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貿易壁壘
依照1991年頒布的《進出口關(guan) 稅法》,越南政府每季度審核收入,並依據國際收支狀況對關(guan) 稅進行相應調整。
1996年1月在普通有效優(you) 惠關(guan) 稅項目下的產(chan) 品關(guan) 稅降低到60%以下。消費品特別是奢侈品的稅率最高。越南是東(dong) 盟成員國之一,東(dong) 盟國家857種產(chan) 品的進口稅在5%或5%以下,其中多半是大宗商品和機器設備。據估計,平均關(guan) 稅在15%至20%之間,而其中2/5的進口稅在40%或40%以下。
免征關(guan) 稅的產(chan) 品有無需還款的援助品、中轉產(chan) 品和用於(yu) 展覽而暫時進口和再出口的產(chan) 品。外國投資項目下進口的產(chan) 品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可免稅:①產(chan) 品或轉讓的技術被視為(wei) 外國投資者的資本投入;②產(chan) 品用於(yu) 再出口;③產(chan) 品用於(yu) 資本建設或作為(wei) 合作合同的固定資本。
其它稅種包括對進口煙草、酒和酒精、汽車和各種汽油所征收的特殊消費稅,稅率範圍在CIF價(jia) 格的15%至100%之間。
貿易部(MOT)在與(yu) 政府物價(jia) 委員會(hui) (GPB)以及其他相關(guan) 機構協商的基礎上,對水泥、化肥、石油產(chan) 品、鋼、糖和其它材料和商品規定了正式進口配額。此外,MOT還對某些產(chan) 品規定並不很正式的暫時"數量指標",以鼓勵本國相應工業(ye) 的發展。
2、2000年關(guan) 稅調整
2000年初,越南政府出台了一係列措施,以加速經濟的改革開放步伐,其中包括:
A、批準2000年降低進口商品關(guan) 稅計劃:越南政府根據東(dong) 盟關(guan) 稅普惠協定實施進程,正式批準2000年進口商品減稅計劃,該計劃減稅商品有640組。至今,根據東(dong) 盟關(guan) 稅普惠協定實施進程,越已降低了4230組商品的進口關(guan) 稅稅率,稅率為(wei) 0%至5%。已減稅商品占應減稅商品數的70%,尚有30%的進口商品關(guan) 稅為(wei) 5%至50%。關(guan) 稅普惠協定規定的減稅商品約有6000組,還有近1800組商品在2001年至2003年逐步降低進口關(guan) 稅稅率,最終在2006年將上述商品進口關(guan) 稅稅率降為(wei) 0%至5%。越經濟專(zhuan) 家認為(wei) ,尚未實施減稅商品關(guan) 稅的稅率較高,大部分稅率在30%以上,全部落實關(guan) 稅普惠協定條款後,在東(dong) 盟內(nei) 部貿易不再有高關(guan) 稅壁壘,這將對越企業(ye) 帶來不少困難和衝(chong) 擊。
B、調整16組商品進口關(guan) 稅稅率:2000年3月17日越財政部頒布41號決(jue) 定,從(cong) 4月1日起調整下列商品進口關(guan) 稅稅率:(1)化肥:5%;過磷酸鈣:10%;(2)棕櫚油及其製品:5%;(3)NaOH純堿:20%;(4)DOP膠質劑:10%;(5)塑膠纖維編織袋:40%;(6)塑料板:10%,塑料膜:5%;(7)牛皮紙及其紙板:30%;(8)硫化橡膠成衣:20%;(9)針織的或鉤織的成衣:50%;針織的或鉤織的專(zhuan) 用成衣:5%;(10)建築用磚、地板磚:50%;(11)民用玻璃製品:50%;半成品:30%;(12)各種配管、鋼管:20%;(13)農(nong) 林機械和飼料加工機械:15%;(14)電纜:5%至15%(按不同品種征收);(15)5噸以上10噸以下載重貨車、50座以下的客車:100%;10噸以上載重貨車:10%至20%;(16)自行車:80%,自行車賽車:5%。
C、對6組進口商品征收價(jia) 格差額附加費:2000年3月17日,越財政部頒布42號決(jue) 定,從(cong) 4月1日起開始對下列6組進口商品征收價(jia) 格差額附加費:(1)DOP膠質劑:5%;(2)每平方厘米承破度在3公斤以下,承壓度在14公斤以下的各種包裝紙板:10%;(3)各種衛生瓷、陶瓷或玻璃製作的杯子、廚房用具:20%;(4)台扇、吊扇、壁扇及功率在100瓦以下的通用鼓風機:20%;(5)2.5公升以下的暖水瓶膽:30%;(6)2.5公升以下的暖水瓶:40%。上述進口商品價(jia) 格差額按進口價(jia) 計征附加費。
D、開放醫療教育科研領域,鼓勵外商投資:2000年3月6日,越政府總理潘文凱頒布政府6號決(jue) 定,允許外資進入越南醫療、教育、科研等領域,可以獨資或合資聯營方式經營上述行業(ye) 。主要優(you) 惠政策有:在整個(ge) 經營期間減免10%的收入所得稅;自經營盈利之日起,4年內(nei) 免征收入稅,並在後4年減半征收。如達到下列條件之一,則可自經營盈利之日起8年內(nei) 免征收入稅:在1999年1月23日越政府10號決(jue) 定中規定的鼓勵投資地區內(nei) 投資;外商投資者保證在結束經營活動後,將其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chan) 無償(chang) 轉讓給越政府;外商投資者將所得利潤再投資於(yu) 原項目,以便擴大經營;或投資建設新項目,則可享受全部返還收入稅的優(you) 惠。利潤轉出境外稅為(wei) 5%。投資用地租金享受現行規定的最低價(jia) 。在整個(ge) 經營活動期間,可根據越南國家銀行規定保證用匯的平衡。該決(jue) 定自頒布之日起15天後實施。
3、海關(guan) 評估
稅務總署及其地方機構負責檢查商品和征收進出口稅。
進口貨物的關(guan) 稅價(jia) 值評估可能按照由進口商提供的CIF價(jia) 或行政機構製定的參考價(jia) 格進行。在實踐中,越南海關(guan) 評估體(ti) 係仍缺乏透明度,並存在與(yu) 國際市場價(jia) 格變化不符的現象。
按規定,須為(wei) 每批進出口貨物向海關(guan) 總署提交申報單。進口申報須在貨物到達30天內(nei) 提出,海關(guan) 應在1天內(nei) 做出反應,申請人則應在接到海關(guan) 通知後30天內(nei) 付款。在出口貨物的情況下應在15天內(nei) 支付稅款。
4、進口許可
MOT給所有的進口簽發進口許可。但是隻有某些公司有權從(cong) 事直接的進出口業(ye) 務。1996年約有1200家進出口公司(包括生產(chan) 和私人企業(ye) )享有暫時或永久的進出口權,其中10%是非國有企業(ye) 。
一般來說,經授權的企業(ye) 將擁有進口配額(有效期一般為(wei) 6-12個(ge) 月)以及對多批貨物有效的進口許可證。1996年1月MOT取消了對每批進出口貨物進行審批的規定。沒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必須通過經授權的進出口公司進出口貨物,平均代理服務費約為(wei) 貨物價(jia) 值的2-3%。
進口管製
越南自1996年以來,連續三年改革進出口許可證製度。繼續受管製的進口商品有:汽油、化肥、建築材料、水泥、食糖、12人座以下的小汽車(包括組裝零配件)等。至於(yu) 其他商品,各企業(ye) 隻要持有的經營執照,均可自由進口。對一般的消費品進口,越南海關(guan) 將課征進口稅,以取代現行的核發進口許可證管製方式,其課稅原則為(wei) :對越南無法生產(chan) ,又有市場需求的進口產(chan) 品將課以中級稅率;對越南已能生產(chan) 的進口產(chan) 品將課以高額稅率;高級消費品的進口關(guan) 稅則更高。按照越南海關(guan) 有關(guan) 規定,未被領取的貨物在卸貨後的30天內(nei) ,可存放在目的港口的海關(guan) 倉(cang) 庫或碼頭。超過30天的期限,商品將被沒收上交國家並被拍賣。如能對其提出出口許可的申請,則未被領取的貨物可在6個(ge) 月內(nei) 免稅,並在一定的前提下再出口。
進口單證
1、商業(ye) 發票一般應為(wei) 一式三份,用於(yu) 驗關(guan) ,最好使用法文。在發票的末尾處出口上必須隨附原產(chan) 地聲明和價(jia) 格聲明,並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簽字(按商業(ye) 登記注冊(ce) )。如進口商提出商業(ye) 發票需要公證則必須執行。發票由主管商會(hui) 作公證,必須額外提供1份複印件,並保存在該商會(hui) 。
2、海運提單不需要公證。允許使用指示提單,但必須提供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3、貨物清單該清單應包括所有不同貨包的標記、號碼、毛重和淨重以及詳細的內(nei) 容。另外,對於(yu) 航空貨運,除了航空運單外,一般還應向航空運輸公司提供商業(ye) 發票、海關(guan) 發票或領事發票。
進口包裝和樣品
1、進口包裝根據越南海關(guan) 和港口當局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外包裝上需標明貨包的淨重和皮重及外包裝尺碼(包括突出的框架部分)。因為(wei) 在裝卸貨物時缺少技術上的輔助工具,所以在包裝商品時必須考慮到裝卸時非專(zhuan) 業(ye) 的處理。
2、進口樣品對於(yu) 沒有商品價(jia) 值的樣品可免交海關(guan) 稅。對所有帶有商業(ye) 價(jia) 值的樣品,不管收貨人是否支付樣款,一律征收進口關(guan) 稅,且應在貨樣上附上正常貨運所要求的各種運輸單證。
5、出口控製
在現行的政策下,有出口意向的公司將被賦予出口產(chan) 品以及進口出口生產(chan) 所需投資的許可證。雖然每批貨物都需獲得出口許可,但這基本上隻是一種保持記錄的機製。
出口稅對多數自然資源及其商品征收,最高稅率為(wei) 45%,製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稅。政府最近提高了原材料的出口稅。
禁止出口的商品有價(jia) 值高的古董、原木、木材、藤條、珍貴或稀少的植物和動物。大米、油和木材產(chan) 品受政府數量限製或目標的管製,出口需有出口配額。
6、進出口文件
一般來說,越南進口商(代理商、分銷商、進出口公司或合資企業(ye) )負責準備文件及許可證。文件包括商業(ye) 發票、形式發票、提單、包裝清單、原產(chan) 地證明、保險單和進口許可證。
7、暫時進口
用於(yu) 廣告目的的樣品須繳進出口稅。被允許暫時進出口用於(yu) 展覽會(hui) 的商品免征進出口稅。展覽結束後,該商品必須從(cong) 越南再出口或再進口。所需文件包括展覽會(hui) 通知或邀請及MOT核發的進出口許可證。
8、標簽和品牌要求
MOT發布了有關(guan) 決(jue) 定來管理產(chan) 品標簽。從(cong) 1997年1月開始,在越南銷售的產(chan) 品應在其標簽中包括下列信息:產(chan) 品名稱、生產(chan) 商姓名和地址、數量、組成成分、質量、使用和保養(yang) 說明、生產(chan) 和過期日期。標簽應放置於(yu) 包裝物的底部,數字和字的大小以及之間的距離應放置在充裕的位置上,並易於(yu) 閱讀。標簽應使用越南語,如還有其它語言,應使用較小的字。
為(wei) 避免混淆,日期用越南方式表達,即日/月/年。有關(guan) 機構對產(chan) 品包裝或標簽很敏感。由於(yu) 仿造和低質產(chan) 品的嚴(yan) 重問題,檢查者可以視之為(wei) 潛在的走私品而延長入關(guan) 時間。
9、禁止和限製進口
1998年12月30日,越南政府頒布法令,公布了一些商品的進口規定:
(1)禁止進口的商品:
a.武器、彈藥、炸藥和軍(jun) 用技術設備。
b.各種麻醉藥品。
C.各種有毒化工產(chan) 品。
d.不健康的文化用品、鞭炮和對兒(er) 童品德能產(chan) 生不良影響的玩具。
e.香煙。
f.二手用品(使用過的個(ge) 人財產(chan) 和個(ge) 人行李)。
g.右舵輪汽車(包括零配件)。
h.二手汽車零件、摩托零件和輕騎零件。
i.含石棉製品。
j.30馬力以下的燃燒發動機。
k.薪材、鋸末和樹皮、取暖木材、木炭、屬於(yu) IA組的木製品和屬於(yu) IIA組的木板(參見1992年1月17日頒布的HDBT18號法令中的產(chan) 品目錄)。
1.野生動物和珍稀動植物。
(2)限額進口的產(chan) 品:
a.大米。
b.所有世界經濟組織和國家對越南限額出口的產(chan)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