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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men) 大量的進出口貿易的實踐中,倒簽提單現象對我們(men) 每個(ge) 外銷員來說似乎並不陌生,特別是在近洋貿易運輸實踐中,正確把握好簽單日期,是保證結匯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環。衷心希望大家從(cong) 其所造成的嚴(yan) 重的法律後果上給予充分的認識。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國公司(賣方)與(yu)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買(mai) 方)簽訂一項貨物購銷合同,合同規定交貨期為(wei) 6月10日,付款方式原為(wei) 信用證,之後賣方擅自變更為(wei) 托收形式付款。買(mai) 方於(yu) 6月8日收到裝船電報通知,注明貨物已於(yu) 6月7日載往中國大連港,並注明合約號和信用證號。6月14日買(mai) 方接到提貨通知和隨船提單一份,提單上的裝船日期為(wei) 6月11日。為(wei) 此,買(mai) 方以外方違約為(wei) 由拒絕提貨並絕付款,同時提出合同作廢。外方(賣方)不服,雙方協調無效,外方依據仲裁條款提起仲裁。那麽(me) ,中方以賣方違約為(wei) 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護嗎?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護,那麽(me) 應以什麽(me) 事實為(wei) 由才能使其合法權益獲得保障?
分析: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mai) 方隻有在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後本公約中的應盡義(yi) 務,等於(yu) 根本違反合同”時,才有權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賣方交貨時間僅(jin) 僅(jin) 遲延一天,並不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所以,買(mai) 方如果以遲延交貨一天為(wei) 由,則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貨物,隻能要求賣方賠償(chang) 損失。
既然中方以賣方違約為(wei) 由提出的拒付與(yu) 拒收要求不受法律保護,那麽(me) 應提出何種理由才能保障其合法權益?
眾(zhong) 所周知,倒簽提單是賣方串通船方來欺騙買(mai) 方的一種違法行為(wei) 。根據國際慣例,買(mai) 方一旦有證據證明提單上說明的裝船日期是偽(wei) 造的,就有權拒絕接受貨物、支付貨款,即使貨款已經支付,買(mai) 方也可以要求賣方退還。據本案提供的材料表明,該貨輪通常航行於(yu) 香港——大連航線,該船曾於(yu) 6月5日進大連港,10日出大連港,不可能於(yu) 6月7日在香港碼頭裝船並簽發提單,隨船提單上的裝船日期是不真實的。
由此證據可以表明,外方串通船方以倒簽提單裝船日期的欺騙行為(wei) 對買(mai) 方進行欺詐,依據國際慣例,中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貨物、拒付貨款並要求賣方賠償(chang) 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