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貿百科
企業重組上市IPO

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納稅有條件

  江蘇省某企業(ye) 將閑置廠房出租給他人使用,租賃期為(wei) 2009年5月1日~2010年4月30日,合同約定租金120萬(wan) 元在2010年4月租賃期滿一次性收取。2009年,該企業(ye) 虧(kui) 損40萬(wan) 元。由於(yu) 資金周轉困難,該企業(ye) 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2009年度已使用8個(ge) 月的租金80萬(wan) 元。2010年1月,該企業(ye) 收到了承租人交來的租金80萬(wan) 元(未開具發票),已確定為(wei) 上年度收入並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了營業(ye) 稅4萬(wan) 元(80×5%)、房產(chan) 稅9.6萬(wan) 元(80×12%)及其他相關(guan) 稅款(本案分析暫不考慮)。2010年3月匯算清繳時,該企業(ye) 又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了上年度企業(ye) 所得稅[80-(40+4+9.6)]×25%=6.6(萬(wan) 元)。該企業(ye) 的做法正確嗎?

  第一,申報繳納營業(ye) 稅4萬(wan) 元、房產(chan) 稅9.6萬(wan) 元是正確的。

  《營業(ye) 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ye) 或者租賃業(ye) 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為(wei) 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房產(chan) 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chan) 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中,江蘇省地稅局《關(guan) 於(yu) 明確房屋出租房產(chan) 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的通知》(蘇地稅函〔2000〕135號)規定,出租房屋的納稅人,其納稅義(yi) 務發生時間為(wei) 實際取得租金收入的當天。因此,該企業(ye) 在收到承租人交來預付房租後,及時申報繳納營業(ye) 稅、房產(chan) 稅的做法是正確的。

  第二,申報繳納企業(ye) 所得稅6.6萬(wan) 元不正確。

  關(guan) 於(yu) 租金收入的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貫徹落實企業(ye) 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ye) 提供固定資產(chan) 、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chan) 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yu) 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nei) ,分期均勻計入相關(guan) 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wei) 在我國境內(nei) 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ye) 所得的非居民企業(ye) ,也按本條規定執行。因此,對租賃期限跨年度的租金可以分期均勻計入相關(guan) 年度收入的條件有兩(liang) 個(ge) :一是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兩(liang) 個(ge) 條件均符合的,可根據收入與(yu) 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對已收取的租金收入,在租賃期內(nei) ,分期均勻計入相關(guan) 年度收入,分期納稅。由於(yu) 該企業(ye) 已收取的這筆房租隻符合第一個(ge) 條件,不符合第二個(ge) 條件,因此該企業(ye) 收取的租金收入不能分期均勻計入相關(guan) 年度,也不能分期納稅,更不能用來彌補2009年度虧(kui) 損。

  那麽(me) ,這筆已收取的80萬(wan) 元租金,應當確認為(wei) 哪個(ge) 年度的收入呢?根據《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在2010年4月30日確認為(wei) 2010年度所得收入。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有關(guan) 租金收入確認的規定,是對《企業(ye) 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補充,不存在與(yu) 《企業(ye) 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相矛盾的問題。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對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規定可分期均勻計入相關(guan) 年度收入,這裏用了一個(ge) “可”字,表示稅法給出租人一個(ge) 確定租金收入年度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出租人既可選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guan) 年度收入,也可以按照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日期確認為(wei) 租金收入年度。對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但隻是提前收取了部分租金或是租賃期滿及之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沒有確認租金收入年度的自由選擇權,不能分期確認收入年度,隻能按《企業(ye) 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現成公司熱 | 信托基金 | 財務管理 | 政策法規 | 工商注冊 | 企業管理 | 外貿知識 | SiteMap | 說明會new | 香港指南 | 網站地圖 | 免責聲明
必威官方平台
客戶谘詢熱線:400-880-8098
24小時服務熱線:137 2896 5777
微信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