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7年製定的“茶葉進口法案”中規定,所有進入美國的茶葉,不得低於(yu) 美國茶葉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製定的最低標準樣茶。最低標準樣茶,每年從(cong) 貿易樣中先訂,計有7種:
(1)中國紅茶(包括台灣省);(2)紅茶;(3)烏(wu) 龍茶(包括台灣省);(4)綠茶;(5)中國包種茶(包括台灣省);(6)香料茶(spiced tea );(7)加香茶(flavored tea)。各類進口茶葉,根據美國《食品、藥品和化妝品管理規定》,必須經美國衛生人類服務部、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ii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FDA)抽樣檢驗,對品質低於(yu) 法定標準的產(chan) 品和汙染、變質或純度不符消費要求的,茶葉檢驗官有權禁止進口,對茶葉的農(nong) 藥殘留量除非經出口國環境保護部門許可,或按規定證明殘留量在允許範圍內(nei) ,否則屬不合法產(chan)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