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進口都必須事先獲得政府有關(guan) 部門的批準。
1. 商業(ye) 發票3份。用於(yu) 計征關(guan) 稅的發票必須按商業(ye) 慣例用英語填寫(xie) 所有說明:詳細商品名稱、進口許可證號碼及外匯許可證號碼、數量、原產(chan) 地,在提供折扣及其形式的情況下分別注明貨物的單價(jia) 和總價(jia) 。對到岸價(jia) (CIF)必須標有:離岸價(jia) (FOB)價(jia) 、CIF費用、CIF價(jia) 。
2. 如進口商隻要求按FOB價(jia) 計算,則應在特別發票上列出CIF費用,特別發票和商業(ye) 發票在結尾處一般都必須由進口商提交以下按規定簽字的聲明:“我們(men) 在此聲明,此發票是真實正確的。”(英文:“We hereby certify this invoice to be true and correct.”)發票不需公證。
3. 免原產(chan) 地證明書(shu) 。僅(jin) 在個(ge) 別情況下例外。
4. 海運提單不需公證。海運提單上除了收貨人的姓名和地址外,還必須有開出相應信用證及帶有委托托收的緬甸銀行的名稱。如果另一地點的海運提單要作為(wei) 緬甸銀行的提單轉交,則也應在海運提貨單上注明其名稱和地址。
5. 出口藥劑產(chan) 品必須取得緬甸藥品委員會(hui) 的批準。
6. 出口活的牲畜必須提供1份“獸(shou) 醫證明書(shu) ”。
7. 對初次進口的化學製品,緬甸海關(guan) 有時將送樣至仰光實用研究學院檢驗。
8. 隻有明確標明了不用於(yu) 使用、消費或出售標記的樣品,才予以免稅。其他商品樣品應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