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yu) 資金短缺原因及杠杆效應原理,絕大多數企業(ye) 都或多或少地負債(zhai) 經營。這部分利息在企業(ye) 所得稅前如何處理,成了企業(ye) 最關(guan) 心的問題之一。《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ye) 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ye) 向金融企業(ye) 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ye) 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ye) 拆借利息支出、企業(ye) 經批準發行債(zhai) 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ye) 向非金融企業(ye)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ye)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本文將非金融企業(ye) 借款區分不同來源,結合企業(ye) 日常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對借款利息的企業(ye) 所得稅處理進行分析。向金融企業(ye) 借款利息支出
1.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yu) 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ye) 務範圍。《商業(ye) 銀行法》第十一條明確,設立商業(ye) 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從(cong) 事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等商業(ye) 銀行業(ye) 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所以,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在內(nei) 的機構,判定是否屬於(yu) 金融機構,應視其是否取得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2.委托貸款是否屬於(yu) 向金融機構的借款?
根據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條的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指在中國境內(nei) 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ye) 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第七條將委托貸款規範為(wei) 金融機構經營的三種貸款“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之一。顯然,除了直接向金融機構申請取得的借款之外,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取得的借款,企業(ye) 支付的利息也屬於(yu) 向金融企業(ye) 借款的利息支出。
3.向金融企業(ye) 借款利息支出對利率的要求。《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將非金融企業(ye) 向金融企業(ye) 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ye) 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ye) 拆借利息支出、企業(ye) 經批準發行債(zhai) 券的利息支出,直接明確為(wei) “準予扣除”。也就是說,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利率,會(hui) 受到金融機構或行業(ye) 本身相關(guan) 法規對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範,企業(ye) 所得稅相關(guan) 法規對計息利率不再作出限製。
向非金融企業(ye) 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ye)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金融企業(ye) 向非金融企業(ye)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ye)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融資對象“非金融企業(ye) ”除了組織,是否包括個(ge) 人?這裏的向非金融企業(ye) 融資與(yu) 非法集資有什麽(me) 區別?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ye) 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對企業(ye) 向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dong) 或其他與(yu) 企業(ye) 有關(guan) 聯關(guan) 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及“內(nei) 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準予稅前扣除。也就是說,條例中的融資對象“非金融企業(ye) ”包括個(ge) 人。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ye) 所得稅前可扣除的融資利息,應是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融資行為(wei) 產(chan) 生的利息。《商業(ye) 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隻有經國務院銀行業(ye) 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單位和個(ge) 人才能從(cong) 事吸收公眾(zhong) 存款等商業(ye) 銀行業(ye) 務,否則將視為(wei) 非法集資,所支付的利息也無法稅前扣除。
向非金融企業(ye) 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企業(ye) 所得稅前扣除時,被限定為(wei) “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ye)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那麽(me) ,什麽(me) 是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浮動利率是否屬於(yu)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實務中,對金融企業(ye)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掌握,通常是參照原稅法下的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企業(ye) 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複》(國稅函〔2003〕第1114號)規定,即《企業(ye) 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yu) 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nei) 的部分,準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對於(yu) 浮動利率,還有一個(ge) 重要的規定需要注意,即中國人民銀行《關(guan) 於(yu) 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規定,從(cong) 2004年10月29日起,商業(ye) 銀行貸款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取消上浮區間限製,是否等於(yu) 完全沒有上限限製?金融企業(ye) 屬於(yu) 企業(ye) ,利率市場化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但在放貸過程中,金融企業(ye) 基於(yu) 合理經營需要,自身往往會(hui) 對不同期限、不同類型的貸款設定不同的浮動標準。所以,不能理解為(wei) 完全沒有上限限製。
關(guan) 聯企業(ye) 之間無息借款的利息支出關(guan) 聯企業(ye) 之間互相融資借款,不屬於(yu) 現行法規禁止的“吸收公眾(zhong) 存款”性質的非法集資,稅法也無明文規定關(guan) 聯企業(ye) 間借款必須支付利息。但關(guan) 聯企業(ye) 之間借款是否收取利息或收取多少涉及營業(ye) 稅和企業(ye) 所得稅,在進行相關(guan) 稅務處理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ye) 或者外國企業(ye) 在中國境內(nei) 設立的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的機構、場所與(yu) 其關(guan) 聯企業(ye) 之間的業(ye) 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ye) 之間的業(ye) 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jia) 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ye) 之間的業(ye) 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jia) 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guan) 有權進行合理調整。