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A進出口公司與(yu) 國外C公司成交一筆花生仁出口貿易,於(yu) 6月26日由通知行——B銀行通知信用證,其部分有關(guan) 條款規定:
本證憑提交如下詳列的單據可由任何議付行公開議付。……400公噸手揀花生仁,新麻袋裝。從(cong) 大連裝運至倫(lun) 敦,最遲裝運期1997年7月31日。不許分批裝運和轉船。
A進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證經審核後未發現問題,準備安排裝運,但在即將裝運之際,於(yu) 7月5日又接到買(mai) 方信用證修改書(shu) :數量增加100公噸。裝運期延展至1996年8月31日。
A進出口公司根據合同規定:7月份裝運400公噸;8月份裝運100公噸,認為(wei) 該信用證增裝100公噸部分屬於(yu) 8月份交貨額,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證既規定400公噸不許分批,應理解為(wei) 該400公噸須原數裝出。對於(yu) 增裝修改部分也應按照100 公噸原數不分批另行再裝出。所以A進出口公司仍照原計劃安排裝運該400公噸,同時以書(shu) 麵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該修改。
A進出口公司於(yu) 7月8日將400公噸貨物以集裝箱裝運完畢,7月9日將該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向A進出口公司的往來銀行——C銀行辦理交單議付。A進出口公司在交單時認為(wei) 本議付單據屬於(yu) 原證400公噸項下的,與(yu) 修改項下待裝的100公噸無關(guan) ,所以在議付時未將修改書(shu) 附在信用證上即向C銀行辦理了議付。
但單據寄到開證行,於(yu) 7月18日被提出單證不符:
“第X X X X號信用證項下你方第>
1.我信用證規定總數量500公噸不許分批裝運,即應一次不許分批裝出500公噸。但你所提交的第X X號提單隻裝 400公噸,因此違背我信用證規定。
2.我信用證規定不許轉運,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單上記載有將轉運的字樣,故不符合我信用證要求。根據以上不符點,我行無法接受,單據暫代留存,並告單據處理的意見。開證行對於(yu) 分批裝運問題堅持不放。A進出口公司又幾經與(yu) 買(mai) 方交涉,均無效果。由於(yu) 買(mai) 方拒收單據,使貨物無人提取, A進出口公司為(wei) 了避免貨物的損失,委托目的港的船方代理又將貨物運回內(nei) 銷處理,結果損失慘重。
分析:根據國際商會(hui)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hui) 第5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500)——關(guan) 於(yu) 港至港海洋運輸轉運問題,有幾種情況銀行可以接受轉運的提單:如果信用證未明確規定禁止轉運,隻要在同一提單內(nei) 已包括了信用證所規定的全程運輸,銀行應該接受將轉運的提單;如果信用證即使明確規定禁止轉運,隻要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或子母船運輸,並且在同一提單內(nei) 已包括了信用證所規定的全程運輸,銀行也應該接受轉運的提單;如果提單上條款僅(jin) 是聲明承運人保留轉運權者,即使信用證規定禁止轉運,銀行也可以接受這樣的提單。
本案例的提單,已明確表示了“Containerized”,當然銀行應該接受表明有轉運的提單,A進出口公司準確引證了 UCP500第23條的條文使開證行在7月22日電中對這個(ge) 問題無言可答,隻好又緊緊抓住分批裝運問題不放,堅持拒付。
對於(yu) 分批問題,A進出口公司在接到信用證修改當時如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單時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貸款,因為(wei) 在交單時仍有權表示不接受該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400 公噸的原信用證條款安全辦理收匯。然後再向買(mai) 方提出解釋,因信用證修改通知書(shu) 到達之前,我400公噸貨物已經開始進行裝運,故無法接受該修改,請重新修改信用證:增裝100 公噸,允許分批裝運。這樣既能安全收回貨款;又符合雙方合同條款。所以A進出口公司最主要的錯誤是既然已決(jue) 定按原計劃隻裝運400公噸,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證的增裝修改,並正式發出接受信用證修改的通知,所以才造成這樣的事故。A進出口公司應在當時拒絕接受信用證修改並發出拒絕接受的通知,將該修改退回,這是最妥當的辦法。因為(wei) 根據 UCP500慣例第9條d款第1項規定:“……未經開證行、保兌(dui) 行(如有的話)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銷。”所以作為(wei) 受益人有權不接受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的修改。即使在A進出口公司未正式向銀行發出接受信用證修改之前,A進出口公司所裝運的400公噸仍然可以說是單證相符。因為(wei) UCP500第9條d款第Ⅲ項規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 ……”也就是說先裝運400公噸對信用證條款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在采取隻裝運400公噸的情況下發出了接受信用證修改通知是A進出口公司的主要錯誤。
A進出口公司之所以產(chan) 生這樣的錯誤,因誤解為(wei) 400公噸不許分批裝運是原信用證規定的,100公噸是後增額部分,另再裝運這100公噸也不分批裝出就是信用證的要求,因為(wei) 合同也是如此規定的。其實本案例的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單時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貸款,因為(wei) 在交單時仍有權表示不接受該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400 公噸的原信用證條款安全辦理收匯。然後再向買(mai) 方提出解釋,因信用證修改通知書(shu) 到達之前,我400公噸貨物已經開始進行裝運,故無法接受該修改,請重新修改信用證:增裝100 公噸,允許分批裝運。這樣既能安全收回貨款;又符合雙方合同條款。所以A進出口公司最主要的錯誤是既然已決(jue) 定按原計劃隻裝運400公噸,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證的增裝修改,並正式發出接受信用證修改的通知,所以才造成這樣的事故。A進出口公司應在當時拒絕接受信用證修改並發出拒絕接受的通知,將該修改退回,這是最妥當的辦法。因為(wei) 根據 UCP500慣例第9條d款第1項規定:“……未經開證行、保兌(dui) 行(如有的話)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銷。”所以作為(wei) 受益人有權不接受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的修改。即使在A進出口公司未正式向銀行發出接受信用證修改之前,A進出口公司所裝運的400公噸仍然可以說是單證相符。因為(wei) UCP500第9條d款第Ⅲ項規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 ……”也就是說先裝運400公噸對信用證條款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在采取隻裝運400公噸的情況下發出了接受信用證修改通知是A進出口公司的主要錯誤。
A進出口公司之所以產(chan) 生這樣的錯誤,因誤解為(wei) 400公噸不許分批裝運是原信用證規定的,100公噸是後增額部分,另再裝運這100公噸也不分批裝出就是信用證的要求,因為(wei) 合同也是如此規定的。其實本案例的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 運,信用證原數量400公噸,後又增額100公噸,A進出口公 司又正式發出了接受修改的通知,變成總數量為(wei) 500公噸不 許分批裝運。因為(wei) 信用證後增額100公噸就是意味著信用證 原數量400公噸改為(wei) 500公噸,原來的400公噸的情況已不 複存在,原信甩證不許分批裝運,即變成500公噸不許分批裝 運。A進出口公司沒有這樣正確理解信用證的修改,是A進 出口公司產(chan) 生錯誤的根源。
其實買(mai) 方堅持不接受單據,拒付貸款,其資信情況已不言 而喻。A進出口公司雖然單據在分批裝運的問題上不符合信 用證要求,但卻未違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交貨期的規定。據 了解當時A進出口公司在決(jue) 定將貨物運回前曾向買(mai) 方交涉, 提出:我7月裝400公噸完全符合雙方合’同規定,買(mai) 方應該接 受貨物。但買(mai) 方的理由是對方提出信用證修改為(wei) 500公噸不 許分批,A進出口公司又表示接受這樣的修改,等於(yu) 接受改變 合同交貨條款。其實買(mai) 方之所以堅決(jue) 拒受貨物,隻因市場突 然暴跌,以此為(wei) 借口乘機拒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