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地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在1996年間與(yu) 馬卡爾貿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筆出口答豆貿易。信用證有關(guan) 部分條款規定:“600M/Tons of Kidney Beans.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400 M/Tons to Antwerp not later than May31,1996.200M/Tons to Brussels not later than June 30,1996.”(60公噸芸豆,允許分批裝運,分兩(liang) 批,400公噸於(yu) 1996年5月五日前運至安特衛普,200公噸於(yu) 1996年6月對日前運至布魯塞爾。)
國際貿易發展公司有關(guan) 人員經審查信用證條款,未發現什麽(me) 問題,即與(yu) 有關(guan) 船方代理聯係租船,根據5月末前的船期和船艙的情況,去安特衛普港的艙位不夠,400公噸必須兩(liang) 條船分裝。國際貿易發展公司有關(guan) 運輸人員向有關(guan) 業(ye) 務員提出,安特衛普的400公噸須兩(liang) 條船裝是否可以,信用證是否允許分批裝運。業(ye) 務員查對信用證認為(wei) 沒有問題,因為(wei) 信用證是允許分批裝運。所以國際貿易發展公司於(yu) 5月18日在A輪裝200公噸至安特衛普港,19日裝B輪200公噸至安特衛普港。裝運完畢,於(yu) 20日即備齊信用證項下的所有單據向議付行辦理議付。但經議付行審核單據提出異議:
信用證規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意即要求分兩(liang) 批裝運:400公噸到安特衛普一批;200公噸到布魯塞爾一批。國際貿易發展公司第一批隻裝200公噸至安特衛普,第二批又裝200公噸至安特衛普,所以不符合信用證要求。
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對該條款理解與(yu) 議付行不一致,國際貿易發展公司認為(wei) :“Partial
shipe are allowed In two lots.條款中的“in two lots”的詞語是指 4O0公噸到安特衛普和
200公噸到布魯塞爾的兩(liang) 批。其中又規定“Partial shipments areallowed.”是指在400公噸到安特衛普一批中或在200公噸到布魯塞爾一批中還允許再分批。所以裝運至安特衛普港的貨分為(wei) 200公噸和200公噸兩(liang) 批裝。
議付行仍不讚同國際貿易發展公司的這種理解,不同意議付。最後決(jue) 定由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向議付行提供擔保函件,如開證行有異議由國際貿易發展公司負責,議付行對開證行仍照常寄單而不表明不符點的情況(即對內(nei) 提不符點,對外不提)。
但單到國外,開證行於(yu) 5月對日提出:
“第X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收到經審核發現不符點我信用證規定隻分兩(liang) 批裝運,Rll4加公噸至安特衛普,2加公噸至布魯塞爾。你於(yu) 5月18日隻裝200公噸至安特衛普,5月19日又裝
2O0公噸至安特衛普。如此說來,你方起碼要裝三批以上,所以違背了我信用證規定。我行經研究,無法接受單據,請告你方對單據處理的意見。
5月29日”
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對開證行上述的單據異議雖然其意見時議付行的意見一致,但仍以自己對信用證條款所理解向開證行抗辯:
“你5月 29日電悉。對於(yu) 第X X X號信用證項下第X XX號單證不符事,我們(men) 認為(wei) 單證完全相符。你信用證原條款是這樣規定的:“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 lots.其意思就是在兩(liang) 批之中(in two lots)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s are albwed),所以在安特衛普的 400公噸之中我又分批裝,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你們(men) 所謂‘不符點’是不存在的,你行應接受單據按時付款。
5月31日”
國際貿易發展公司發出上述反駁意見後,6月3日又接到開證行的複電:
“你5月 31日電悉。對於(yu) 第X X X
號信用證項下你方不符點事,我們(men) 信用證原文規定: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in two lots. 400M/Tons to Antwerp not later than May 31,1996.200 M/Tons
to Brussels not later than June 30,1996.該條款意思很明確:‘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已被‘兩(liang) 批裝運’(in two lots)所限製,即分 400公噸至安特衛普;200公噸至布魯塞爾。每批之中不能再分批。你方認為(wei) 每批之中又可以再分批,完全是對原條款的誤解。所以其不符點是明顯存在的,我行經與(yu) 申請人聯係亦不同意接受單據,速複對單據處理的意見。
6月3日”
國際貿易發展公司有關(guan) 人員對開證行這樣堅持所提的意見,所以又對信用證條款作進一步的探討,才認為(wei) 以前是誤解信用證條款。隻好又向買(mai) 方馬卡爾貿易有限公司商洽,最後以降價(jia) 為(wei) 條件而結案。
分析:
假設本案例的信用證條款是這樣規定的:“Ship-ment in two
lots:400M/Tons to Antwerp not later than May31,1996.200 M/Tons to Brussels not later than June 30,1996.”另外在其他條款又規定:“Partial shipments areallowed.”則可以考慮在每批之中再分批。因為(wei) 條款雖然規定400公噸和200公噸兩(liang) 批,但另條款又規定允許分批裝運,意即400公噸或200公噸兩(liang) 批之中允許分批裝運。本案例信用證條款卻是這樣規定:“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in twolots.”因為(wei) “Allowed”一詞卻被“in two lots”詞所修飾和限製,即“允許”(allowed)被“分兩(liang) 批”(in two lots)所限製,也就是說其所“允許”的條件是“分兩(liang) 批”。
本案例的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對該條款沒有正確的理解,被上述舉(ju) 例類似條款所混淆,誤認為(wei) 每批之中還可以分批。議付行在議付時就提出異議,國際貿易發展公司沒有引起注意,進行研究,卻仍然固執自己的理解。當時議付行又不接受,雙方各執己見,所以才商定采取隻是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向議付行提擔保議付,而要求議付行仍照常向開證行寄單不說明有不符點的情況,開證行如有異議由受益人負責。但單寄到國外,於(yu) 5月29日開證行也提出該不符點,國際貿易發展公司卻仍然還以自己的誤解進行抗辯。6月3日開證行再次在電文中對該條款又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國際貿易發展公司這時才組織有關(guan) 人員對信用證該條款進行了探討,發現自己以前的理解是錯誤的。
所以在國際貿易中審證工作是一項非常重要而又細致的工作,需要對信用證條款有一定理解能力的人員擔任這項工作,才能對企業(ye) 起到把關(guan) 的作用。出口業(ye) 務程序從(cong) 成交簽訂合同到備貨、審證、政證、租船訂艙、報關(guan) 、報驗、保險直至裝運,任一個(ge) 環節出現問題,最後均在單證工作上暴露出來,造成單證不符,被對方拒付貨款或拒收貨物。本案例的分批裝運問題,雖然當時有船艙不足的原因,但審證人員當時認為(wei) 可以再分批,誤解信用證條款,所以才違背信用證規定而造成事故產(chan)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