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wei) 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匯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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